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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不足与完善

2014-04-06崔仕绣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7期
关键词:矫正社区工作

崔仕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3)

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不足与完善

崔仕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3)

社区矫正制度代表着世界行刑制度的发展潮流和趋势,与传统的监禁刑相比,它可以鼓励罪犯自我改造,更好地实现刑罚的功能和目的。当前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组织体系模糊、矫正程序有待规范、民众认同度不高等问题。建议全面梳理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创新社区矫正实践活动模式,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发展市民社会,巩固社区矫正的社会基础。

社区矫正;刑事政策;矫正立法

社区矫正(Communitycorrection)的概念起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英美法系国家,是在传统监禁刑的刑罚理念难以满足矫治思想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社区矫正现已逐渐成为当今世界行刑方式的潮流。社区矫正不仅是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还是一种非监禁措施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治活动,具有监督、管理、教育、矫治等属性。

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制度不仅借鉴了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还结合了我国的基本国情,极具中国特色。结合刑罚执行制度、法治精神和社区特点,对社区矫正比较准确的定义是:对被判处非监禁刑罚的罪犯,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置于社区之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的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防止其再度发生违法犯罪的情形,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管理、教育、改造活动。

社区矫正制度倡导正义、人道和效益的价值追求,体现了社会的文明程度,迎合了当今刑罚理论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呼声。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局势,构建和完善社区矫正制度不仅是法治人权观念深入人心的必然结果,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2013年11月12日,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为了进一步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历程

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称“两高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首先在北京、江苏、上海、天津、山东、浙江6个省(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5年年初,“两高两部”联合发布《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的通知》,将试点范围扩大到20个中西部省(市)。2009年9月2日,“两高两部”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中决定,从2009年起在全国范围内试行社区矫正工作。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概念首次被写入我国刑法。2012年3月1日,由“两高两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了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流程,矫正工作人员的惩处标准和相关程序,公安、检查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能定位、监督监察事项等内容。2012年3月14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获得通过,其明确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截至2013年1月底,社区矫正工作已在全国各省(市、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98%的地(市)、97%的县(市、区)和96%的乡镇(街道)开展。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33.3万人,累计解除矫正76万人,在册57.3万人。据统计,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的重新犯罪率一直保持在0.2%的较低水平。

经过10年的探索与发展,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经历了从局部试点到全面试行的过程,极具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体制已见雏形。

二、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不足

经过十年的探索和发展,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由于法律体系不完备、制度衔接不通畅、权责分工不明确等问题的存在,局限性较明显。下面笔者拟对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以期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完善与发展有所助益。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体系模糊

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缺乏专门的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人员设置和基础设施建设有待加强。司法实践中,司法行政机关尤其是基层部门工作效率较低,矫正效果不明显。再者,由于各地行政编制和行政区域划分存在差异,乡镇政府挪用司法行政机关编制名额的现象十分普遍。矫正工作者的结构老龄化、观念陈旧化、法律水平匮乏的现象严重。仅作为志愿者参与矫正工作的法律人员无法长时间从事矫正工作。基层司法机关缺乏专业化法律人才的结构性矛盾,不仅导致社区矫正工作缺乏可持续性和创新性,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开展。此外,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监督管理模式有待创新。

(二)社区矫正程序有待规范

目前的社区矫正工作缺乏规范有序的矫正程序,矫正手段过于形式化,惩罚性不足。在司法实践中,矫正工作者容易忽视对矫正对象的审前调查、危险评估、接收、个案矫正、帮扶解困、考核奖惩以及居住地与户籍地分离的异地委托、就业培训、就业指导和心理辅导等的程序规范问题。现行的社区矫正工作在提高矫正对象与社会的正常接触方面做得还远远不够。再者,社区矫正手段的惩罚性不足,难免会助长服刑人员的侥幸心理。

(三)重刑主义思想影响着社区矫正的效果

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封建统治导致重刑主义在民众内心根深蒂固,人们过度迷信、崇拜严刑峻法,希望给予罪犯报复性惩罚。这样就使得“杀人偿命”、“以牙还牙”的观念占据主流。社区矫正作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刑罚改革的重要举措,在推行过程不可避免地与部分民众的重刑主义思想发生了冲突。

(四)社区民众对社区矫正工作认识不足、参与有限

从西方国家的社区矫正工作经验来看,非政府组织和民间志愿者在矫正人员的教育帮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我国社区尚存在“二元区隔”现象,即除了极少数人关心社区活动与事务外,大多数人对此漠不关心,社区的凝聚力非常有限。正因为如此,社区居民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不足,积极参与其中的更是寥寥无几。再者,由于缺乏民众的支持,矫正对象重返社会阻力变大,如公然歧视、出言伤害等行为很可能造成矫正对象内心怨恨、自卑,甚至导致其再次犯罪。

