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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网络司法拍卖的制度构建及技术保障——以浙江法院系统利用淘宝网进行司法拍卖为模本

2014-03-31高牟

高 牟

(淮海工学院土木工程学院,江苏连云港222000)

2012年7月10日,宁波市鄞州区和北仑区法院借助淘宝网平台拍卖涉诉宝马和三菱汽车拉开了法院网络司法拍卖的大幕。但是此次网络司法拍卖与传统的网络拍卖具有本质的差别:传统的网络拍卖是具有拍卖资质的拍卖公司将拍卖业务扩展到互联网上,如果拍卖物为涉诉物品,其本质仍然是委托拍卖;而宁波法院此次网络司法拍卖则是法院利用淘宝网交易平台进行自行拍卖。尽管这两种拍卖都在互联网上进行,但是拍卖的操作主体却发生了深刻变化。起初,委托拍卖作为司法改革的“典范”,被人们赋予了抑制司法腐败、提高司法拍卖效率的重任。但实施十来年后,委托拍卖又因为涉及司法腐败、效益低下成为改革的对象。在《民事诉讼法》对司法拍卖相关法条进行修改以及公众对于乱象丛生的委托拍卖领域极其不满的背景下,浙江法院系统利用淘宝网作为法院自行拍卖的新尝试则具有文本研究的意义。

一 网络司法拍卖产生的背景

(一)传统司法拍卖模式存在诸多弊端

21世纪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规范强制执行,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如2004年《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9年《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12年《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等司法解释,初步形成了我国司法拍卖的法律体系。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因为法规不完善、执行不严格、追究不及时等原因,司法拍卖成为各种矛盾集中爆发的区域:(1)权力寻租、司法腐败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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