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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垦区农业循环经济发展制约因素及对策研究

2014-03-30单忠纪金光春陈艳红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黑龙江垦区垦区农垦

单忠纪,金光春,陈艳红

(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大庆163319)

黑龙江垦区作为国家重要的粮食主产区,是国家商品粮的主要生产基地,也是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现代农业发展需要在资源可持续利用、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才能给予充分保障[1]。为保障粮食安全,发展现代化大农业,黑龙江垦区需要发展农业循环经济。通过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可以推动垦区在环境和资源方面应用生态补偿机制等研究成果,更好地支援黑龙江垦区的社会经济发展,特别是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也将更有利于维护农民利益和增加农民收入。通过研究,可以实现在贯彻农垦总局“强工、优农、兴城”战略指导思想下,使黑龙江垦区抓住国家及黑龙江省“十二五”规划中提供的强农惠农政策的发展契机,为黑龙江省建立合理、长效的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战略,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体现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自我调整和市场机制效应,实现可持续农业发展[2]。

1 黑龙江垦区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现状

1.1 政策扶持力度不到位

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必须依靠国家财政的鼎力扶持,但政府的财政扶持资金投向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资金仍然不足,这是由于农业领域经济效益低,政府必须在农业循环经济发展前期投入大量资金,建设基础设施,确保农业循环经济的健康发展。但当前的现实是,国家及各级地方政府无论是财政扶持政策,还是技术扶持政策不完善,且缺乏系统性的法律和法规,这就无法促进农业循环经济发展[3]。尤其是黑龙江农垦总局作为一个政企合一型的国有大型农业企业,承担了大量企业办社会的职能,但又不具备一级政府的应有权利。因此,导致多年来黑龙江垦区只能依靠自筹的方式向农业生产领域注入资金,以致当前农业循环技术装备更新慢,技术研发和推广滞后,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保障体系还未建立,农业科技推广与科技成果接轨很难。黑龙江垦区现在执行的财政转移支付政策中,对资源综合利用与环境保护的扶持过少,缺少准确性和灵活性,想达到长期效果很难,垦区现在实施的措施是利润不上缴、减免税收、先征后返等简单的政策。虽然这种情况的出现不是由于农垦总局自身,但毕竟影响到了黑龙江垦区农业循环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黑龙江垦区在实施农业循环经济政策的地方法规上,缺乏保障,不仅对农业循环经济的财政补贴太过随意,而且垦区现行的农业税收法律缺乏农业循环经济理念指导,在事后监督的末端治理上,简单地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措施单一。

1.2 农业自然资源存量不足且利用率较低

黑龙江垦区农业自然资源中,水资源和农用地资源有限,这对黑龙江垦区农业生产产生非常重要的影响。

(1)农用地资源不断减少。农用地是一种不可替代的资源,农用地是否可持续利用,是国民经济和全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4]。尽管从2009年至今,黑龙江垦区农用地面积提高23.47万hm2。但是,近些年,黑龙江垦区城镇化、工业化进程提速,调整了产业结构,诸如交通、水利、电力等基础设施用地扩大,各项建设用地与日俱增,造成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矛盾不断加剧。因此,加强农用地资源保护,对黑龙江垦区粮食生产,乃至保障全国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但随着垦区人地矛盾的尖锐化,耕地资源保有压力持续加大,且国家提倡的土地复垦整理与中低产田改造效果并不明显,耕地后备资源渐少,低等田面积逐步加大,以及近年来气候的灾害导致的粮食生产负作用,都使耕地资源成为制约黑龙江垦区农业循环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2)水资源日益匮乏。水资源作为二十一世纪的全球战略资源,越来越成为一国农业以至一国综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性资源[5]。目前,垦区水资源总量为97.5亿m3,其中地表水资源量为56.6亿m3,地下水资源量为40.9亿m3。近些年,黑龙江垦区调整和优化了种植业结构,垦区水田面积已经增加至120万hm2,占农用地总面积的45%。垦区地表水资源缺乏控制性工程,水稻大部分用地下水灌溉,地下水资源采补不平衡矛盾不断增加。同时由于黑龙江垦区的粮食生产后主要以销售原粮为主,那么也就意味着每多输出一吨粮食,黑龙江垦区的水资源就多流失一分。如何协调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粮食生产的关系,就成为摆在黑龙江垦区农业发展面前的一道难题。

