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修辞与法律思维
2014-04-04聂长建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年1期
聂长建
(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4)
人作为高级动物是因为人具有思维能力,而语言是思维的载体,语言在思维的形成过程中发挥着巨大作用。思维和语言休戚相关,思维质量决定着语言表述的质量,反过来语言表述的质量也影响着思维的质量。而修辞在语言中具有重要作用,修辞指“修饰文字词句,运用各种表现方式,使语言表达准确、鲜明而生动有力。”[1]1532语言表达离不开修辞的助力,修辞的优劣使语言表达呈现出事半功倍和事倍功半的区别,好的修辞意味着言说者已先成功一半,差的修辞意味着言说者已先失败一半。修辞学在法学研究中的兴起,是由于法学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在社会科学中,法律是最强调‘说理’的艺术,它和文学的‘言情’艺术构成了对修辞要求的两极,法学和文学是对修辞要求最高的社会科学学科。”[2]法律修辞主要工作是说服,因而也成了现代法律的说理方法。正如波斯纳所言:“说服意味着,既不收买也不强迫,要让某人在某个问题上接受你的看法。”[3]571在一个专制的前法治社会,法律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修辞的说服工作无用武之地;而现代法治社会,主权在民,根本出发点在于对公民权利的维护,因此法律强制性的弱化和正当性的强化是当代法律的发展趋势,法律的正当化过程也就是一个说理的过程,而法律修辞通过说服工作向公民展现法律的道理,使公民心服口服地遵守法律。正是现代法律的新特点激活和复兴了法律修辞学,担负起法律正当化的说服说理工作的神圣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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