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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中开采回采率等确定的思考

2014-04-01李晓莉刘育平张连锰

中国矿业 2014年9期
关键词:资源

李晓莉,刘育平,张连锰

(1.中国地质调查局发展研究中心,北京 100037;2.贵州省矿权储备交易局,贵州 贵阳 550004)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是采矿权人因开采消耗属于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而对国家的经济补偿,是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和维护国家财产权益的重要体现。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150号令发布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并于1994年4月1日起实行。标志着我国结束了近半个世纪的矿产资源无偿占有、无偿开采的历史。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为《宪法》、《矿产资源法》有关“矿藏属于国家所有”和“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大力推进第150号国务院令《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150号令”或《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的全面贯彻实施,进一步促进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的实施;提高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的水平。

1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1 矿产资源税费制度不健全,资源补偿不充分

1.1.1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偏低,国家的财产权益没有得到有效维护

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正式开始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一直执行低费率的起步费率。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表见表1。补偿费费率按照矿种不同,由0.5%~4%/之间,平均费率为1.18%。

1.1.2 补偿费机制不灵活,没有与资源利用水平相结合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现行矿产资源补偿费平均仅限为2%,从1994年开始,补偿费征收,未作调整,这样的低标准,相对矿产资源作为矿业主要要素所起的作用而言,实在微不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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