孤残儿童救助及其收养立法完善研究
2014-04-08吴国平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儿童
吴国平,吴 锟
(1.福建江夏学院,福州 350108;2.苏州大学 王健 法学院,江苏苏州 215100)
孤儿和弃婴等孤残儿童是未成年人中的一个特殊群体,我国对收养孤儿、弃婴等一直采取鼓励政策,其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但是近年来在我国一些地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发生,使我国未成年人权益法律保护问题再次引起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与广泛关注。本文在此就孤残儿童救助与收养立法完善问题做些初步的探讨。
一、我国孤残儿童的救助现状
在我国,孤儿和弃婴是收养子女的重要来源之一。根据我国《收养法》第4条的规定,以下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其中,孤儿是指父母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弃婴和儿童是指被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遗弃且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婴儿和儿童[1]195。其中相当一部分身患重病或者残疾。为了说明问题的方便,本文将前二类未成年人统称为孤残儿童。从实际情况来看,其救助现状不容乐观。体现在:第一,近年来,我国孤残儿童的数量呈不断增多的态势。根据我国民政部网站公布的数据,我国目前孤儿已达61.5万名,其中,80%以上的弃婴为重病残疾儿童。第二,有少部分孤残儿童被儿童福利机构所收容、养育。目前各类儿童福利机构收养的仅有10.9万人[2],且这些孩子都是查找不到监护人、监护人无力抚养或未被家庭收养的孤儿、弃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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