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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中的贸易——以介于传统与变革中的要物消费借贷契约为例①

2014-03-31安东尼奥萨科乔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6期

安东尼奥·萨科乔

(布雷西亚大学 法学院,意大利 布雷西亚25121)

翟远见 译

(中国政法大学 比较法学研究院,北京100088)

概 论

“消费借贷没有历史”[1],这是生活在十九、二十世纪的意大利著名法学家西尔维奥·佩罗齐(Silvio Perozzi,1857-1931)的名言。他这句话的意思是,借贷活动的历史甚至可以追溯至古罗马建城之前。无独有偶,几乎同一时期的另外一位意 大利法 学家 卡 洛· 隆哥(Carlo Longo,1869-1938)也曾认为:“主要是罗马契约法体系的一般演进使我们相信消费借贷有其历史。”[2]

通过上述论断,19世纪的意大利罗马法学界力图说明,尽管事实上我们对该制度的古代阶段所知甚少,但是消费借贷对于任何共同体而言都至关重要。社会组织的历史有多悠久,该制度的历史就有多悠久。古罗马亦不例外的是,对于一个农牧社会来说,例如公元前七八世纪的古罗马,种子或者食物,甚至是小额金钱的转借,当是社会经济整体运转的枢纽,虽然在这一点上历史并没有给我们留下任何痕迹。②V.Giuffré,Istituzioni di diritto romano.Corso,Napoli,2001,190:在古罗马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消费借贷是最重要的交易形式。

古代罗马的经济主要以农耕和畜牧为基础,因此,也就经常发生以救助为目的的债权债务。若某人之犁锄损坏,或者其农作物收成欠佳,就需要向邻人求助;这些邻人会借给运气欠佳之人金钱、小麦或者酒油等必需品,以帮助他度过难关。

这是一种罗马法学将之界定为所谓的“非要式消费借贷”的关系。也就是说,对于消耗物的借贷,受领人(accipiens)取得交付给他的物的所有权,同时他负有在约定期限届满时返还“相同种类和 品 质 的 物”(tantundemeiusdemgeneriset qualitatis)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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