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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动名兼类看现代汉语词类划分的标准

2014-04-02彭小玲

卷宗 2014年12期
关键词:语境

彭小玲

摘 要:本文主要通过对动名兼类现象的考察和研究,确立词的意义标准在词类划分上的重要性。基本观点是由于汉语缺少严格意义上的形态变化,不可能用形态标准作为划分词类的重要标准,又因为词类与句法成分不可能一一对应,因而出现了不少词的兼类现象。如果我们把意义标准作为划分汉语词类的重要标准,就可以解决一些词的兼类问题。

关键词:动名兼类;词类划分;语境;语义标准

1 引言

现在很多《现代汉语》教材在谈到词类的划分问题时普遍认为:词类是词的语法分类。一般认为划分词类的标准有三个:一是形态标准;二是意义标准;三是语法功能标准。而且都认为划分词类最重要的标准就是词的语法功能。理由就是汉语的词既没有形态标记,也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形态变化,即汉语词本身缺少形态依据;而词的意义往往是模糊的,还可能随语境产生变化,很难作为一种可以执行的可以操作的标准。但如果以词的语法功能作为主要标准就会发现,汉语词的功能不是单一的,即词类跟句子成分之间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同一类词可以充当多种句法成分,不同类的词可以充当同一种句法成分。例如形容词既可以充当谓语中心、定语、状语、补语,又可以充当主语、宾语;名词、动词、形容词等都可以充当主语、宾语等。汉语词的多功能性,使得汉语的词类划分变得复杂化,以语法功能为标准就会遇到很多困难。既如此,我们能否重新考虑以意义标准为主要标准。下面我们通过对动名兼类现象的考察,确立词的意义标准在词类划分上的重要性。

2 专家学者们对词的兼类现象的看法

各种《现代汉语》教材都认为汉语中存在词的兼类现象。邵敬敏在《现代汉语通论》(第二版)中是这样定义兼类词的:“一个词在不同语境中,具有A和B两类词的语法功能,意义上又有密切联系,这是兼类词。”并指出主要的兼类词有:(1)兼属名词和动词:锁、锯代表等;(2)兼属名词和形容词:经济、科学、道德等;(3)兼属动词和形容词:冷、丰富、方便等;(4)兼属区别词和副词:长期、临时等;(5)兼属动词和介词:在、给等;(6)兼属连词和介词:和、跟等。虽然兼类词有很多种类别,但动词和名词的兼类是汉语词类中最突出的问题。

现代汉语里词的兼类现象一直是汉语词类研究的重点,学界对兼类现象的研究也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学者们对词有无兼类也有着各自的观点和看法。

1898年《马氏文通》最先提出“词类通假”、“兼类”说,主张“以义定类”、“类随义转”,并不能解决词的分类与使用的问题。随后,黎锦熙在《新著国语文法》中提出了“转类”说和“依句辨品”说,从“句本位”出发认为词可以跨类。有学者认为,这种说法最终会导致汉语中没有词类。同时,陈承泽在《国文法草创》中提出了“本用活用”说,当无法判断是“本用”还是“活用”时,便认为是“兼类”,这样做,其实是把这三个概念混为一谈了。

著名语言学家王力先生在前人的基础上,认为凡属兼类的词必须具备两种以上的常见用法。并以“批评”为例,“批评”既可以用为叙述词(他批评我),又可以用于目的位(接受批评、抗拒批评),而且这两种情形都是常见的,可以在词典中注为动词和名词两类。如果一个词两种情形都有,而只有一种情形是常见的,那就不能算它兼属两个词类。

吕叔湘先生也对汉语中的兼类现象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在《语法修辞讲话》中提出,区分词类最好能维持一个原则:一个词的意义不变的时候,尽可能让它所属的类也不变。这样,词类的分别才有意义。这并不等于说,没有一个词能属于两类或三类,只是说,不应该完全根据它在句子里的地位来决定罢了。他还在《汉语语法分析问题》中指出:凡是在相同的条件下,同类的词都可以这样用的,不算词类转变;凡是在相同的条件下,同类的词不是都能这样用,,而是决定于习惯的,是词类转变。语义变化可以作为参考,不作为判断的标准。

