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权利意识的生产与再生产
——一个社会组织化的视角
2014-03-31秦阿琳徐永祥
秦阿琳 徐永祥
(1.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上海 200237;2.湖南女子学院,湖南长沙 410004)
近年来,随着新生代农民工成为外出务工主体,其期望诉求发生了重大转变,体现出权利意识方面的显著进步。与此同时,农民工群体性事件也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主要表现为以集体上访、罢工、游行、示威、抗议等体制外方式维权。这些集体联合行动很少能成长为“团结的文化”或“战斗的语言”①Mart W.Steingberg,Fighting Words:Working-Class Formation,Collective Action and Discourse in Early Nineteenth-Century England,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99,PP.229-242.。更多的如亨廷顿所批评的,“没有组织的参与堕落为群众运动。”②[美]塞缪尔·P·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王冠华、刘为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335页。对于这种现代性的二重性,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发展一种如托克维尔所言的“心灵的习性”。对于如何形成这类公民文化,西方学者们给出了一个相似的答案,即通过发展社会组织或公民社团来予以培育。
一、西方有关社会组织与权利意识的研究
国外学者普遍认为社会组织在公民权利意识的生产中起到了关键作用。米尔斯认为组织能够使成员的意识得到加强;①[美]C·赖特·米尔斯:《白领——美国的中产阶级》,杨小东等译,浙江人民出版社198-年版,第336页。查尔斯·泰勒则明确指出,共同体不只是人们赖以交往的形式,而且也将对人们的思想观念产生重大影响。②转引自[英]保罗·霍普:《个人主义时代之共同体重建》,沈毅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40页。米歇尔·瓦尔茨更是断言,有意义的价值观必定植根于或来源于人们所从属的特定的共同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