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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立法研究

2014-03-31叶翠婷

经济师 2014年2期
关键词:制度

●叶翠婷

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立法研究

●叶翠婷

自然人破产制度是破产制度的开端,它始终贯穿于整个破产法的发展。现在世界各国普遍准予自然人破产。为了实现法律体系的完善和与国际接轨,我国必须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要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自然人破产制度,应当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在立法上宜采用一般破产主义,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该法包括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总则为企业和自然人破产的相同规定;分则分别为企业和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特有制度,后者如自由财产制度、破产免责制度、人格破产和复权制度。同时,还必须完善相关制度,如自然人财产管理制度,以助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实施。

自然人破产 自由财产 破产免责

一、前言

在我国当今市场经济条件下,越来越多自然人参与市场活动,特别是公民信贷消费的普及,出现了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最常见的现象就是债务人负债累累而债权人无法追偿其债务。现仅靠民事诉讼执行程序已难以解决自然人不能清偿的问题。

现在世界各国一般都准予自然人破产,且它们在这方面的立法都很成功。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也有自然人破产的规定,分别体现在香港《破产条例》和台湾《破产法》中。而我国内地,现行破产法并不包含自然人破产制度,但有很多学者对其进行了大量的研究。

本文以商法理论为指导,以《企业破产法》为参照,借鉴国内外的相关法律,结合一些学者的观点并提出笔者的意见,对自然人破产制度进行研究,简单勾勒出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的框架,望能有助于我国该制度的建立和破产法系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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