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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2014-04-07赵东平

河南社会科学 2014年3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赵东平

(南京大学,江苏 南京 211102)

一、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简介

(一)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概念

根据检察机关内部规定,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下简称“讯问全程同录”)的概念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此规定与现行刑诉法的规定略有区别,依据修改后刑诉法规定,讯问全程同录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可以”,对于一般刑事案件,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对讯问过程录音或者录像;另一种是“应当”,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比可以发现,检察机关的讯问全程同录要求更为严格、全面。

(二)讯问全程同录工作的发展历程

讯问全程同录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其1984年制定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实施细则《会见嫌疑人的录音带操作守则》中规定:“警察对嫌疑人的讯问,无论是否在警察局进行,都要实施全程录音,必要时需要全程录像。”①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均要求司法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进行全程同录。

在我国,2005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为“《同录规定》”),明确要求自2006年3月1日开始,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讯问全程同录工作。2006年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最早推行讯问全程同录工作的浙江省宁波市,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现场会,对检察机关讯问全程同录工作做了全面的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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