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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教育结果公平的立足点与致力重点

2014-04-04张意丽李贞梁华定高志荣

关键词:受教育者公平群体

张意丽,李贞,梁华定,高志荣

(1.台州学院 医药化工学院,浙江 台州 318000;2.台州学院 医学院,浙江 台州 318000)

当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分化,社会贫富差距、城乡差距、阶层差异日益拉大,教育成为缩减贫富差距、连通不同阶层群体一种最为有效的方式。通过教育,处于弱势的群体获得通往更高层的渠道,有了奋斗的目标和努力的方向,自然会对生活充满希望和爱,并愿意主动尝试社会提供给他们的发展机会,从而获得自身发展,进入良性循环。反之,如果弱势群体失去了受教育这改变命运的重要通路,这个社会就会失去自我调节的机会,社会矛盾必然无处化解,甚至激化。最近几年关于弱势群体通过突然变为杀人魔头来报复社会的新闻报道不断增加更需要我们面对现实并解决问题。如果社会不及时给予弱势群体更多的关注,如果还仍然让市场经济不断削减弱势群体向上的力量,如果还让弱势群体承受教育不公之殇,那就违背了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宗旨,就难以实现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教育公平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象征,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文明的体现,也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更是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内容。教育公平按照内涵主要分为三个不同层次的公平,即起点教育公平、过程教育公平以及结果教育公平。起点教育公平是其对教育资源分配的诉求,它从起点上要求人人都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过程教育公平是前者具体实施的执行者和鞭策者,它要求提供相对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结果教育公平是指教育成功机会和教育效果的相对均等”[1]即强调教育公平从要求教育资源分配的公平性和教育过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转变到受教育者的学业成就必须达到受教育者的发展能力要求,它强调教育结果输出的质量,要求受教育对象的成功机会和受教育效果的相对均等。

在以上三个不同层次的教育公平中,起点教育公平是教育公平前提和基础,过程教育公平是对教育公平的进一步细化要求和标准,结果教育公平是检验起点教育公平和过程教育公平实施效果的标准,有助于在强调教育公平的同时提高其效率水平。认识教育结果公平的立足点和致力重点的基本观点,对于教育质量(结果)效果和教育公平的发展有积极的意义。

一、促进教育结果公平的立足点

(一)结果教育公平以维护每个受教育者的合理受教育和自由发展权利为基本出发点

结果教育公平应当是以维护每一个受教育者或受教育群体的合理、合法的受教育权和发展权为基本出发点,它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刻意地站在哪一个特定社会群体的立场上来制定带有整体性的教育政策和教育制度,否则就会不可避免地使教育政策和教育制度带有明显的倾向性,从而损害其他社会群体的合理、合法的受教育和发展自由权。

教育结果公平的基本精义是给每个受教教育者他所“应得”,维护每一个受教育者和受教育群体的合理、合法的受教育和自由发展权利。无论是哪一个受教育群体,只要其权利要求是合理的,那么都应当予以一视同仁的保护。关于制定教育政策或制度时,应持有对于社会各个受教育群体的态度不能厚此薄彼,不应刻意地站在哪个特定受教育群体的立场上,扬此抑彼,而是应当站在受教育者整体利益的立场上,以维护每一个受教育群体和受教育者平等合理的受教育和发展权利和利益为基本出发点,帮助遇到教育结果不公正对待的一方解决问题,而且,在解决某一受教育群体所面临的教育结果不公正对待问题时,不能损害其他受教育群体的合理、合法的受教育和发展权利和利益。

维护每一个受教育者或受教育群体的合理受教育权和自由发展权不能简单地说,在任何情况下一切以多数受教育者的意见为标准来制定教育政策和教育制度。或者是通过简单多数受教育群体的利益诉求就一定是合理公正的。理由是少数受教育群体也有着自己的合理、合法的受教育和自由发展权利。而从法理上讲,这些权利与多数受教育者和多数受教育群体的受教育权利是平等的,是不能凭主观感觉随便剥夺的。任何受教育者、任何受教育群体的受教育和发展权利,只要是合法的,就应当得到国家和社会一视同仁的保护。换言之,受教育者的受教育和自由发展权利是否应当得到国家与社会的保护,取决于其利益和权利是否合法,而不是取决于其人数的多少。另外,对于少数受教育者、少数受教育群体的合理受教育权利和自由发展权利如果进行了有效的保护,就意味着所有社会受教育者的受教育和自由发展权利都会得到稳定的、根本性的保护。

