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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道家“道法自然”与西方自然法比较

2014-04-06钟轶腾

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道法自然道家老子

钟轶腾

(上海师范大学 法政学院,上海 200234)

春秋战国之际“百家争鸣”,涌现出许多思想家和政治家,各种学说随着人性的变迁觉醒与复归,形成了自己的学派。其中,以老子、庄子为代表的道家学派放眼宇宙,阔别常态,提出了“道法自然”等学说,奏起一支复归自然、超越功利的精神自由之舞曲,同时也开拓了一条与儒家学派大相异趣却又同时指向人格独立、社会平安和谐的基本道路。

在西方,随着法制史的源远流长,历史的脚步沿着古希腊古罗马一路走过。自然法思想代表正义和理性,逐渐成为了西方法文化的主流。思想家从普遍的宇宙法则里面推导出自然法,呈现出典型的形而上学思维。自然法像是一颗鲜果,从古希腊的源头之树采摘下来,由中世纪包装成箱送往西方各地。文艺复兴时期,人们对这个鲜果的喜好愈发的强烈,达到了空前之盛。二战后,这个鲜果的种子又被播种在新的地方,赋予了新的意义,这也就是新时代的自然法。

为何道家的自然法无法像西方的自然法一样,成为如今的主流思想?西方的这种“自然法则”与道家的“法自然”有着怎么样的渊源和异同,正是本篇文章所要探究的。

一、道家“道法自然”思想的发展

1.道的辞意。何为道?历来对道的解读众说纷纭。有说道是思想唯心主义,有说道是唯物主义。道家的思想便围绕着“道”这个字展开。“道”,是宇宙的本源,是一切宇宙万物初始状态下应然而生的运动法则。道家的主要人物老子的思想体系中,“有物天成,先天地生。萧呵!寥呵!独立而不改,可以为天地母。吾未知其名,强名之曰道”(老子《道德经》第二十五章)。由此可见,《老子》对道做了很好的阐述。道是宇宙的本源,宇宙生成之初,先天地而生,所以老子就把这个开始称之为“道”。老子所谓的“道”并不是自己的首创,他援引了《易经》中的“太极”。“太极”与“道”的概念非常相近,可以说道家思想是在易经思想基础上的延续和发展。

“道”的初始是随天而成,老子把“道”归结为天生成的原理。易经有曰:“无极生太极,太极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四象生八卦,八卦生万物。”老子由此论说“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老子《道德经》第二十四章),这是同一意思的一体两面表象。笔者认为,老子在阐释自己的理论时,认识论、宇宙生成论只居次要的地位,他主要是想通过“自然主义”来进行“无为”政治,这样的一种学说便集中体现在“道法自然”这一命题中。

2.“道法自然”的命题。“道”的概念皆以“自然”为归,皆依“自然”而动,由此显现的“自然”与“道”的概念紧密联系。“道”乃天成,“先天地生”,所以无论它在时间的角度先于天地,抑或是逻辑的角度上先于天地,皆不能排除“自然”这个大的圈子。老子认为“道”“先天地生”,这里之所以为“生”,是来源于“自然”的因素。“自然”浑然于“道”,也决定“道”的存在、显现和作用,不然,“道法自然”的“法”就不可解。“道”至高无上的地位体现在自然之中,顺其自然地孕育万物,而不是占有它们。

“道”是宇宙万物的法则,宇宙万物也完全可以说是以自然之道展开的。其中“人法地”的“法”与“道法自然”的“法”是同一个“法”,意思完全一致,没有必要另求他解。万物都是自然而然的,自然而生,自然而行,就像鱼在水中游,鸟在天上飞,人在地上繁衍生息、耕作生活。大千世界,事物千变万化,但万变不离其“自然”之宗,万物皆以“自然”为本。人类的发展也应该效法自然,顺应自然的规律,遵从天地来行事。所以说,道是普遍存在的并具有永恒性的自然发展过程,万物都围绕着道展开,并有着自己的发展规律,一切都遵循自然秩序的走向,这种认识便是“道法自然”。老子在尝试诉说这样的一种治国为人和处事方法,来贯穿他的无为而治的精神。