三、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上述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不足,说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还有很大的完善和补充空间。笔者拟从工作体系、矫正实践创新、群众观念引导等角度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以下建议:

(一)全面梳理社区矫正工作体系

1.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统一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组织和实施,建立一支专业化、正规化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笔者认为应建设从社区矫正局到社区矫正办公室再到社区矫正工作站的社区矫正体系。社区矫正局统一指挥、领导全国社区矫正工作,并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地方司法局中设立专门分管社区矫正工作的办公室,由办公室领导各基层组织的社区矫正工作站,联合各社区街道办事处和广大志愿者,结合不同社区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还要规范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社区矫正队伍的执法业务水平,创新社区志愿者的服务机制。逐步建立起矫正工作人员的任职资格考核、人才录用制度,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发挥院校、科研机构的作用,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加快职业化队伍建设的步伐。

2.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设施建设,确保稳定的财政经费来源。中央社区矫正局应设置专门的财政经费,各地方社区矫正机构的财政开支要纳入到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当中去,确保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工作人员组织培训、帮扶教育活动、公益法律讲座、心理辅导等活动顺利进行。此外,还可以引入信息化监察设备,提高矫正工作效率。

3.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丰富社区矫正管理模式。在矫正工作中,对矫正对象要做充分的审前调查、危险评估,根据类型的差异进行不同的矫正帮扶救助、心理辅导;对于积极配合矫正工作的矫正对象可以给予奖励;对于居住地与户籍地分离的异地委托矫正对象,要加强居住地和户籍地所在社区之间的信息交流共享;对于矫正结束的矫正对象,要适时组织就业指导培训和心理辅导,确保其顺利回归社会。

(二)创新社区矫正实践活动模式

1.创新社区矫正手段方法,在突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特点的同时兼顾惩罚性。在实践工作中要提高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力度和频率,根据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罪的可能性,限制活动范围,还可以增加社区服务种类,严格督促矫正对象按规定完成矫正任务。

2.创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模式。中央社区矫正局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设置社区矫正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相应成立社区矫正工作监督管理组,一方面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细则》、《社区矫正工作者手册》等法律文件的全面落实,另一方面及时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消除重刑主义的影响

我国传统文化中“明德慎罚”、“慎行矜恤”、“宽免赦宥”等法律思想与社区矫正所追求的人道主义有异曲同工之妙。要消除重刑主义的影响,首先要消解民众对社区矫正制度的误读。笔者认为,应以社区为单位,各基层社区矫正工作站联合司法行政人员和广大志愿者,定期对社区民众进行社区矫正理念的普及与宣传。此外,还可以联系地方传媒企业、报社媒体等机构,以广播、电视、微博、海报、公益广告的方式进行法制宣传,让民众对社区矫正的内涵有更深层次的认识和理解,从而赢得社区民众的广泛支持。

(四)发展市民社会,巩固社区矫正的社会基础

我国还需要进一步发展市民社会,巩固社区矫正的社会基础。一方面,在社区文化建设中融入中国传统文化之精髓,充分发挥传统文化的理性因素,削弱民众的重刑观念;另一方面借鉴西方社区矫正制度的宝贵经验,积极扶持民间社会组织的发展,发挥民间社会组织在矫正对象与政府组织、社区居民、企事业单位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有效利用民间组织源于民众、贴近民众的优势,整合社会资源,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高效发展。只有伴随着市民社会的健康发展,才能使矫正对象在宽容、关爱、友善的环境中自觉接受矫治,进而达到令人满意的矫正效果。

[1]高明暄.社区矫正写入刑法的重大意义[J].中国司法,2011(3).

[2]严励等.中国刑事政策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690-691.

[3]王淑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现存问题之省思[J].中国司法,2013 (9).

[4]刘守芬,王琪,叶慧娟.社区矫正立法化研究[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2).

[5]闵学勤.社区自治主体的二元区隔及其演化[J].社会学研究,2009 (1).

[6]韩东升.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中国检察官, 2010(7).

[7]杨欣.社区矫正诸问题思考[J].科教文汇,2006(4).

[8]高梅书.社区矫正社会参与不足之深层原因及对策探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5).

D926

A

1673―2391(2014)07―0077―03

2014-04-22 责任编校:谭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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