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 马 法 中 的 胁 迫 论
2014-03-31谭和平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诚信
谭和平
(衡阳师范学院 法律系,湖南 衡阳421008)
基于罗马法对大陆法及英美法的影响,以及罗马法原则与规则跟现代的大陆法、英美法都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了解罗马时代胁迫法的主要内容,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当今大陆法及英美法中胁迫的理论与立法,同时对我国民法典中胁迫立法的构建与完善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 罗马胁迫法的起源
罗马人通常从债务的角度来讨论胁迫。他们并不打算在合同或准合同的胁迫之间作出区别。《国法大全》D4.2 节中讨论的规则、原则与救济措施既涉及胁迫合同,又涉及财产的转让或支付的胁迫行为[1]。严格地说,它们并不属于合同的范畴。但是从实务的角度上讲,胁迫是非常重要的,且罗马人通常从合同法的视角下进行探讨。
(一)胁迫与严法契约
到公元前1 世纪为止,如果严法契约是根据市民法规定的格式制订的话,合同是有效且可以强制执行的,即使交易是通过威胁方式强迫达成的,受强迫方当事人对强迫方当事人的投诉对交易根本就不会产生影响。在罗马法形成时期及前古典时期,因胁迫签订严法契约的事实与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及合同是否应该强制执行的问题无关。同样的规则适用于因欺诈或错误而签订的严法契约。
然而,随着罗马社会的发展,以及法律制度的复杂化,晚期共和国时代的罗马人开始对这种观点产生怀疑,即不管协议是否因威胁而强行签订,严法契约(尤其是非常流行的要式口约)都是完全有效且可以强制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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