朱德熙先生关于“词类转变”有着不同的看法,他在《关于动词形容词“名物化”的问题》这篇文章是明确表示“不同意名物化的说法”,他认为“希望、困难”等跟名词的语法性质有某些共同点,而跟一般的动词形容词之间有某些对立。文中以能否做“有”的宾语、能否受数量词和表示事物的性质数量的形容词“多、大”的修饰、能否带宾语等为标准,对它们进行考察。他主张把这一类具有名词语法性质的动词形容词仍划归为动词形容词。但为它们另立一个次范畴,称之为“名动词”“名形词”。

著名语法学家陆俭明先生认为词的兼类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他对四类不属于兼类的现象作为详细的阐述:同一类词用于不同的句法位置上,而同类的词都能这样用,因而这种用法列入这类词的功能之内,不看作词的兼类现象;不同类词具有部分相同的语法功能,不看作这类兼那一类,或那类兼这一类的兼类现象;语言中有时候一个甲类词,临时当乙类词用一下,这只是临时“借用”,这种临时活用不看作词的兼类现象;意义上毫无关联的两个词分属甲、乙两类,虽同音同形,也不看作词的兼类现象。

进入新世纪以来,学者们对词类中词的兼类问题进行了更深入、更细致的分析和讨论。比如袁毓林教授提出了兼类是以词为标准还是以义项为标准的问题。多数学者认为应以义项为标准,不同的义项不能同样处理。陆俭明教授认为,一个词有许多功能,一旦到了特定的位置上往往凸现某一方面的功能,而抑制某一方面的功能。马庆株教授认为,词类说到底还语义语法范畴,词类系统有高层有底层,最好不要在高层打转,可以在各词类中划小类,比处理在兼类要好。

3 关于动名兼类词的分析

动名兼类是汉语词类中最突出的问题。陆俭明教授在《关于词的兼类问题》(1994)一文中指出了为大家所广为接受的四种不应看作兼类的情形,文中还提出了八种当时还未明确的情况,其中有关动名兼类的情形有:A、以“锁”为代表的同时具有动词和名词功能的;B、以“代表”为代表的同时具有动词和名词功能的;C、以“报告”为代表的同时具有动词和名词功能的;D、以“研究”为代表的同时具有动词和名词功能的。本文就打算借用陆先生的分类对现代汉语中的动名兼类词展开分析。

3.1 A类动名兼类词

这类词以“锁、锯、钻、铲”等为代表,从语义上看,既可以表示一种动作行为,也可以指跟动作行为相关的工具。这类词既具有动词的典型特征,又具有名词的典型特点。作为动词,它们可以带宾语,如“锁门、锯树、钻孔、铲煤”;可以接受否定副词“不”的修饰,不接受程度副词的修饰;可以带动态助词“着、了、过”;也可以重叠使用,如“把门锁锁”等。作为名词,它们可以在句中充当主语、能作“有”的宾语;可以接受数量短语的限制;不能有重叠形式。我觉得这类动名兼类词应该是古代汉语中的用法在现代汉语中的留存。比如:我们现在可以说“用锁锁门”,古代汉语中可以说“以春风风人,以夏雨雨人”,也有“以衣衣我”等用法。在古汉语中,有很多词都是既有名词用法,又有动词用法,如:“目”既可以指“眼睛”,又可以用作“用眼睛瞪”;“鞭”既可以是“鞭子”的意思,也可以用作动词“鞭笞”义。不过这些词的用法发展到现代汉语已经发生了变化,如“鞭”的名词用法加上一个词缀“子”,变成了“鞭子”,动词用法也双音化了,变成了“鞭打”、“鞭笞”。现代汉语中的“锯、铲”现在也有双音化的倾向,更多地使用“锯子、铲子”。