1.3 农场劳动力综合素质仍然偏低

虽然近些年来,黑龙江垦区的城镇化水平提高迅速,但按照城镇化评价标准来看,真正实现由农民向市民转化的比例还远远偏低,黑龙江垦区仍然是一个以农业及农业产业为主的地区,其大多数人口都离不开农业。由于社会化配套保障体系还未健全,垦区多数农场的教育、医疗、养老等条件远低于中心城市。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撤队并区后,农场及所属中小学大量萎缩,农场子弟享受优质教育资源有限,导致农场职工子弟文化程度有所下降,所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其掌握实用新型农业科技与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降低。同时大多数农场急需综合素质高,创新意识强,具备实用技术的新型现代化人才,但由于地理位置、社会经济发展综合水平等原因,常常出现农场引进人才困难,原有人才留不住的局面[6]。

2 影响黑龙江垦区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因素分析

从垦区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现状来看,黑龙江垦区要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必须克服多方面障碍,表现在:农垦总局、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农户(或农场)、社会公众和非正式组织,以及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机制上。具体来讲,这些主体在参与农业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并未建立起农业循环经济的运行机制。农垦总局作为主导者和规划者,应当发挥其优势和作用,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农户(或农场场部)及社会公众和非正式组织参与到农业循环经济中来,在市场经济的引导下,让社会公众了解农业循环经济,让非政府组织成为辅助政府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重要力量。但是,因受规模、数量和社会影响力的制约,无法形成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主导者[7]。

2.1 农垦总局体制僵化导致角色有偏差

农垦总局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过程,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背景下,工业化和城市化加快发展进程中进行的。因此,农垦总局主要依靠自然资源发展农业,但随着农业开发强度的持续增加,出现了水资源过度使用、土壤肥力下降、农场职工生活垃圾严重污染农业生态环境等现象,直接导致农用地面积减少,农业生产质量有所下降。并且由于各分局、农场小城镇建设速度的过快,导致多数小城镇建设质量不高,这也成为垦区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存在的最主要的制约因素之一。同时,黑龙江农垦各分局仍存在重视经济增长速度,忽视农业循环经济工作的现象,包括轻视环保部门[8]。垦区各农场存在着注重粮食生产,忽视可持续发展,这就无法形成适合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资源价格运行机制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补偿机制。

目前,黑龙江垦区在发展农业循环经济过程中,仍然存在着由农垦总局主导,各农场按照农垦总局的命令实施的尴尬局面。而这种主要以行政和管理主导的工作方式,必然会带来工作片面性,即由于无法调动各参与主体的积极性,各参与主体只要完成本职工作,导致农业循环经济工作的考评绩效无法得到保障。

2.2 垦区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农户的循环经济意识低

当前黑龙江垦区农产品加工企业、农场、管理区等环保意识不强。在农产品加工企业方面,企业间、产业间有意识建立农业循环经济产业链,达到零排放的企业不多,对环境的保护意识很少。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就要建立农业循环生产体系。这就需要成熟的农业循环生产的技术,来促进农业循环生产。农场在农业生产上也不能充分参与到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中去。

垦区各农场管理部门普遍缺乏农业循环经济意识,对农户农业循环经济的宣传也未充分落实,加上农垦总局和各分局对农业循环经济的激励措施不到位,农户没有农业循环经济的责任感和认同感,主观上只关心眼前的经济利益,对生态环境和社会影响根本不加考虑。同时农场对农业循环经济的有效措施落实不到位,比如农产品废品等回收再利用方面的严重滞后,阻碍了农业循环技术的推广,导致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缓慢。

并且多数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农户认为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只是农垦总局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从历史经验角度,认为自己在经济上受损失,甚至出现抢夺农业资源的现象,严重迫害了自然生态系统,污染了环境,制约了垦区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大好前景[9]。因此,需要农垦总局和各分局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各农场和管理区要树立农业循环经济理念,建立奖罚措施,通过积极的政策引导,发展垦区的农业循环经济,提升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户参与农业循环经济的积极性。

2.3 垦区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公众监督组织较落后

目前,黑龙江垦区存在社会公众对农业循环经济意识不够。很多学者已经证明,社会公众参与是促进农业循环经济的最重要的力量,也是坚实的社会基础。农业循环经济非政府组织在我国的发展比较滞后,且黑龙江垦区的地理与经济社会发展背景又决定了,当社会公众生活不富裕,素质低导致环保意识不强时,社会公众大部分时间关注的是工作生活,对社会环境环保意识很低,更不用说关注农业环境保护,因此,非正式组织的发展规模和数量是非常缓慢的。

