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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公务人员人权教育问题初探

2014-04-06余贺伟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公务人员行动计划人权

余贺伟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郑州450002)

正如《世界人权宣言》前言所载,“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及和平的基础”①见《世界人权宣言》,资料来源:http://www.ohchr.org/CH/Issues/Documents/International_Bill/1.pdf.。人人享有人权,尊重和保护人权,已成为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无论是在国际层面还是在国内层面,这一点都得到普遍承认。在国际层面,人权已成为普遍的国际法原则,人权内容为许多国际条约所规定,并成为有约束力的规范。而在国内层面,许多国家都把人权规定在本国的宪法之中。我国经过多年的努力,人权事业取得长足发展。然而,人权的真正意义在于社会中的实现。对人权的普遍尊重和保障,必须形成普遍的人权文化,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实施人权教育必不可少。

一、人权教育的兴起与司法行政公务人员人权教育

何谓人权教育,在国际人权条约或者宣言中都没有明确定义。国际社会在充分考虑《世界人权宣言》及其他国际人权条约、国际文件的基础上,在人权教育行动方案中给出了定义,即是:进行教育、培训和信息交流,以期通过传播知识、传授技能和塑造态度,建立普遍的人权文化。②见《联合国人权教育和培训宣言》第2条,资料来源: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A/RES/66/137.

(一)人权教育已被国际社会普遍重视

正如《联合国人权教育和培训宣言》③《联合国人权教育和培训宣言》,资料来源: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A/RES/66/13.以及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制定的《国家人权教育行动计划准则》④参见联合国《国家人权教育行动计划准则》,资料来源: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A/52/469/Add.1.所言,国际社会越来越一致地认识到,人权教育和培训是促进人人享有的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得到普遍尊重和遵守的关键,因此具有重要的意义。这种意义主要体现为:通过人权教育可以为人们提供关于人权和保护人权机制的资料,从而使人们获得人权知识;通过人权教育可以形成人权价值信仰和尊重人权的人生态度,进而形成人权文化;通过人权教育可鼓励采取行动保卫人权和预防侵犯人权从而减少人权侵犯;通过人权教育可增进参与和加强民主进程,促进平等;通过人权教育有利于形成人人受珍视和尊重的社会。

人权教育已被许多国际条约或国际文件所规定。在国际人权保护的兴起过程中,对实施人权教育的重视未曾间断。不仅在被称之为国际人权宪章的《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有规定,在其他核心国际人权条约及国际会议文件中都有所规定。不仅如此,联合国又于2011年12月19日以大会决议的形式通过了《联合国人权教育和培训宣言》,对充分实施人权教育进行规定。

联合国为促进人权教育,不仅在条约或宣言中规定人权教育,还专门制定了人权教育的行动方案,要求各国积极实施人权教育以促进本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联合国大会于1994年12月23日通过了第一个《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行动计划》,于2004年12月10日通过了《世界人权教育方案》,于2005年3月2日通过《世界人权教育方案第一阶段(2005—2007)行动》,于2010年7月27日通过《世界人权教育方案第二阶段(2010—2014)行动计划》。

(二)司法行政公务人员是人权教育必不可少的对象

司法行政公务人员,无论是作为警察、监狱官员、公务员,还是能够影响人权实现的群体,都是人权教育必不可少的对象。

这在联合国人权教育的行动计划中特别提到。联合国在其第一个《联合国人权教育十年行动计划》中关于人权教育群体的第24段中写道:“应特别重视培训警察、监狱官员、律师、法官、教育和课程设计人员、武装部队、国际公务员、发展事务官员、维持和平人员、新闻界、政府官员、议员,及其他处于特殊地位,能够影响人权实现的群体。”联合国《世界人权教育方案第二阶段(2010—2014)行动计划》突出了公务员、执法人员(包括警察、监狱工作人员)和军人的人权培训行动。该计划D部分集中说明了人权教育的具体实施。

我国制定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对司法行政人员的人权教育问题也有触及。我国第一个人权行动计划,即《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第4章专门规定了人权教育问题,其第6段说道:“有重点地开展针对公职人员的人权教育培训,特别是针对公安、检察院、法院、监狱、城管、行政执法机构等特定执法机构和人员的人权教育培训。”具体规定了包括司法行政公务人员在内的公职人员的人权教育问题。《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第4部分第1段规定:“将人权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计划。强化对公务人员的人权教育培训。”

