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土地征收补偿机制公平性缺失与变革
2014-03-31宋怡欣张炳达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5期
宋怡欣,张炳达
(1.上海电机学院商学院,上海 201306;2.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上海 200092)
世代耕种土地的农户是否应该享有土地商业开发后的商业价值?耕地保护的逻辑起点是明确农户的土地权利。近年来随着征地矛盾频繁发生,关于农户土地权益的讨论日渐深入。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主张根据土地权利的特点将土地权利重新类型化,如生存权、保障权等[1],以此抽象出新的权利体系;二是认为应从现有法规出发明确土地权利的属性,例如认为土地权利为成员权,即欲明确土地权利,应先明确成员身份[2];三是强调对现有权利重新建立保障机制,明确各方主体对土地权利的有关义务,提出了“抑公扬私”等新的权利救济原则[3]。在当下征地实践中农户土地权益的侵害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政府在决定征地时受到房地产商的影响,因土地财政而不适当地做出征地决定,使农户丧失收入来源[4];二是村委会作为农村土地所有权代表人,替代农户签署土地出让合同,使农户无法得到公平补偿[5]。市场机制在促使农户土地权益向市场流通的过程中,因法律设置而造成其地租收益被垄断独占是问题的本质。2014年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特别要求“抓紧修订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农户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改变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办法”,言下之意即必须首先明确征收过程中农民在集体所有制下的土地权益,由此才能改革补偿办法,促进土地征收的有序、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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