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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报视角下公安机关虚拟社会管控对策研究

2014-04-06越,郁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情报公安机关管控

李 越,郁 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情报视角下公安机关虚拟社会管控对策研究

李 越,郁 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虚拟社会是一种新的社会形态,加强对虚拟社会的管控已是公安机关必须面对的一项重要工作。公安机关要在虚拟社会管控中树立情报主导警务理念,借鉴现实社会治理模式,不断发挥情报预防预警、打击网络犯罪和引导网络舆论的作用,切实构建起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网络安全堡垒。

虚拟社会;网络舆情;情报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工作、学习、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种新的社会形态——“网络虚拟社会”也随之产生,成为现实社会之外的“第二社会”。一方面,网络虚拟社会是公众自由表达意见、关注公共事务、进行舆论监督和维护民主权利的重要阵地,也是政府管理部门听民意、汇民智、解民情的重要平台;另一方面,各种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境内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渗透破坏等行为在虚拟社会中滋生,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甚至影响到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切实保障虚拟社会的和谐稳定,提升驾驭“两个社会”稳定大局的能力,是新形势下党和人民对公安机关提出的一项新要求。在当前创新社会管理和情报主导警务理念的引领下,公安机关坚持情报主导“打、防、管、控”的一体化运用模式,在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中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显现了情报在打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中的巨大作用。因此,尝试在情报视角下研究虚拟社会管控模式,不失为破解公安机关虚拟社会管控难题的一个切入点。

一、虚拟社会的涵义及其特点

虚拟社会是指由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等信息技术支撑的信息交互连接不同主体,通过彼此之间的信息共享、互换与交流,结成亚社会性质的网络虚拟空间。[1]作为一种与现实社会并存的新型人类社会存在形式,虚拟社会明显是现实社会的延伸,因此它除了具有社会一般性质外,还具有独特的属性:

(一)虚拟社会的虚拟性和主体的同一性

虚拟性是虚拟社会的首要特征,最显著的表现是主客体身份的隐蔽性。在虚拟社会中,主客体之间所形成的关系在现实社会中可能是不存在的。虚拟社会虽然是虚拟的、主体是隐蔽的,但是虚拟社会的主体即网民,都是来源于现实社会,两者是相同的。虚拟社会属于他们的“第二社会”,延续并发展着他们现实社会中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甚至借助于虚拟社会空间完成现实社会中不能进行的社会活动,是现实社会主体活动在虚拟社会的深度延伸。

(二)虚拟社会高度的开放性和自由性

计算机网络是一个高度开放的系统,它把世界联接为一体,使不同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和生活方式发生冲撞或相互融合。[2]在虚拟社会中,网民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以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发表有关言论。同时,虚拟社会的自由性还体现在它基本不受时空的限制,网民只要能够登录网络空间就可以随时随地进行网络行为。

(三)虚拟社会的群体性和自治性

既然是社会,那么在网络中也必然会形成各种各样的群体。这种群体的形成可能是自发形成的,也可能是通过某种组织形成的,群体成员中有不同的性别和年龄,来自于不同的地区、行业和领域。与现实社会中通过某种契约形成的组织不同,虚拟社会组织成员脱离了现实空间和现实社会身份等级、组织规范等约束,因此虚拟社会结构表现为成员之间没有明显核心,没有固定组织规则,人们往往依据自身兴趣爱好和价值取向交换信息、宣泄情感,主要依赖于虚拟社会成员的自律开展管理,因而具有管理自治性。[3]

二、当前虚拟社会管控中面临的困境

(一)网络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随着我国信息化建设不断推进,信息技术广泛应用,特别是随着手机等移动网络的迅速普及,网民规模更加庞大。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第32次互联网报告,截至到2013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到6.1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8%,手机移动终端的网民比例增长到81%,网民总数达到5亿。与此同时,我国虚拟社会管控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还比较薄弱,给公安机关管控虚拟社会带来无法可依的执法尴尬。现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以及今年刚刚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等一系列专门规范性法律法规,明确了对虚拟社会违法犯罪的处罚措施。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对于网络违法犯罪的认定过于原则或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对网络犯罪后果缺乏权威评估,实际损失难以量化;对虚拟财产价值认定、电子证据法律提取认定等关键性问题缺乏必要的司法界定和解释,使得调查举证难度增大。在刑事司法操作方面,以行为地为主确定案件管辖权的传统原则并不适用于跨地域性的网络犯罪案件,导致公安机关在受理案件过程中容易产生纠纷,影响了司法效率。[4]

(二)管控理念和方式落后

面对快速发展且日益复杂的网络虚拟社会,公安机关目前仍处于比较落后的管控阶段,突出表现在管控的理念和方式的落后。受现实社会管理理念的影响,我国公安机关对于虚拟社会的管理一贯的思维就是“兵来将挡,水来土掩”。这些措施在早期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引导网络舆论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网络社交媒体、网络新技术的出现和网络终端的普及,这种传统的管控观念在应对新网络技术犯罪,特别是面对网络谣言、网络恶意炒作等方面显得力不从心,处于被动地位,使得警察跟着罪犯走、警力跟着舆情走,虚拟社会管控的成效大大降低。在对虚拟社会管控方式上,当前公安机关采取的常规措施是“封”、“删”、“打”,这对于快速打击网络犯罪、维护国家和公民利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网络的快速发展,如何对虚拟社会网络意识形态进行有效管控,在打击和预防犯罪的同时掌握网络舆论主导权,引导虚拟社会健康发展已成为公安机关面临的最大挑战。