3.“道法自然”对当时政治的影响。既然道家提出了以宇宙为本体,自然为规律的理论体系,毫无疑问的,“道”支配世界万物,也支配社会的政治生活。宏观来说,老子的“道”的法则,就是想追寻一种“无为而治”的治国之道。“无为”就是有所不为,自然而然,也就是上文所说的“自然”,所说的“道”。老子对“无为而治”做了很好的诠释:“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他一再强调,无为才能无不为,所以无为而治并不是什么也不做,而是要靠万民的自我实现无为无不为,靠万民的自治实现无治无不治。

老子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王法道”的论断,也就是说,无论什么统治者都必须效法道而治天下。随后庄子也提出了“天地与一”,要求国家一切政治架构都要体现“道”的最高原则。“王法道”从本质来说,是效法“道”的自然本性,也就是无为的本性。老子认为王者治理天下需要以无为为本。“无为”作为治国的根本原则,与“有为”相对,要求统治者远离自身意志强加于社会生活的控制,一切都顺应自然,让事物根据自己的本性去发展,不随意加以干预的自然状态。

当然,人性的自由发展也需要无为而治。老子认为,统治者的“有为”不仅不能让百姓信服,反而给百姓带来灾祸。严酷刑法给百姓带来的暴政,是贵族和官宦对人民的“有为”暴政。“有为”也是政者享有特权,对老百姓的妄作非为。不难想象,天下的纷争离乱,大多来自于统治者对百姓的逆行倒施。这些有悖于自然有悖于道法的政治,是老子所不愿看到的,也是他认为必须用“无为”代替“有为”的主要原因。

二、西方的“自然法”

在西方,自然法的内涵博大精深,一直是影响西方发展的主要思想。该学说从古希腊开始就备受关注,是一种“纯粹主观设定之逻辑预设,是构成西方政治思想文化发展的内在动力”[1]8。西方文明的“自然法”(Nature Law)是相对“实在法”(Positive Law,经过国家正式颁布并利用的一定制裁性、拥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法规)而无可名状的存在的。起先,它被译为“天然之法”、“天然之理”、“天然律例”等,随后渐渐被人们所接受,并且拥有了许多不同的认识,也在之后逐渐成为法的渊源之一。它的形式不断更新,使用目的不断变化,但是它的政治意识形态却能保留下来,使得自然法核心的思想精髓经久不衰。

西方自然法的“自然”,主要是人类所遵循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和正义,是一种普遍的正当行为法则。英国法学家迪亚斯概括出自然法的核心:“1.指导法律发展和实行的理想;2.法律里面制止将‘实然’和‘应然’绝对分离的基本道德性;3.发现完善法的方法;4.可由理性推断的完善法的内容;5.法存在所绝对必需的条件。”[2]

西方自然法的思想发展大致分为四个阶段。

1.古代自然主义的自然法,又称为朴素自然法。最早出现在早期的古希腊自然哲学之中。在那个城邦制为中心的时代,人们奉承城邦法,承认普遍存在的自然主义城邦观念。亚里士多德提出了法治的概念:“普遍的法是指与自然相一致的法。”随后的斯多葛学派对之前的自然哲学衍生和发展,明确提出了自然法观念,“所谓自然就是具有理性的神性,自然法即自然理性,即按照自然或理性而生活”[1]8。自然法思想反映了斯多葛学派顺应自然追求自然的原则,强调自然法源于自然赋予人类的理性,并非是外在的,而是源于我们的内心。到了古罗马,西塞罗继承和发展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学说,“事实上有一种真正的法律即正确的理性与自然相适应,它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且是永恒而不变的”[3]。

