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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与公共权力的博弈
——基于马克思《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的分析

2014-04-04蒋维兵

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4年2期
关键词:马克思法律国家

蒋维兵

(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党校, 重庆 400054)

马克思在《莱茵报》工作时期,普鲁士的小农、短工和城市贫民由于贫穷和破产,处于极端艰难的生活状态,捡拾枯枝成为穷苦大众的一种重要谋生手段。这种谋生方式在传统上属于贫苦大众的“习惯权利”,林木所有者为了自己的利益想要改变民众的这一“习惯权利”。莱茵省议会迫于林木所有者的压力,对贫苦大众捡拾枯枝是否属于“盗窃”行为展开激烈的辩论,最终通过一项更加严厉的惩罚性法案,难以为继的贫苦大众盗窃林木是违法行为,未经林木所有者允许捡拾枯枝也是林木盗窃行为,两种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莱茵省议会通过的这项法案不但没有遭到普鲁士政府的反对,反而得到了政府的默认和赞许。代表政治上和经济上备受压迫的劳苦大众利益的马克思撰写了《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强烈批判莱茵省议会在不应该用盗窃这一范畴的场合用了这一范畴。这时的马克思已经看到有权者阶级的特殊利益影响他们的政治态度,由于深受黑格尔唯心史观和理性国家观的影响,马克思仍然敬仰国家和法的尊严,还没有厘清利益与公共权力的关系。

一、莱茵省议会利益代表的异化

莱茵省议会掌握着公共权力,本来应该代表广大民众的利益,但莱茵省议会代表的只是林木所有者的利益。莱茵省议会成员和林木所有者一丘之貉、沆瀣一气,捡拾枯枝、违反林木管理条例和盗窃林木本是三种不同性质的行为,他们抹杀三者之间的差别,把捡拾枯枝定性为盗窃行为并以盗窃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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