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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的立法修正

2014-03-31胡明玉叶英萍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4年2期

胡明玉,叶英萍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 海口570228)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是指哪些人能够成为法定继承人及其依据何种顺序参加继承取得遗产,这既关系到对被继承人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也涉及到家庭扶养职能的实现[1]。依我国现行《继承法》第10、11、12条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如下: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直系卑血亲可依法进行代位继承,并参与第一顺序继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已经无法满足实践的需要,要求修改我国现行《继承法》的呼声越来越高。学者普遍认为我国现行《继承法》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过窄,继承顺序设置不合理,应该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调整和完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有:梁慧星教授课题组提出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议案(以下简称梁慧星稿)、杨立新教授课题组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修正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杨立新稿)以及张玉敏教授和陈苇教授课题组提出的中国继承法立法建议稿及说明(以下简称张玉敏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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