3.2 B类动名兼类词

这类词以“领导、翻译、编辑、参谋、代表、导演”等为代表,从语义上看,既可以表示一种动作行为,也可以指这种动作行为的发出者;这类词也是既具有动词的典型特征,又具有名词的典型特点。作为动词,它们可以带宾语,如“领导人民、翻译小说、编辑文字、参谋计划、代表群众、导演电影”;可以接受否定副词“不”的修饰,不接受程度副词的修饰;可以带动态助词“着、了、过”;也可以重叠使用,如“给我参谋参谋”等。作为名词,多为某种职业。它们可以在句中充当主语、能作“有”的宾语;可以接受数量短语的限制,如“一位领导”等;不能有重叠形式。这类词大都比较新,进入汉语的历史还不长,且多为职业名称。多数都为从外语中意译过来的,由于汉语缺少词形变化,出于经济的原则,用一个词来既表示动作行为,又表示动作行为的发出者。

3.3 C类动名兼类词

这类词的数量比较多,也是争议比较大的一类词。属于这一类的词有“报告、决定、评价、汇报、打算、发现、判断、声明、爱好、通知、要求、创作、调查、回答、收获、解放、命令、体会、需要、总结、组织、安排、解释、计划、保证、病、姓、报道、表演、发明、理解、评论、鼓励、批评、访问、安慰、感觉、误会、习惯”等,从语义上看,既可以表示一种动作行为,也可以指动作的结果或产物;这类词的动作性不够典型,作为名词也不够典型,比如它们不像一般的名词具有施事性,故与一般的名词有一定区别。这类词也可能是出于语言要求经济的原则,用动作行为来表示动作的结果或产物。

3.4 D类动名兼类词

这类词在现代汉语中也是大量存在,也是倍受争议的一类词。属于这一类的词有“工作、学习、研究、爱护、比赛、合作、辩论、辅导、准备、宣传、选举、改革、考察、交流、纪念、发展、恋爱、练习、认识、运动、保护、说明”等,从语义上看,既可以表示一种动作行为,也可以指动作本身的名称;这类词的动作性同样也不够典型,作为名词在语法搭配上也与一般的名词有一定差异。这类词也可能是出于语言要求经济的原则,直接用动作行为来表示动作本身。

4 语义标准在词类划分上的重要性

下面我们将就语义标准在动名兼类词分析中的重要性说明意义标准在词类划分中的重要性。

早在上个世纪的六十年代,著名语言学家朱德熙先生就提出:“词类是根据词的语法性质分出来的类……一个词的语法功能指的是这个词在句法结构里所能占据的语法位置。”到了八十年代,老先生又指出:“我们划分词类的时候……只能根据功能,不能根据意义。”现在大多数学者都接受了这一观点,成为划分词类的主流观点。吕叔湘先生也说过“划分词类主要依靠句法功能”。

一直以来就有人试图运用单一的标准来给所有的词划分类别,然而词库是个庞大的体系,每个词都是一套复杂信息的总和,每个词除了语音、语义,还有特定的形态特征、组合规则,还有特定的语言使用环境。在理论句法的体系里,句子的结构与单个词的类别没有直接的关系。单个词不直接参与句子的构成,而是先组成短语,再进一步构成句子,故词的性质与句子结构没有直接关系。

其实,很多学者都承认,意义标准在划分词类,尤其是实词的类别上有特别重要的作用。邵敬敏在《现代汉语通论》中虽然也认为功能标准是划分词类最可靠的标准,但也不得不承认意义标准在汉语词类划分中有着重要作用,他说:“相同词类的词往往具有相类似的语义特征,因而在一般情况下辨别词性的时候,往往想到的是词的意义。”他只是觉得意义标准很难执行和操作,所以把意义标准作为参考标准,但在一般条件下优先发挥作用。

意义标准在兼类词的词性判断上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比如我们上面提到的A、B类动名兼类词就可以通过意义得以区分开来。以“锁”为代表的A类一个代表事物的名称,一个是跟这个事物有关系的动作行为,而且这两个意义的使用都很普遍。虽然这两个意义有一定关系,但却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意思,而且它们有各自适用的语言环境,一般不会给我们的交际带来困难,如果以意义为标准,完全可以把“锁”划为两个词,一个是动词,一个是名词;以“领导、翻译”等为代表的B类一个代表一种动作行为,一个是发出这种动作行为的人所担当的职务名称。参照A类,也一样可以划为两个词。