因此,只有站在受教育者整体的立场,以维护每个受教育者和受教育群体平等权利与合理受教育和自由发展权利和利益为基本出发点,才能制定相对客观公平的教育政策和制度,才能做到教育结果公平公正,才能有效地促成社会受教育各个群体各尽所学,各得其所,才能实现强势群体子女的培养目标与弱势群体的教育改善两者之间的同步化,才能有效防止教育不公的扩大,才能既充分开发社会活力,又提升整个社会的信任度和社会整合度。

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现发展阶段,由于中等偏低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人数比重比较大,他们的子女的合理、合法受教育和自由发展的权利往往受到客观条件的损害和抑制,这已经对中国教育结果公平的发展造成了很多负面影响,所以,维护和实现教育结果公平的一项重要任务便是要解决这一问题,以实现受教育者共享优质教育成果的基本宗旨。但是,无论是那一种任务的实施,都不能同时损害另外受教育群体的合理、合法受教育和自由发展权利和利益。否则,便会造成新的教育结果不公平现象。

(二)结果教育公平是绝对性和相对性的有机统一

社会发展到市场经济占统治地位的世纪,商品成了最大的平等派,以等价交换、公平竞争、机会均等为特征的新的经济关系和新的公平观因此形成了。[2]但世界上并不存在绝对公平,任何社会活动的实践都是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进行,我们所追求的结果教育公平也是受社会、经济客观条件和认知方面的主观因素制约的。这就表明了结果教育公平也是只能是相对公平,脱离现实去追求绝对公平是虚幻的。但是我们应该尽量保证性别、生理特征、种族、社会地位等个人和社会因素的差异不要成为阻碍个人发展、受教育权利的绊脚石;另外要同时保证每个人都能完整接受最低标准的基础教育。结果教育公平应在满足最广大社会群体的受优质教育需要的前提下,再尽量去满足特殊个体受教育发展需要,并从两者的辨证关系出发来统一配置教育资源。因此结果教育公平必须以教育资源的相对合理分配为基本要求。这是结果教育公平在资源分配上体现出来的以现实存在为本,而结果教育公平的价值主体是人,从这个意义上说,结果教育公平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三)教育结果公平以基本国情(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实践出发点

从本体论看,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以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为本。一切现实存在的客观物质条件都是人类生存与发展必不可少的客观基础。这就要求人们不能主观臆断,要面对现实, 从实际出发,并积极寻找出物质世界的各种事物和现象之间存在着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规律,并利用客观条件和所掌握的规律对现实存在进行指导和改造。教育结果公平强调的教育资源分配公平正是以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实在为基础。

目前我国结果教育公平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对优质教育资源需要同匮乏的教育资源之间的矛盾。这就决定了国家要把发展优质教育资源作为振兴教育事业的第一要务, 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促使普通民众也能享受优质教育资源。这就决定了,解决我国结果教育公平问题的关键在于经济发展,同时要对教育资源进行有效合理优化分配。“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树立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统筹社会高低阶层发展、统筹资源合理分配。”[3]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关系时,促进城乡发展必然要进行城镇化建设。我们的温家宝总理在两会政府报告中提出,“城镇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历史任务,与农业现代化相辅相成。要遵循城镇化的客观规律,积极稳妥推动城镇化健康发展。”[4]有人认为城镇化建设会给国家带来很大的经济负担,认为应该利用大城市的聚焦和规模效应提高资源的利用率而不是低效搞城镇化建设。笔者认为,城镇化建设虽从短期来看是耗资耗力的建设,短期投资效率低,但风物长宜放眼量,城镇化建设必然会给国家带来长远的反哺作用,使民众在小城镇也能受到良好的教育、医疗水平、社会服务,否则经济若只围绕大城市建设就容易出现孟买高楼大厦的高空置率与存在大量贫民窟的阶层矛盾。因此,国家在分配教育资源时,应尽量从整体发展角度来考虑,以满足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本,努力使教育资源更多倾向弱势、薄弱地区,做好基础教育,实现结果教育公平才能成为现实。

