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司法悖离官方表达的功利行为及其诱因——以S县锦镇人民法庭为例
2014-03-31张青
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5期
张青
(云南大学法学院,云南 昆明 650091)
长期以来,学界普遍认为中国的基层司法首要考虑的不是如何实现规则之治,而是设法解决纠纷。苏力教授等在对中国基层司法制度进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指出,“在中国,基层法院法官主要关注的是如何解决纠纷,而不是如何恪守职责,执行法律。······法官完全是实用主义导向的;是在当地各方面条件的制约或支持下,权衡各种可能的救济之后作出的一种他们认为是对诉讼人最好的选择。”[1]这一论断几乎成为此后关于基层司法研究中不言自明的前提。在对基层司法予以“理解”的大旗下,法庭和法官俨然是国家在基层社会的化身并同国家这一抽象的实体存在完全的“向心力”,基层法官偏离规范预设的司法行动或者策略几乎当然地被解释为在社会结构性束缚下创造性地实现国家司法权力及其功能的一种实践智慧①,因而此种偏离被认为是合理的甚至是令人同情的。此种进路实际忽略或者掩盖了作为个体的法官以及作为局部单位的法庭同抽象的国家之间可能发生的“离心力”,进而丧失了探讨此种“离心力”发生的结构性原因以及从制度上对其最大限度改进的机会。实际上,法庭和法官在一定的制度条件下,并不必然完全代表国家立场或者社会利益司法,其行动和策略本身包含功利化的契机。
鄂西南锦镇人民法庭隶属于S县人民法院,地处武陵山区东北部,辖石溪与锦镇两个乡镇,法庭驻地为锦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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