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扩围改革相关问题的思考
2014-03-31张元珺余忠萍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1期
关键词:改革
张元珺, 余忠萍
(合肥师范学院 经济与管理学院,合肥 230061)
我国首次提出房产税改革,是在2010年5月国务院的《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中。在上海和重庆率先试点实施房产税改革两年后,2013年2月,新国五条出台,提出“总结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经验,加快推进扩大试点工作,引导住房合理消费”[1],房产税扩围被各界人士频繁提及,受到广泛关注。本文拟对房产税扩围中备受争议又不可回避的若干问题进行讨论。
一、地方政府房产税改革权限的合法性分析
自提出房产税改革以来,社会各界对房产税改革的合法性一直颇有争议,主要缘于《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2],据此,现行房产税对所有居民个人住房免于征收;而沪渝两地试点改革以及接下来各地可能进行的房产税改革,重点都是要将居民个人房产纳入征收范围,因此与《暂行条例》的规定相冲突。对此,翟继光副教授认为,沪渝两地的试点改革方案可以认为是对《暂行条例》第五条“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作扩大解释,将“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解释为一定标准以内的房产,超过标准的就不属于“非营业用的房产”,可以征税。但沪渝两地的试点改革方案并不仅是征税范围与《暂行条例》存在差异,还涉及对其他要素如计税依据、税率等的调整,显然是对《暂行条例》的修改而不是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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