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害
2014-03-31温登平
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5期
关键词:规范
温登平
(清华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084)
犯罪的本质,是指犯罪何以为犯罪,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根本界限。关于犯罪的本质,刑法理论上先后出现了权利侵害说、法益侵害说、义务违反说、规范违反说以及各种折中说。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是社会危害性说,认为犯罪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1]50但是,此说正面临来自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的挑战。其中,前者认为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或者威胁法益;[2]90后者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规范的违反或者否定。[3]63此外,还有学者主张义务违反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义务的违反。[4]131本文认为,犯罪的本质既不是规范违反,也不是义务违反,规范违反说和义务违反说以及相关的折中说都是不妥当的;尽管法益侵害说也因为法益概念的抽象化、精神化以及法益保护的早期化等出现危机,但是刑法的目的与任务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法益侵害或者威胁。
一、犯罪的本质不是义务违反
(一)义务违反说及其存在的问题
义务违反说最早是由沙夫施泰因(F.Schaffstein)提出的。该说认为,犯罪的本质不是法益侵害,而是对义务的违反。犯罪是对国家、社会共同体的危害,所以,即使没有侵害法益,但违反了对社会共同体所负有的义务,也是犯罪。牛忠志教授主张该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行为人的危害行为对其重大的、正当义务的违反。”“犯罪的本质不是法益侵害而是义务违反。”[4]131还有学者主张法益侵害说与义务违反说的折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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