2.中世纪经院主义自然法又称基督教神学自然法学。教会和国家、神权和王权实行二元统治是西欧中世纪最根本的特征。在中世纪,教会的权力很大,统领了包括法律在内的自然人文科学,神学法也受到了神学教义的影响。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学代表人物是奥古斯丁和阿奎那。奥古斯丁把柏拉图的唯心主义世界观和西塞罗的“自然正义”与基督教教义结合起来,整合成一部为神学服务的理论学说;阿奎那则是引用亚里士多德的理论,提出自然已不再是最高的法,这上面还有神法,亦即永恒法。

3.古典自然法学。17世纪至19世纪初,西方自由资本主义通过理性主义、天赋人权论、法制主义等来表达自然法的学说,形成一种新的自然法学。在文艺复兴时期发展起来的这种自然法,透着“人文主义”糅合下的自然法学,摈弃了自然法中的神学因素,利用国家的大概念代替教会的狭义概念,通过人的理性来代替神的意志。可以说,古典自然法学是自然法学发展的巅峰[6]。其代表人物有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他们认为国家形成前的一种“自然状态”,没有法律的社会中,人是自由的,平等的,自然法支配社会秩序和人类的行为。

4.现代自然法又称为新自然法。现代自然法学思想理论主要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形成的,是特殊的时代背景造就的。二战期间的法西斯对人权的践踏严重违反了人类公知。二战结束后,全世界审判纳粹德国的战犯时,开始寻求一种能表达公平公正、人性道德的价值观念,于是自然法又逐渐兴起繁荣。主要代表人物有菲尼斯、罗尔斯、德沃金等。现代自然法强调批判武器和革命工具,主张正义和道德。这个时期的自然法学家又开始关注起善恶的根源、法律内在的道德性等问题[4]。

三、先秦“道法自然”和西方自然法比较

1.在“自然”思想上的相似之处。西方自然法的思想包含了诸如正义、公正、自由、平等、博爱、守信、承担责任、赔偿损失、惩罚罪犯、注重公益等理念。这种自然之法的思想观念,和先秦老庄的道家“道法自然”的思想有很多共通点,换个角度说,他们在调节政治、法律和社会上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从西方自然法文化来看,西方的自然法思维特质有三点:第一,自然法核心是理性主义。法是人类生存和发展到一定程度才产生的,这也决定了“法”需要借助人类活动的本性为出发点。“自然法”就是这种基于人性、又高于现实中存在的法。第二,“自然法”是一种永恒的道德法,饱含丰富的理性精神,在特定的历史文化熏陶下,不断运动和发展,是一种理性的正当的准则,也就是道义上的善、正义和道德。“自然法”指导人们向善,去理解正确的、理性的道德。这种“自然法”具有最高性,是永恒的不变的真理,是随着社会形态变化而永远不会消失的道德力量。第三,正义是自然法思想的重要精神,自然法从一开始就是和正义绑定在一起的概念,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自然法就是对非正义理论的对抗。法律应该是维护正义的手段,不论是传统还是现代的自然法,都应该紧密围绕正义体系。立法者通过法律这种正义的载体,将自然法精神带给人民群众。

道家的“道法自然”是将中西方文化融合的“调节剂”。中国传统法文化最早是以儒家文化作为底蕴的,过于注重现实社会,这就缺少了道家“道法自然”的形而上学思维。道家弥补了这个空档,提出了自己的自然主义法律观,这种不依附于现实世界的思维将西方与中国传统文化贯通融合,在法文化中产生了共鸣。黑格尔对道家“自然法”给予了一定的认可:“老子却说到了某种普遍的东西,也有点像我们在西方哲学开始时那样的情形。”[5]

中西方的“自然”思想,有很多相似之处。首先,“道”是孕育万物的母体,天地的根源,无处不在;它又是万物运动的规律,这就说明了老子的“道法自然”中的“自然”也具有普遍性、客观性、稳定性和永恒性。其次,先秦的道家学说是一种关于道德的论断。“道”是一种能够把握事物的客观规律,使用上趋近“道德”概念。“道法”能够说是“道德法”。再次,先秦道家的“道法自然”说描述的公平正义,是天地对世界万物都是同样看待的。这些都和西方自然法思想可以相提并论。