二、作为人权教育对象的司法行政公务人员范围

一般来讲,作为人权教育的对象应是每一个人。实施人权教育其根本意义就在于提升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而每个人都拥有人权,都需要获得对自己人权的尊重和保护,不论其处于何种职业、何种地位。这一点在《联合国人权教育和培训宣言》中规定得很明确,《联合国人权教育和培训宣言》在其前言中宣称:“每个人和每个社会机体都应努力通过讲授和教育促进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其第1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了解、寻求和得到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方面的信息,并可获得人权教育和培训。”①《联合国人权教育和培训宣言》资料来源: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A/RES/66/13.但是,人权教育要有针对性,因为人们在人权保护中的地位不同,其所接收到的人权教育内容是有区别的。《联合国人权教育行动计划准则》将需要人权教育的群体分为以下几类:(1)司法行政部门官员,包括执法人员、监狱官员、法官和检察官;(2)其他政府和立法机关官员……②参见联合国《国家人权教育行动计划准则》,资料来源:http://www.un.org/zh/documents/view_doc.asp?symbol=A/52/469/Add.1.后来的联合国人权行动计划基本沿袭这种分类。本文提出的司法行政公务人员这一群体分类有别于联合国人权行动计划。这样分类是为了便于人权教育结合相关培训开展。而这一群体主要是与我国司法行政系统的工作有关。因此,这一人员范围应包括:(1)监狱工作人员;(2)社区矫正工作人员;(3)戒毒管理人员;(4)司法行政一般工作人员,主要是与刑罚执行有关,以及法律援助有关的人员;(5)其他社会工作者,主要参与刑罚执行或实施人权保护的相关人员,如社会工作者、心理辅导师等。他们对于尊重、保护并实现处于其管辖之内者的人权负有明确责任。

三、在我国开展司法行政公务人员人权教育的必要性

司法行政公务人员无论是作为执法人员还是帮教人员都与在其职责范围内的人权保护有直接的关系。提高这一群体的人权知识、在其工作中实现人权保护都有切实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切实保障具体人权

人人享有人权。然而人权的实现不仅靠人权的享有者的自身权利意识的觉醒以及自身提起权利保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更需要的是其他人员不去侵害,特别是公权力的不侵害。对弱势群体而言更是如此。司法行政公务人员在其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往往面对的是一些权利上的弱势群体。无论是罪犯,还是需要社区服刑人员,亦或是吸毒人员,他们的某些权利受到了法律的剥夺或者限制,在实践中更易受到司法行政公务人员或多或少、有意无意的侵害和限制。针对司法行政公务人员实施人权教育,其目的不仅仅是使自身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更重要的是通过其行为保护他人的权利,切实实现对个人具体人权的保护。

(二)有利于促进我国司法人权保障的发展

我国的人权保护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特别是司法人权保障更是如此。自2004年国家在宪法中加入“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以来,尊重和保护人权原则逐渐具体法律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司法人权保障提到更重要日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专门规定了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议题。现在看来,我国的人权保障已从法律的具体化过程过渡到在社会中逐渐实现的过程。上文论述中已经提到,人权教育对实现人权和基本自由具有重要的根本意义。因为人权的真正实现在于现实中的权利被尊重和保护。这就需要人人具有人权知识、人权信仰。而公务人员更负有明确的人权责任,他还要通过自身行为和能力维护他人人权。对负有执法责任的司法行政公务人员来说,更是如此。而我国的相当多的司法行政公务人员与其他人员一样,既缺乏人权知识及技能,更缺乏人权理念。在这个过程中,人权教育则是实现人权保障的重要一环,因此,为促进人权保障的进一步发展,应通过人权教育的实施,增强该部分人群代表国家履行尊重、保护和促进人权发展的能力。

(三)有利于履行国际义务

从履行国际义务来看,针对司法行政公务人员的人权教育是履行其义务的一部分。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看出:

首先,国家负有人权教育的义务,针对司法行政人员的教育是履行国家人权教育义务的一部分。对于国家来说,国家负有的人权教育义务不仅是一种道义义务,而且还是一种法律义务。因为无论规定在国际宣言、国际条约还是不同阶段的联合国人权教育方案之中,绝大部分国家会遵从不同阶段的联合国人权教育方案规定的人权教育方面的要求。笔者认为,这一点恰恰体现了人权教育义务是法律义务的性质。因为根据国际法的渊源规则,在不在条约中规定与是不是法律义务没有关系,而是看国家是不是愿意遵守。国家的普遍遵守的义务则是国际法上所称的法律义务。因此,人权教育义务也是法律义务。最近几年,我国制定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都会专列人权教育一项,并特别强调了对公务人员、警察、监狱工作人员等人群的人权教育。因此对司法行政公务人员的人权教育是履行人权教育义务的一部分。

其次,针对司法行政公务人员的人权教育有助于履行其他国际人权法义务。我国参加了许多国际人权条约,如《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等。这些人权条约所规定的人权实现标准,或多或少都与司法行政公务工作有关系,如《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的与少年犯的人权保护有关的内容,则必然与监狱管理、社区矫正中的人权保护有关。因此,加强对司法行政人员的人权教育,有利于人权的实现。

