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州地区当代民间法研究
2014-03-31徐梦堃
卷宗 2014年2期
摘 要:长期以来徽州地区民间习惯法在乡村社会发挥着定纷止争,构建和谐秩序的功能与作用。笔者从当代这一视角出发,深入调查民间法的现状和运行机制,从婚姻家庭,纠纷调处机制等方面着手。在现代司法不完全参与的情况下探讨国家法与民间习惯法两种社会规则在构建乡村秩序中应当发挥的作用以及寻求二者之间的平衡,从而更好地构建乡村社会秩序。
关键词:徽州;当代民间法;国家法;乡村秩序
项目基金:2013年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科研创新训练活动资助项目(13XZ-BZX-154)
1 徽州乡村社会民间法的现状
古徽州有一府六县[1],本次调查选取了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地区作为研究样本。从本次调查情况来看,我们所希望寻找的在民间社会发挥定纷止争功能的民间法似乎渐行渐远,近些年来寻求司法解决纠纷的比例显著上升。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老百姓对现代司法也没有抱有完全的认同感。引用费孝通先生说的话:“我们可以说这是个‘无法的社会,假如我们把法律限于以国家权力所维系的规则;但是‘无法不影响这社会的秩序,是无治而治的社会。”[2]
1.1 民间法在婚姻家庭中的表现样态
首先体现在结婚离婚问题上,现代乡村社会还是保持着较为谨慎的态度。以结婚为例,在所走访的所有地区当中,订婚基本上还是乡村社会结婚的“形式要件”之一,而且大家都认可订婚的效力,这种效力表现在男女双方订婚之后基本上都会结婚,如果男方悔婚,则男方不得要回彩礼,女方悔婚,则女方退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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