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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诚实信用原则的理性分析

2014-04-06裴巧玲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帝王民法民事

裴巧玲

(山西体育职业学院,山西 太原030006)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其本质即是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可以说,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代社会的民事活动、民事立法、民事司法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及功能的理性解读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沿革及内涵

民法产生于市民社会,而市民社会是商人在相互经济贸易交往中不断发展、形成起来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与宪法、行政法这些由统治阶级制定的法律相比较,民法在一定层面上更能体现广大市民的意愿,它包含着市民社会的交易习惯、风俗以及传统的伦理道德。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就不可避免地成为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

诚实信用原则在形成过程中经历了一段较为悠久的历史,其发展也可分为罗马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重要的历史阶段。

第一阶段,诚实信用原则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古罗马时期的商品经济已经较为发达,商品交换广泛而频繁。为有效地解决商品交往活动中的不诚实、不规则的行为,古代罗马的立法者就通过制定相应的法规和契约来约束商品经济交往过程中存在的不法行为。但是,立法者随后发现,无论相关的法律条款如何严密,仍有一些不法商徒想方设法规避法律。于是,当时的立法者便将诚实信用等意识范畴上升为法律意识,并严格要求无论是经济活动的参与者还是法官,都必须遵守这一原则,使之成为一项具有普遍性的基本原则。

第二阶段,近代欧洲一些国家在制定法典的过程中,将原有的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分裂。以德国的民典法为例,立法者仅保留了原诚实信用原则中对当事人的相关要求,而对法官则没有要求,以至于法官成为机械运用法律的机器,毫无主动性和创造性。但是,这一时期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也不可避免地对现代意义的诚实信用原则产生了深刻影响。

第三阶段,在现代社会,诚实信用原则又重新组合。诚实信用原则的诚信要求与法官自由裁量权形成了统一,承认了法官的能动性,对发展和补充法律起到了很大作用。至此,现代意义的诚实信用原则便形成了。

目前,一般将诚实信用原则理解为如下两个方面:一是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履行民事义务和行使民事权利过程中所遵守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二是法官在进行自由裁量时所依据的准则。

我国法学界关于如何理解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形成了各种不同观点。其中,“语义说”、“利益均衡说”、“一般条款说”、“双重功能说”和“衡平说”等观点都从不同方面对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内涵进行了深入研究。特别是“利益均衡说”和“双重功能说”这两种学说,作为当今法学研究界最主流的观点,更是将诚信原则定义为了“帝王条款”。但笔者认为这一定位是不恰当的,不仅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也与我国的具体国情不符。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1.诚实信用原则对于民事法律的完善具有重要作用

一方面,诚实信用原则可弥补法律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特别是我国目前法律还不是特别完善的情况下,经常会出现法律规定不明确,甚至是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可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律的漏洞进行补充。另一方面,诚实信用原则也具有解释法律的功能。法官和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在法律规定不明确时,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来解释法律,以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和时效性。

2.诚实信用原则对于当事人的民事活动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由于各方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利益矛盾和冲突,此时就需要借助诚实信用原则来进行指导和平衡。一方面,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各方当事人在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尊重对方的利益,保护自身的基本权益;另一方面,诚实信用原则还要求各方当事人不能损害第三方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得滥用权利。

3.诚实信用原则给予了法官和司法人员更多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诚实信用原则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授予,在出现各种难以预料的情况而法律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时,将部分权利交予法官和司法人员,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裁决,给出创造性解释,可有效提高司法活动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帝王条款”的理性分析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必须与当前社会的基本情况相适应。针对我国目前现状,将诚实信用原则定义为“帝王条款”是一种不恰当的表述,必须对这种定义作出理性的分析。

1.诚实信用原则仅是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将其定义为“帝王条款”实质上会削弱法律的权威性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市民社会商品经济交往过程中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包括诚实信用原则和其他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之间是独立平等的关系,并不存在任何高低之分,所以也就不存在“帝王条款”之说。如果将诚实信用原则定义为“帝王条款”,可能会过犹不及。诚实信用原则本身就是一种道德伦理范畴,将其确定为法律规范后,不可避免地存在不确定性,因此,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也就会产生任意扩大的趋势,如果不能合理把握适用范围,就会导致法律安全的隐患。例如,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稍有不慎就会悖离原有公平正义的初衷,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2.诚实信用原则作为道德规范和法律制度的统一,将其定义为“帝王条款”与我国的具体国情不符

诚实信用原则的运用需要完善的司法体制和高素质的司法队伍,才有可能更好地发挥诚实信用原则在协调道德规范和行使法律权限的双重作用。但是,就我国的历史传统而言,大多数人在面对纠纷时,更加倾向于息事宁人的态度,而不习惯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综合国力不断增强,法律建设也不断完善,但仍然存在部分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司法人员的队伍建设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旦出现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就会造成司法不公现象的产生,进而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削弱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因此,直接将诚实信用原则定义为“帝王条款”实属操之过急,必须给予重视。

三、诚实信用原则发展前景的理性定位

针对目前学界将诚实信用原则定义为“帝王条款”的不利影响,笔者认为必须对其未来的发展进行理性、科学的定位,以保证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体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中基本原则之一,应与其他民法原则平等共处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与其他民法原则之间并无高低之分,应该平等共处,共同发挥指导民事活动的作用。例如,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平原则是两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分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从道德观念上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规范,更加注重的是道德标准层面的内容;而公平原则主要是从客观上判断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是否平衡的原则。两者都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都对民事活动中的当事人进行了相关要求,两个原则各有侧重,根本不存在主次之分,或一个原则高于另外一个原则之说。只有摆正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将诚实信用原则同民法中其他原则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发挥民法体系的综合作用。

2.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应不断发展、完善自己,以适应当前的社会状况

诚实信用原则本身是上升为法律形式的道德规范,因此,其内涵及延伸意义必然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和不确定的因素。必须从广度和深度两方面进行不断发展和完善,尤其是需要更为量化的规范要求,才能提高诚实信用原则的可操作性,有效地规避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出现的权力滥用情况,保证司法的公平和公正。历史和国情是法制的基础,只有立足我国国情,不断发展完善诚实信用原则,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结语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传统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统一,对于保证司法公正性、营造和谐社会关系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将诚实信用原则定义为“帝王条款”,不仅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也与我国具体国情不符。因此,必须对其未来的发展进行理性、科学的定位,摆正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体系中的位置,并不断发展、完善,才能保证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体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保证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1]梁慧星.民法[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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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以诚实信用原则的法理分析为中心(增删本)[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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