二、促进教育结果公平的致力点

结果教育公平要求提供相对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结果教育公平是指教育成功机会和教育效果的相对均等”[5]即强调结果教育公平从要求教育资源分配的公平性和教育过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转变到受教育者的学业成就必须达到受教育者的发展能力要求。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那么结果教育就是检验教育资源分配方式和教育过程是否是合理有效的教育质量标准。同样道理,通过结果教育质量的高低凸显出结果教育公平发展的瓶颈,及时调整教育资源分配方式、教育过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合理性以及结果教育判断标准,实现结果教育公平。

(一)围绕弱势群体的刚性需求

在实施教育过程,不能一成不变,应根据受教育者的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前提保证是要不断改善受教育者发展前景。美国著名的“补偿原则”创始人罗尔斯认为,“既然出生和天赋的不平等是不公平的,那么,这种不平等就应该得到补偿。”[6]这个原则主张为了使社会结构调整更加有效,为了能满足更多民众对受优质教育的刚需,为了使获得成功的机会真正体现合理公平,社会应该更重视那些出身贫寒的家庭或社会地位较低的人群或天赋较少的群体而不是各方面条件都很优越的人,因为前者是基本生存需要,是雪中送炭,更为紧迫;后者不过是先天优势延续需要,是锦上添花,没有仍然会有其他途径到达成功。

(二)促进个体多向全面发展提高教学质量

结果教育公平不是以办学条件、经费使用等“输入”或“过程”作为评价标准,而是强调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是评估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同时结果教育公平对教育质量做出判断后,非常重视如何解决教育问题,并实行教育责任的共同承担。即在教育问题处理上不是以简单的惩罚和关闭为主要目的,而是以改善受教育者的教学质量、提高受教育者的整体素质为主, 促进受教育者全面发展为目的。

促进人的发展的教育活动就不能抹杀人的个性和创造力,不能狭隘的限制其发展方向。吉林大学陈秉公教授指出,“世界教育出现了两个普遍的‘倾向性问题’:一是工具理性主义在不同程度上主导了教育理念,其重要表现是将学校简单地看做发展经济的工具,将学生按‘工具’来‘培养’。二是教育采取了现代工业‘流水线作业’的生产方式,在不同程度上违背了‘培养人’和‘教育人’的规律。在市场化的背景下,学生成为‘产品’,学校成为‘工厂’,教育成为‘流水线作业’”。[7]

学生一旦成为市场改造过的工具,也就失去原有发展的多样性和独创性动力。笔者认为,这也是“钱学森之问”[8]拷问中国教育的一个重要原因。

结果教育公平的着重点是要使每一个受教育者都能获得到合适的教育机会,这也就意味着结果教育公平是能促进受教育者的潜能最大限度得到发展,自身能力最大限度得到提升,从而促进受教育者的全面发展。总之,过程结果教育公平是以满足最广大群众对优质教育需求为宗旨,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而真正实现个人的全面发展。

(三)构建完备的评价体系和测试选拔制度

结果教育公平看重的是教育质量,意味着教育必须拥有合理的经得起各种考验的测试制度和评价体系。测试出题命题方向决定选拔人和教育人标准是否公平合理。如作为中国相对公平的高考制度和内容,它出题方向和应试内容应根据考试对象,筛选出最有利于最广大受教育者公平竞争的内容。另外,如何对教育质量进行评价,如何评价是最有利于受教育者人生发展,也是结果教育公平的重要内容。总之,教育评价体系与测试制度、内容的关系是互为前提,互为论证,不可分割。

21世纪,小布什当选总统时通过了著名的新世纪的法案——《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No Child is left Behind Act),[9]它就是因为意识到国家教育问题,如教学目标不合理、教学内容太浅而考试内容偏深、教学时间太少或父母对孩子教育问题关注不够、受教育者在学业上主观上不够努力等引起教育成绩和教育质量下滑等教育问题,并试图寻找解决途径并解决之。实践证明,它是非常成功的案例。结果教育公平主要目标是提升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质量, 提高家境条件不好的受教育者的成绩。通过追求结果教育公平实现所有全体个人、团体以及社会的整体“优异”,不让一个孩子落后, 从而达到义务教育的终极目标——教育结果的公平。