2.两种“自然”在发展中形成差异。先秦的“道法自然”和西方自然法在思维特质上有着相似之处,却因为文化和历史变迁的原因,在发展的路途上逐渐出现差异。和西方自然法思维相似的先秦“道法自然”思辨思维,在后来的发展中逐渐渗透到儒家法律中,使得形而上学的思维得以延续。虽然这种延续是连接起中西方文化的桥梁,但二者却有了实质性的差别,使得在之后的自然法发展中,先秦道家的“道法自然”学说逐渐不被君主所接受,而西方“自然法”却蒸蒸日上。

首先,中国道家影响下的法律缺乏了理性基础。老子所说的“无为”是事物的发展应自然而然,不去外加干涉。在之后的发展中,从根本上缺乏存在的理性基础。儒家学说为现实礼法设定了存在的基础,他们发展了老子的“法自然”,转化成“顺应天意”,这之后才被人们所接受。但这个“天意”和“天理”不再是“道法自然”正义的客观准则,而只是核心为天子的至上权威的,神圣化了的封建伦理道德观念。西方自然法学家在自然法的发展过程中,将实在法紧密地绑定在理性基础之上,让“自然法”成为“理性”的代名词,使得之后的实在法能够顺应自然法,来达到反映人类正义和理性的需求。柏拉图将正义和道德解释为人类的最高美德,明确说明法律必须是道德正义的体现[6]23。古罗马的西塞罗提出了“法就是最高的理性,并且它固植于支配应该做的行为和禁止不应该做的行为的自然之中”、“法是一种自然的权力,是理智的人的精神和理性,是衡量正义和非正义的标准”[6]64。自然法在西方各时期法学家的呼吁和守护中,不但没有因为理性基础薄弱被遗忘,反而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凌驾于法律并且成为一种正义和道德的标准。

其次,中国式的法律无法评断实在法的优劣。老子的“道法自然”矛头指向是现实的礼法制度,“自然之道”从根本上否认现实法存在的合理性,走上了法律虚无主义道路,所以在之后的发展中,没有实体的依托,无法融入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7]。而西方自然法的出现始端,就是为了批判实在法而存在的。自然法学家都认可自然法和实在法之间存在着紧张的对立事态。他们说自然法的存在是对善恶的衡量标准,因为自然法是符合正义要求的良法;实在法则区分为善和恶两分法。柏拉图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一种善,而日常生活中的法律并不能完全表现出这种善。亚里士多德继承了老师柏拉图的观念,并在他的观念上加以改进。他还提出了城邦的政治体制决定了城邦法律的正义与否,“符合正宗政体所制订的法律就一定合乎正义,而符合于变态或乖戾的政体所制订的法律就不合乎正义”[8]。在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启蒙家用“自然法”抨击封建专制法律;二战以后,新自然法学派又用它来推翻法西斯法律的合法性,把法西斯主义推上了正义的“断头台”。

再次,中国式的法律缺乏自由的思想。老子的“无为而治”,包含太多反对政者实施苛政、横征暴敛等行为,是对君权的制约和对人民权利的提升。这种思想是非常先进和合理的。而儒家的“天人合一”思想,却是为封建君王的君权作辩护。很明显,在那个时代,道家的发展更被统治者制约,这种“道法自然”的学说也就不能广为天下人所接受。儒家很巧妙地把“天子”赋予了“天意的代表”这种托词,任何人必须服从天意,否则违背了天理。这样,作为人民的权利便被相对削弱了,却赢得了古代君王的喜好,于是儒家更加被重视,成为一种天经地义。这样的历史文化,必然限制道家的法自然学说发展,使得本来就缺乏合理依托的自然学说更加不被推崇。西方的思想家和法学家则极力推崇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一方面与他们的宗教文化有关,另一方面,也和自然法的发展有关。文艺复兴时期,资产阶级启蒙学家对自然法的宣传使得它达到了空前的盛世。亚里士多德说:“法律不应被看作(和自由相对立的) 奴役 ,法律毋宁是拯救。”[7]59就是说,法律不是对社会的控制,对自由的束缚,而是对社会的管理,对权利的尊重。这种思想被资产阶级启蒙学者发扬光大,他们宣称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为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法律必须对国家权力进行控制,以反对个人集权并实现人民民主[7]。