(三)协同管控能力不足

由于网络社会的无边界性,网络犯罪常常以跨地域形式出现,特别是多发易发的网络谣言在经过广泛传播以后,公安机关很难界定和追踪犯罪源头,给公安机关快速打击网络犯罪带来挑战。例如,2013年在网络上传播的2000万酒店住宿数据,被人盗取并上传到网络上以后,有20万次的下载,公安机关只能被动地对某些网站进行关闭处理,很难追踪到泄露数据的“第一人”,而且这个“数据包”已不可能彻底销毁。在针对此类网络犯罪案件中,公安机关在立案、调查等工作上面临很大困难,地域间的协同作战能力不足,对虚拟社会管控常常也是束手无策。

三、情报视角下的虚拟社会管控对策

自情报主导警务理念引入我国以来,公安机关经过多年的探索,情报在预防和打击犯罪中的重要作用愈发凸显,发挥情报在管控虚拟社会中的作用无疑是创新虚拟社会管理的一种新思路。

(一)构筑情报预防虚拟社会犯罪的防线

预防犯罪是情报主导警务的主要目的之一。在对虚拟社会实施情报主导警务上,公安机关一方面要发挥现有的情报信息库的基础作用,另一方面要深化与电信、新闻、宣传、高校等部门的合作,进一步加强网络监管。建立健全虚拟社会情报信息收集机制,坚持“情报导侦导控”战略,对网络有害信息、网络攻击、热点话题等进行全天候监控。同时,通过网络监控技术优势,整合现有情报平台,采取网上与网下相结合、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方式,积极拓展信息的来源渠道,获取深层次、有价值的网络违法犯罪情报信息。在情报分析研判基础上,对不同的情况进行分类处置,构建以情报为主导的预防网络犯罪的安全防线,实现“由人到事”、“人事关联”的事前预警防范的新型工作模式。

(二)发挥情报打击虚拟社会犯罪的作用

根据当前各类新型犯罪日益增多的态势,公安机关要不断提升网上作战能力,建立和完善网络信息采集、评估研判、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作战等机制,不断提升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效能。要严格落实网络实名制度,加强网民虚拟身份采集、分析,实现现实社会与虚拟社会重点人员身份的转换,确保对网上网下重点人员的无缝管控,建立起虚拟社会重点人员管控工作机制。要加强虚拟社会的巡查监控和处置的力度,快速发现有害信息,挤压网上违法犯罪空间,严厉打击网上违法犯罪活动。针对社会热点问题,加强网上有害信息的监控处置和网上情报侦查工作,提高网上发现、侦查、控制和处置能力,完善网络重大事件预警防范机制,维护网络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三)强化情报对网络舆论的引导作用

网络舆论目前已经成为最重要的舆论力量之一。国内外敌对势力利用网络传播的自由性、交互性、隐蔽性和开放性等特点不断对我国进行意识形态、文化观念的渗透。与此同时,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多发期,公众权利意识增强和利益诉求多元化导致公安机关对网络舆情引导工作的难度不断加大。

首先,要建立健全网络舆情信息监控分析和预警系统。公安机关要密切关注社会热点、敏感话题、突发事件及境外敌情动态等网络信息,借助公安情报系统平台,实现对网络突发事件的综合研判和预警,确保第一时间掌握事态发展,提出舆论引导的对策,力争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对于散布网络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有害信息,公安机关必须及时分析研判,并将有价值的情报信息提供给有关部门进行果断处置,确保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其次,宣扬正能量,掌握网上舆论主导权。通过对网络虚拟社会信息的搜集、分析研判,公安机关要及时明确网络舆情的问题核心和公众的利益诉求,提出正确的解决办法和防范措施;树立网络引导主体的公信力,善于利用主流媒体和各大网站发布权威信息。同时,要改变舆情引导的方式,由过去的“堵”变为“疏”,根据情报研判结果,分类处置。例如,公安机关对于那些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大事件要提前关注,强化对社会面情报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全程跟踪监视网上舆论动向,及时掌握社情动态,适时进行妥善处置,牢牢掌握网络阵地话语权,从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四、总结

探索构建虚拟社会“打、防、管、控”一体化格局,是一项基础性、战略性、紧迫性和长期性的工作,公安机关在对虚拟社会的管理中,必须创新管理模式,发挥情报在预防和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加强地域和警种间的协作,形成协同管控模式;牢牢掌握网络阵地的舆论主导权,有效打击网络渗透等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健康有序的网络发展环境,切实构筑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网络防线。

[1]王永兵.关于虚拟社会管理控制机制的创意与构想[J].公安研究, 2007(5).

[2]冯斌元.公共网络安全视野下的虚拟社会管理研究[J].公安研究, 2010(8).

[3]梁桂英.公安机关虚拟社会管理体制及其运作模式[J].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2013(3).

[4]杨明.公安机关虚拟社会管理对策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3).

D631

A

1673―2391(2014)05―0014―03

2014-03-05 责任编校:边 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3年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基于情报主导的虚拟社会综合防控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013SKX 04-1)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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