另外,我国教育“十二五”规划提出,“‘建立教育质量评价体系’,从教育质量观、评价办法、队伍建设等方面进行专业评价。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制度,鼓励专门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对高等学校学科、专业、课程等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并探索与国际高水平教育评价机构的合作方式,努力构建中国特色的学校评价模式。”[10]这标志着我国教育改革的着重点是以提高教育质量为目的,表明了我国对国内外多年教育事业发展规律进行思考、探讨,总结出结果教育公平的重点应逐步从机会公平向结果公平转变,才能真正实现教育的公平,才能不断促进个体和社会的发展。

三、对推进结果教育公平发展的启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促进结果教育公平方面获得了很大的进步,但社会转型期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性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使我国教育发展的不平衡问题越发明显。中国在教育结果公平的变化与发展能够给我国的教育改革提供一定的借鉴与启示。

(一)维护所有受教育者的利益,立足现实,改善主客观条件

所谓教育公平,就是给每个受教育者所应获得的教育资源、教育机会,维护好每个受教育者和群体的合理受教育权和自由发展权。国家和社会在制定教育相关政策或制度时,不应以牺牲一些受教育者的受教育权利和自由发展权利来满足另一些受教育者对受优质教育的需要,而是应该使所有受教育者共同享受国家和社会提供的优质教育资源和公平的受教育机会和自由发展的选择权,惟有如此,才能使社会所有受教育者的才能得到全面的发展。而优质教育资源的获得是离不开经济社会的发展,要想实现教育结果公平,就必须不断改善结果教育公平主客观条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但要关注经济发展状况,更要关注人民群众的生存和发展状况,关注人民的切身感受,关注人民是否能到切实的利益。”[11]这就要求发展生产力的目的是为了改善人民的生活水平,要真正给人民创造幸福,其幸福之一就是获得优质教育的幸福。因为我们的社会是为了促进个体和社会不断发展而做各种努力和调整的和谐社会,它不但要在客观条件上促进结果教育公平,即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对受优质教育的需要,合理优化分配教育资源。另一方面,它应尽量促进受教育者主观上的努力和增加对成功欲望的动力;督促家长、社会对受教育者的关注和扶持,从而最终促进结果教育公平。只有这样才能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对受优质教育的需要,身心得到全面发展。总之,结果教育公平实现到哪种程度也是受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主观观念制约的。正如王之波教授所言“以人为本决不仅是一个口号, 它不仅需要我们从观念上来认识, 更需要我们通过切实的行动来创造日益充分的各种条件。”[12]只有这样,才能促进我国在社会初级阶段,利用现有客观和主观条件,实现结果教育公平,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对受优质教育的需要。另外,为了对结果教育公平进行良好的引导,就要充分利用媒体放大作用,及时挖掘并报道底层阶级群体向上层阶级群体成功转变的新闻。反之,如果对结果教育公平负向新闻多了,就会使更多弱势群体放弃努力,与世无争,被动或主动地停留在社会底层。这会导致贫富差异更加拉大,社会矛盾更加容易激化,它绝不是和谐社会发展的方向和目的。

(二)关注弱势群体,完善资助体系,推进教育公平

最近几年,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家庭教育的忽视、社会转型期出现的弊端等多方面的原因,社会上出现了处境不利的受教育者和受教育群体。这一群体主要包括农民工和下岗失业者的子女,留守儿童,家境贫困或因家庭变故失去受教育的机会,他们享受优质教育资源的机会都很有限,面对着不公平的教育现实,失去通过受教育改变自身贫困的命运的机会。解决处境不利受教育者的平等接受教育问题,是关系到我国教育消除不公正、改善社会阶层的流动性、实现教育民主化的一个重要的问题。小布什颁布的《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从某种程度上改善了弱势群体的受教育问题,极大提高了教育整体质量,并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教育的相对公平。虽然我国不能强行推行美国那样的教育法,但美国所做的尝试和改变值得我们借鉴。它启示我们,对于弱势群体的受教育问题,应立足于本国的基本国情和维护每个受教育者或受教育群体的受教育权利和自由发展权的基本前提下,建立和完善国家对弱势群体的经济资助体系,并建立一个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只有通过对弱势群体的积极关注和扶持,采取积极有效的教育政策和制度、建立科学的资金补偿机制,才能不断提高教育公平的水平。促进处境困难受教育者在现有经济条件下获得全面、健康的发展。同时,应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地为处境困难的受教育者提供合理有效的教育机会和优质教育资源,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为处境困难的受教育者及其贫困家庭服务,维护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的公平,同时不以损害其他受教育者或群体的合理受教育权和自由发展权为代价。