至于以“报告、决定”等为代表的C类动名兼类词,从意义上看,由于它们所表达的动作行为比较抽象,它们所代表的事物也比较抽象,这类词究竟应该算作动词还是名词,还是确实身兼二职,实在是难以抉择,或许这两种意义本来就难以区分,也许它们应该被看作真正意义上的兼类词。或者把它们处理成一词多义也未尝不可。

而以“学习、研究”等为代表的D类动名兼类词,从意义上看,它们既可以表示一种动作行为,又可以代表动作行为的名称。之所以被看成兼类词,只是从语法功能上看,它们既可以作谓语中心,还可以带宾语,可以以ABAB的方式重叠,具有典型的动词的语法功能;同是,它们又可以作主语、宾语,定语,大家认为具有名词的特点。其实,这类词与一般的动词除了在语义上抽象一点外,在使用上与一般动词并没有多在区别。一般的《现代汉语》教材在讲到句法成分时都认为,谓词和名词都可以充当主语和宾语,还有些动词只能带谓词性的宾语,比如“值得、觉得”等动词。从意义上说,如果说代表动作行为的名称就是名词的话,就更说不通了,因为典型动词“打、吃”等也是代表动作行为的名称。至于“学习文件、研究资料”等短语从意义上看有歧义,它们到底是名词性短语还是谓词性短语,有学者认为是由词的兼类造成的。其实单独地判断它们是什么类型的短语并没有多大的意义,因为短语也好,词也好,都是拿来造句的,而在特定的语境里,歧义是可以消除的。比如:“他送来一份学习文件(研究资料)。”“他们在学习文件(研究资料)。”前者就是词性短语,“学习、研究”在句中作定语,后者是谓词性短语,“学习、研究”在句中作动语。而动词是可以作定语的,如“买的书”等。所以这一类所谓的兼类词完全可以把它们划为动词。

其实,按照词的意义来划分汉语的词类是早就有的事了。著名语言学家王力先生就曾经说过“至于中国的词呢,它们完全没有词类标记,正好让咱们纯然从概念的范畴上分类,不受形式的拘束。”吕叔湘先生也曾有过相类似的主张。只是后来受西方语言词类划分标准的影响,才转而把语法功能看作划分汉语词类最重要的标准,原因就是很多词从意义出发很难执行和操作。其实词语在单独出现时很难确定语义,并不是汉语才有的问题。英语、法语同样会有类似的问题,只是它们可以依靠形态标记来加以区分。而汉语缺少严格意义上的形态变化,当然就更困难了。但所谓的形态标记,也只有在词进入句子,与其他词语搭配时才会出现的变化,所以脱离实际的语言环境,而希望在词语单独出现时就能看清其词义,对大多数语言来说都是不符合实际的。

5 结论

综合以上分析,由于汉语缺少严格意义上的形态变化,不可能用形态标准作为划分词类的重要标准,又因为词类与句法成分不可能一一对应,而是出现一种交叉的关系,因而出现了不少词的兼类现象。如果我们把意义标准作为划分汉语词类的重要标准,就可以解决一些词的兼类问题。

参考文献

[1]黄伯荣、廖序东 2002《现代汉语》(增订三版,下册),高等教育出版社。

[2]邵敬敏 2009 《现代汉语通论》(第二版),上海教育出版社。

[3]陆俭明 《关于词的兼类问题》,中国语文,1994,2。

[4]黎锦熙 1924《新著国语文法》,商务印书馆。

[5]王 力 1944《中国语法理论》,山东教育出版社。

[6]朱德熙 1982 《语法讲义》,商务印书馆。

[7]吕叔湘 1982 《中国文法要略》,商务印书馆。

[8]马建忠 1982 《马氏文通》,商务印书馆。

[9]石定栩 《区分名词与动词的标准、方法及后果》,汉语学习,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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