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版权保护意识的萌芽与产生模式
2014-03-31许海燕
卷宗 2014年2期
许海燕
摘 要:从唐宋元明清几个朝代对我国古代版权保护制度分阶段地进行了分析,版权保护意识萌芽在唐五代时期,在宋朝发展、明清成熟。同时,对版权保护模式进行了介绍。
关键词:古代版权保护意识;书坊坊刻
版权属于知识产权范围,是作者对其文学艺术作品享有的民事权利,若外人没有经过版权所有人同意,就随意翻译、复制、修改,则构成了侵权。版权直接关系着作者的利益,因此,要对版权加以保护。版权意识在我国古代就已有之,但受历史、社会、经济等因素影响,直至晚晴,我国才正式对版权进行立法保护,即《大清著作权律》。
1 古代版权意识的萌芽
雕版印刷术源于隋唐时期,此前,文人著书多是宣扬自身思想,手工抄写是文化传播和书籍流通的最主要的方式。因手抄誊写量大,费时费力,传播速度极为缓慢,很难有经济利益可图,所以很少有盗版现象;况且,即便是作为出售的商品,抄写作品的功劳在抄写者,与当前的侵权有所不同。
关于我国古代版权意识的萌芽,可追溯到唐五代时期。因处于萌芽阶段,例子十分罕见,但从残留的史料中足可发现蛛丝马迹。据有关文献记载,公元7、8世纪,即由初唐到盛唐时,印刷业有了进一步发展,版权意识随之出现。因有利可图,元稹、白居易的诗文就曾被他人擅自印制。历法自古以来就主要由政府朝廷控制,但民间出现了盗版。公元835年,当时东川节度使冯宿为此上奏,意欲禁止民间再印日历:“准敕禁断因历日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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