四、结语

综上所述,相比西方先进的自然法文化而言,先秦道家的“道法自然”学说在中国的发展曲折不断。本文之所以只讨论先秦道家“道法自然”思想和西方自然法的比较,把道家思想局限在先秦的阶段,是因为先秦道家的“道法自然”达到了鼎盛时期,老子所追求的回归自然、发挥人类本性和无为而治是最接近西方的自然法思想的。但在之后的几千年里,儒家思想作为主要思想,对中国的政治和礼法进行了多方面的规范;道家思想一直在默默延续,并没有成为社会主流。

相比西方的自然法调整社会关系和法治进程而言,我国先秦时期的“道法自然”略显单薄和无力。很多国内学者已经意识到这些问题,并且在法治建设的路途里逐渐思考引入道家的相关学说,希望能形成一种适合我们国家发展的法治之路。从立法角度,有学者提出道家思想的“无为而治”可以作为当代立法和行政管理精神的养料。“无为而治”要求对行政立法权的控制,防止权力的滥用,同时不应该立法去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从管理执行上来说,国家部门调整社会从自然的角度出发,以虚静的理念在当今社会中运用,保证各国家部门对人民群众的生活少干涉,不能忽视自然规律,不能极尽权利追求政绩而损害群众的利益;从法律适用的角度上,道家的自然法思想反对严刑峻法,反对苛政,对相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有宽容性,实施宽刑慎罚的策略,减少冤假错案。

中国的改革开放带来了社会生活翻天覆地的变化。道家学说不光被用于政治和法律领域,“道法自然”的哲学思想也渗透在人们的日常修身养性之中。人们忙碌生活的同时,也希望能找到一种内心上的平静。道家思想在当今社会生活中逐渐被重新认识。在现代文明建设方面,“道法自然”能指导我们协调好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使之保持和谐;能指导当今社会的人们自我心理的调适,用以促进现代人心理健康的发展。在养生之道方面,道家的吐纳之术就是讲究自然修心,把胸中的浊气从口中呼出,再由鼻中慢慢吸入清鲜之气。寻求自身内心的平静,放慢速度,平缓自我,让自己的身心随着吐纳重生、更新和复苏。

有人说道家思想太过形而上学,脱离现实,对当今没有借鉴的意义。其实这是不对的。我们可以看出,先秦道家的“法自然”有着西方自然法深刻的精髓。无论从道家描述的安定美好的人际关系,还是吐故纳新的修身之术,亦或是人与社会发展、政治与国家的“无为”之道,无一不向人们展示一种美好又先进的蔚蓝图景。道家所提倡的“道法自然”、“无为之治”,是在刻画一个与社会弊端对立的、促使统治者沉思的改革之路;而这种学说是由社会底层的一些漏洞而产生的。所以说,道家并没有脱离现实的存在,并非很多人口中的假大空,而是立足于社会诟病之上,深深扎根在现实里的理论体系。该理论是将现实和理想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对当时先秦的政道具有很强针对性,对现在的法治和政治也都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王国雄.西方自然法思想浅析[J].今日南国(理论创新版),2009,(08).

[2]R.W.M.Dias,Jurisprudence(5th edition),Butterworths,1985:470.

[3]西塞罗. 国家篇·法律篇[M].北京:商务出版社,2002:101.

[4]汪琳.对法和谐的不同解读——老子法自然思想与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比较[J].江西社会科学,2008,(06).

[5]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第1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127-128.

[6]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G].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23.

[7]丁以升. 道家的 “法自然” 观及其影响[J].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1999,(5).

[8]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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