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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法律制度改革研究——以我国首部地方公共资源交易立法为例

2014-03-31徐天柱

合肥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3期
关键词:监督法律制度

徐天柱

(1.安徽大学法学院,合肥 230601;2.淮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安徽淮北 235000)

一、公共资源交易的界定和问题的提出

公共资源是指政府及其授权的单位、组织拥有或管理的关系到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资产、资金和资源。公共资源属于国家和社会共有,具有公共性,而且范围广泛。根据现行法律制度的规定,公共资源主要包括工程建设招标项目和政府采购项目所使用的财政资金或国有资金,国有产权交易中的国有资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探矿权,还包括市政公用事业及设施的冠名权、特许经营权、承包经营权等[1]。

公共资源交易的实质是通过市场化手段对公共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实现公共利益。公共资源交易的主体具有特殊性,交易的一方是代表公共利益、掌管公共资源的政府相关部门,交易的另一方是获取利益最大化的市场经济主体;公共资源交易标的物价值巨大。鉴于以上两个特点,在该领域非常容易发生权力寻租和破坏公平竞争交易秩序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自2010年起,中央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陆续公布了60起工程建设领域典型案件。“工程腐败”已大量侵入土地出让、规划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承揽、招标投标、项目环评、资质认定、物资采购等众多工程领域和环节,涉案地点遍及全国绝大部分省区市,涉案金额动辄数千万乃至上亿[2]。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的公共资源交易法律制度存在着部门行业分散配置、同体监督、管办不分的问题,结果使得市场竞争秩序严重受损,权力寻租盛行,公共利益严重受损,因此,公共资源交易法律制度的有效性和公正性需要审视并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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