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南海海域环境合作保护机制
2014-03-31张丽娜王晓艳
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4年6期
关键词:污染
张丽娜,王晓艳
(1.海南大学 法学院,海南 海口570228;2.英国贝尔法斯特女王大学 法学院,北爱尔兰 贝尔法斯特BT71NN)
本文探讨的海洋环境问题限定为海洋环境污染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为《海洋法公约》)第1条第4款对“海洋环境的污染”作出了明确的定义,指的是“人类直接或间接把物质或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其中包括河口湾,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坏海水使用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海洋法公约》在第194条第3款从污染源的角度对海洋环境污染作出了分类,包括陆源污染、大气源污染、船舶污染、倾倒源污染、海底开发源污染和“区域”活动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
一、南海海域的海洋环境污染现状严峻
南海海域的海洋环境污染源主要有四种:陆源污染、船舶污染、倾倒源污染和海底开发源污染。从我国监测的南海海域范围来看,南海海域的海洋环境日渐衰退,劣于第四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呈逐年增加趋势,发生赤潮的次数增多、面积变大[1]。
(一)南海海域的陆源污染
陆源污染是指陆地来源,包括河流、河口湾、管道和排水口结构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是陆地产生的各种污染物通过不同渠道,最终进入海洋,对海洋造成污染的过程和结果。陆源污染是海洋环境污染最大的污染源,一般认为约有80%的海洋污染是陆源污染物造成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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