最近,非正式组织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政府支持的非正式组织。这些非正式组织配合政府监督,号召企业响应国家政府的政策,对一些典型的企业开展了试点工作,为社会做出了相当大的贡献。但是,由于政府的干预,非正式组织不能主动的去做,大部分是被动的承担责任,很难承担起社会监督的工作。另一种是民间自发成立的非正式组织。由于其规模不是很大,资金运转上有困难,组织活动的频率和程度都受到很大的限制,并且,在社会上影响力小,很难对企业实施有效监督,因此还不能从政府手中承担起相应地社会监督和决策职能[10-11]。

3 黑龙江垦区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对策

3.1 协调和明确垦区农业循环经济生产各主体关系

3.1.1 强化农垦总局职能部门的引导职能

加强农垦各分局引导职能,提升农业循环经济管理水平。由于农业自身具有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的双重性,使农业循环经济发展中呈现明显的环境外部性的特点,为了保证农业产业收益,而不损害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户的比较收益,农垦各分局要扶持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

同时,各分局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保障者,要站在保护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自然资源和社会环境上。实现“三种效益”的统一,最终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win-win”目标。为此,各分局需要通过行政决策权为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提供政策支持、法律支持、技术扶持,加大对农业循环经济的要素投入,并且要从各个主体发展的角度兼顾市场规律和政府职能的平衡,要争取实现投入的多向互动,培养和鼓励其他主体对农业循环经济积极投入,形成农业循环经济投入的良性循环。要避免由于各分局主导包办、直接命令,影响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户参与农业循环经济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其他组织的积极性。要让各分局做好参与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管理和服务定位,尊重、鼓励涉农企业和农户的发展意愿和参与意识。

农垦总局可以在各分局的农业部门设置专门支持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一站式服务部门”,主要让各主体协作,处理各种有关农业循环经济发展工作,尤其是理顺农垦总局及各分局各职能部门的协作关系,对各农场出现的影响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事务进行管理。

具体来说,农垦总局负责制定并推进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制度和规划的实施,体现在宏观调控职能上,并且加大对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建设的财政、税收和制度支持。各分局在严格遵循国家制度的农业循环经济法律法规制度的基础上,要根据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积极促进农业企业、农户、社会公众参与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地方性规划的实施,并在各分局部门上下、内部实行部门联动制度,涉及到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问题要从社会整体发展、资源节约、环境保护角度来配合。另外,从各分局角度还要尽快建立有关农业循环经济机制评价体系,尤其是各农场要根据区域特点,制定地方特色的评价指标体系和机制,进而让各参与主体在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情况准确定位,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各分局通过制定政策和法律引导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参与主体角色。

3.1.2 调动涉农企业与农业种植户的主观参与性

要突出其利益取向的特点,这样可以提高参与积极性,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户是参与的直接主体,是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决定因素。在农业循环经济建设初期,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户需要在资金和技术方面投资,一般来说,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投资回收的周期较其他产业偏长,且会出现短期内经济效益不明显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涉农企业与农户参与农业循环经济的积极性。因此,在基于对涉农企业与农户因利益参与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判断基础上,要增强其主动参与的能动性。具体而言:

涉农企业是农业循环经济重要的直接参与主体,由于其地位和实力的因素,具有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示范性作用,尤其是一些农业产业的“龙头”企业、“明星”企业,可以作为农业产业链条中的重要环节,成为促进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增长极。这类企业利用本地资源优势,通过鼓励农业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业进入到农业初级产品、中间产品的农业循环产业链条中,将其企业加工能力转化为经济效益,在加速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本企业的利益取向。例如:我国许多地区的这类企业通过当地政府扶持的有区域特色的农业与农产品加工业,既实现自身收益,又带动了当地农业经济的发展,并且通过社会宣传、行政、法律责任约束,进一步促动涉农企业发展农业循环经济。

农户作为一个特殊的农业循环经济微观参与主体,不只是由于其是生产主体,通过投入生产资料进入农业循环经济各环节,而且垦区农户也是农业循环经济的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重受益主体和消费者身份。目前,要实现农户积极参与农业循环经济,不仅需要实现其经济效益,还要通过场部及社会公众中的媒介作用使农户与农户,农户与企业之间联合起来进一步确保其综合效益的实现。因此,各农场要组织以农业循环经济产业发展为目的农业合作组织,可以建立“企业+农户”的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这需要农垦总局和中介组织提供一定的技术和资金保障。需要注意的是,涉农企业与农户发展农业循环经济渠道的创新,要以能促进农户和农业企业方便应用为原则,否则就会出现负面效应。

3.1.3 鼓励社会公众监督与中介组织辅助

在实践中,鼓励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并努力支持农业循环经济中介组织的发展。要明确一个理念,即全社会公众对发展农业循环经济要付出共同的责任。对于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社会公众起到积极辅助和良好的监督作用。这一职能的主要承担者就是社会公众中的非正式组织。近些年,非正式组织经常以中介组织的身份出现,客观上充当媒介和起到桥梁作用。

