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金属污染防治立法论纲
2014-04-04张建伟魏金春2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2014年1期
张建伟 魏金春2
(1. 河南大学环境与民商法研究所,郑州 475000;2.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政策法规处处长,郑州 450000)
1 重金属污染防治立法的必要性
1.1 重金属污染日趋严重
当前我国重金属污染日趋严重,正在经历着从工业向农业转移、从城市向农村转移、从地表向地下转移、从上游向下游转移、从水土污染向食品污染转移,由逐步积累的污染进入突发性、区域性、连锁性的爆发阶段。重金属污染已成为严重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并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这是重金属污染防治立法的客观基础。根据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和国家统计局2010年联合发布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2007年度全国废水中铅、汞、镉、铬、砷等5 种重金属产生量为2.54 万吨,排放量近9000 吨;大气中上述5 种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约9500 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含上述5 种重金属的危险废物产生量为1690 万吨。
1.2 现有环境立法应对不足
中国的环境立法起步于20 世纪70年代后期,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目前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部门法体系,但现有环境立法在应对重金属污染方面存在不足:
1.2.1 有关法律规定零乱分散
截至目前,现有环境立法尚未有针对重金属污染的专门立法,有关的一些法律规定仅散见于《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文件中,零乱分散且缺乏系统性,无法为解决当前日趋严重的重金属污染问题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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