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律师调查取证权
2014-03-31牛守强
卷宗 2014年2期
摘 要:虽然《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已经得到了修改但是律师在实务工作中,调查取证难的问题并没有而得到根本的改善。调查取证对于律师而言反而变得愈加困难,经常一无所获,甚至招致牢狱之灾。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就是目前我国律师调查取证权制度的缺失。建立我国的律师调查取证制度是,改变这种困局的重要途径。同时笔者认为完善我国律师调查取证制度既要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又要建立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的监督机制以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落实。
关键词:调查取证权;取证范围;取证困境
1 律师调查取证权概述
一般学者认为律师调查取证权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有不同的定义。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定义为:“律师取证权包括阅卷权、摘抄权、复制权、调查权、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会见或通信权等。”而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取证权则是指“律师调查取证权是律师在参与诉讼或从事非诉讼法律服务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调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享有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了解情况并提取证据的权能。”
通过对律师取证权概念的理解,笔者认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公民个人权利的延伸。当公民的合法权利被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他人侵害时,他们有必要将自己的权利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赋予自己的法律代理人,即律师,使得自己的个人权利得到延伸,这样以来便能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得到专业律师的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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