(三)将成才权交给学生,培养复合型(高素质)人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再度对人才队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如今的社会更需要具有自学能力、人格健全、全面发展的文理通融的复合型人才。而传统意义上的学校一般按照固定的模式培养学生,其人才培养计划的弹性不高,学生对课程的选择权限低,这种模式培养出来的人才往往是单一、无法满足社会对才能多样化人才的需要,更加容易激化劳动人才市场就业困难和企业招工困难的双重矛盾。而西方已袭用200多年的选课制理论为我国破解我国单一模式培养困境提供了有益借鉴。[13]历史已验证,西方将学生的成才权交给学生的作法是成功的,它已为欧美国家培养了大量专业面广、综合素质高、富有创新能力、自学能力的复合型人才。因此,实现教育结果(质量)公平离不开教学理念和人才培养计划的改革。在当今社会,应确认素质(质量)教育办学理念,注重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强调以提高教学质量为重心,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综合利用知识能力、社会实践和动手能力等,培养学生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抗压力能力,在知识领域里善于融会贯通,综合利用所学知识创造性解决问题,善于通过自学获得所需要的知识内容,并拥有能在毕业后的一生中可以自觉地进行自我教育和自我开发的能力。

因此,学校教育的目的不是仅仅把知识传导给学生,而是通过开启学生的兴趣,引导学生步入科学领域,教会学生通过自学获得知识结构的升级,在教学中要强化自我教育与学习,激发学生的潜能,培养学生自我学习、自我管理、自我提升的能力。在教学过程中,激发学生的求知愿望,引导学生独立思考,让学生主动感受知识的魅力,开阔视野、活跃思维,在考试内容上减少对记忆知识点的考核,重视思维方式和学生方法,加到对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考查,从而增强学生对能力培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只有这样,学生才能真正成为知识的主宰者,并获得知识结构的升华,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将成才权交给学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提高教育的整体质量,才能实现素质教育的目的,才能实现教育结果(质量)的公平。

参 考 文 献

[1]教育公平.百度百科[EB/OL].(2012-05-01)[2013-04-20]. http://baike.baidu.com/view/21982.htm.

[2]王欢.高等教育的公平问题探析[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79-81.

[3]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R].2003.

[4]2008年温家宝总理两会政府工作报告[R].2008.

[5]结果教育公平.百度百科[EB/OL].(2012-12-14)[2013-04-20]. http://baike.baidu.com/view/21982.htm.

[6]丹尼尔·贝尔.英才治国与平等[A].国外教育社会学基本文选[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262-265.

[7]陈秉公.论教育省略了什么[J]. 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11(4):1-3.

[8]2005年温家宝总理在看望著名物理学家钱学森时,提出“为什么我们的学校总是培养不出杰出人才?”这就是著名的“钱学森之问”。 [EB/OL].(2005-07-30)[2013-04-20].http://baike.baidu.com/view/2978502.htm.

[9]Roderick, Melissa and Mimi Engel. The grasshopper and the ant: Motivational responses of low-achieving students to high-stakes testing[J]. Educational Evaluation and Policy Analysis, 2011,23 (3):197-227.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R].2010.

[11]张意丽.和谐社会视角下的民众幸福感研究[D].福州:福建师范大学,2010.

[12]王之波.哲学之本与科学发展观[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7(5):160-163.

[13]张意丽.论地方高校的选课制运行瓶颈与突破[J].理论观察,2013(5):146-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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