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欺诈入罪研究
2014-04-07梅传强张永强刘洋君
湖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年5期
梅传强,张永强,刘洋君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401120)
近年来,我国诉讼欺诈案件呈现出高发态势,各种各样的诉讼欺诈行为常见报端,尤其是自2008年金融危机以后,许多企业为了摆脱难以支撑的债务危机而进行的诉讼欺诈案例明显增多①例如,据浙江省检察院的统计,仅2006年至2010年,进入刑事诉讼环节的虚假诉讼犯罪案件就达86件104人;据浙江省高院不完全统计,仅2008年初到2008年5月,该省经法院审理确认属于诉讼欺诈的案例就有107件。(参见:袁定波.虚假诉讼案件已明显有蔓延之势 司法实务界建议修正刑法解决对虚假诉讼制裁问题[N].法制日报,2009-05-30.),而且诉讼欺诈出现在涉商案件中的特征比较明显,涉案金额和涉案范围都有上升和扩大的趋势。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2008年审结的100件二审改判案件进行抽样分析,结果显示超过20%的案件存在着诉讼欺诈行为。[1]由此可见,诉讼欺诈的社会危害性在进一步的扩大,不仅给公司财产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而且扰乱了国家正常的司法审判秩序,削弱了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和公民对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同时,也浪费了较为紧缺的司法资源。道德所具有的规范力已经无法对诉讼欺诈行为产生足够的约束,诸如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等部门法在规制诉讼欺诈行为时也显得力不从心,作为“后盾法”的刑法以其特有规范价值和防卫功能对诉讼欺诈行为进行规制是当下的应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