(四)有利于实现我国人权行动计划

近年来,我国为促进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多次发布年度《中国人权白皮书》。正如前文所提及,国务院已两次制定《中国人权行动计划》,其中第四部分都强调了人权教育。《中国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中具体要求为:一是有重点地开展针对公职人员的人权教育培训,特别是针对公安、检察院、法院、监狱、城管、行政执法机构等特定执法机构和人员的人权教育培训。二是各执法部门根据自己的工作特点制定人权教育培训计划,加大对人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推动人权知识教育常态化、经常化、制度化。而《中国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则要求将人权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计划,强化对公务人员的人权教育培训。司法行政公务人员作为公务人员的一部分,对之开展人权教育并纳入培训计划,以及进行人权教育经常化与制度化建设,是当前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一部分。因此,为促进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实现,对该部分人群实施人权教育甚为必要。

(五)有利于解决我国司法行政公务人员培训不足问题

我国的司法行政公务人员培训主要集中在业务知识、公共知识、管理技能方面的培训。在笔者所了解的资料范围内,鲜见有单独人权培训内容。当前,我国对司法行政公务人员人权教育还处于起步阶段,主要表现在:

首先,人权教育缺乏制度化。在规范性制度文件中,笔者并没有找到关于人权教育的内容。只是上文提到的国务院发布的两次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有关于人权教育的内容,并且《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年》中明确规定“将人权教育纳入公务员培训计划。强化对公务人员的人权教育培训”。但是,就司法行政系统的公务员培训来讲,并没有形成制度性规定。

其次,理论研究较少并与实践严重脱节。就人权教育而言,在我国属于全新的课题。而对于司法行政公务人员人权教育而言,在笔者所收集到的资料范围内几乎没有。在我国人权保护实践、特别是司法人权保障快速发展的今天,司法行政公务人员人权教育研究严重不足,更不能指导实践。

最后,缺乏专门的人权培训专业人员。我国司法行政人员培训大多依托于司法警官院校来进行。而这些院校从事人权教育的专业人员极其匮乏。除极个别院校有从事人权研究的人员之外,其他人员或是因为人权理论本是新生学科,或是因为兴趣原因,对人权知识了解较少,更谈不上理论研究,基本无法胜任人权教育工作。

从以上分析来看,由于种种原因,人权教育并没有在司法行政系统展开,而我国的现实是无论是监狱工作人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还是戒毒工作人员都需要增长人权知识,掌握保护人权的技能。

四、司法行政公务人员人权教育的实施

根据我国人权教育刚刚起步的特点,针对司法行政公务人员的人权教育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实施。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首先,将司法行政公务人员人权教育纳入司法人权保障改革,使之成为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人权保障改革已成为我国当前社会改革发展的一个部分。为实现人权保障改革的顺利推进,应当将司法行政公务人员人权理念的形成、人权保障技能的提高作为司法行政系统人权保障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只有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相关政策的明确支持,才能使人权培训对行为和职业表现产生预期的效果。

其次,将司法行政公务人员的人权培训制度化。针对司法行政公务人员的人权培训,应当长期化和制度化,这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中已经提到。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人权培训制度化建设。一是在司法行政系统建立常设的人权培训机构。这些机构不论名称如何,也不论是否在一些机构中内设,必须能够协调各有关部门参与,指导整个司法行政公务人员的人权培训长期化系统化工作。二是鼓励实行有关职前和在职培训的综合人权培训政策,将此类培训作为职业资格和晋升的强制性标准。三是审查所有现行职前和在职培训课程,将人权原则与标准明确纳入所有相关学科,并且酌情开发具体的人权培训课程。四是建立对制度化人权培训的评价和效果评估机制。

再次,依托司法警官院校创建一体化的人权中心。我国的司法行政公务人员的培训主要是依托全国的或者各省的司法警官院校开展的。笔者认为,应当依托这些司法警官院校,建立包括实施司法人权保障研究、常规人权教育及人权培训为一体的人权中心。依托该人权中心可以开展人权理论研究、针对不同人群开发有针对性的人权培训课程,以有利于本区域内司法人权教育与研究。

最后,优先开展人权教育师资培训。从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在各地方的司法行政系统中,能真正承担起人权教育的人才较少。因此,应优先考虑对培训教员的培训,这些人主要是指在返回原机构、组织或工作单位后,负责开展人权教育并传播材料与知识的人。这样可以使培训方案事半功倍。在对培训教员进行培训时,培训方案也应包括关于培训方法的课程。

总之,我国人权教育才刚刚起步,针对司法行政公务人员的人权培训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应当通过各个层面的共同努力,以期使该部分人群能够适应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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