在农业循环经济活动中,建立中介组织可以为实现涉农企业和农户与国内外市场的接轨,满足其进入市场的要求,提升微观参与主体的市场化程度,壮大其产业化规模,提供技术、人才、资金、信息的服务,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大力支持。在具体实践操作中,中介组织经常以农业专业协会等服务实体的形势存在,其形成的方式却不尽相同,主要分两种形式:一种是自发形成的中介组织,可以由农场职工自由组合形成,如职工专业协会;第二种是由分局支持的中介组织,在分局帮助其形成,并赋予一定的职能,如科技协会。

对于农场职工自发组成的农业专业协会,一般是按照自主、自愿的加入原则,由于其本身成员就是农场职工,使得其服务更符合农场职工的实际需求,为农户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技术指导与技能培训,为农户在流通、消费领域的经济活动提供信息咨询与传播,同时农业专业协会可以对分局的农业循环经济工作进行监督,保证涉农企业,特别是农户参与农业循环经济的利益获取。而且农业专业协会在与涉农企业接触过程中可以实现地位平等的效果,降低农户作为个体其利益受损失,损害其参与农业循环经济积极性作用。农业专业协会作为农业循环经济社会公众参与主体真正把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工作作为自身的责任。

不过中介组织的发展仍然需要来自于分局、涉农企业、其他社会公众的支持,特别是农垦总局通过资金支持和制度、法律保障对于中介组织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能够使其尽快成为自立、自治、自养的社会组织,充分发挥其辅助和监督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功能。首先,农垦总局可以通过税收、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给予资金支持;其次,可以通过相关职能部门帮助农场中介组织进行自身机构建设,尽快建立农场中介组织管理条例和内部规章制度,使其业务正规化;第三,农垦总局可以把农场中介组织,按照其所在农业生产经营流程中所处的环节和其所从事的业务项目不同进行分类管理,促使其走上正规化道路,服务于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

3.2 运用经济与法律手段推进其发展

3.2.1 充分运用循环经济政策手段

黑龙江垦区要充分运用财税政策对农业循环经济参与主体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调控,实现抑制资源消耗和浪费的目的。而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政策是保证,投入是关键。农垦总局应当大力加强对农业循环经济的资金投入,特别是对生态农业、绿色农业、循环农业等具体农业循环经济形式的财政收入支持,同时加大力度支持对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机制完善有益的配套设施建设投入,但要保证资金投入与实施效果的对接或者联动约束。对一些农业资源循环利用,技术含量高,资源利用率高以及对环境产生的污染低的农业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实施投融资优惠并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其范围主要是生物质能源、可再生能源技术、环境综合治理技术、绿色制造技术、资源高效利用技术;财政补贴还可以适用于退耕还林、还草的涉农企业与农户。农垦总局应采取多种方式对农业循环经济参与主体采取有针对性的物价补贴、亏损补贴、财政贴息等方式。并且尽量本着暗补变明补,间接变直接的原则,让涉农企业与农户、社会公众中的消费者切实享受到补贴所带来的实惠,能够更大程度的激励微观参与主体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积极性。同时要改变部分财政补贴的内容和形式,如把化肥补贴调整为有机肥补贴,以及测土配方补贴、有机质提升补贴。采取税收减免方式激励涉农企业、农户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如可以通过对所得税、消费税、甚至增值税的减免优惠鼓励能够促进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生产和消费方式。

3.2.2 加快推进农业循环经济法律法规执行

建立健全的农业循环经济法律法规是所有国家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取得显著效果的普遍做法。依靠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可以明确各参与主体在农业循环经济发展中的权利和义务,并形成强制性的约束。为了建立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机制,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必须要形成一套强有力的法律支撑系统和规范的制度准则。加快制定黑龙江垦区专门地方性农业循环经济法规,成为现时最紧迫的工作。

制定农业循环经济法规,需要抓住两个关键环节,一是补充尚无法律依据农业循环经济领域。农垦总局可以起草针对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新法规,既要体现出既明确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又体现与环境和谐共生的原则,彻底改变法律制定以制裁为主的宗旨,而转向以约束为主的法律制定中心。这部分法律法规制定主要集中在农业循环经济基本法律、农业清洁生产、农业废弃物循环利用领域、农业及农产品消费领域,从而促进农业和农村资源循环利用、农业生产和生活废弃物资源化回收体系的形成,最终为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二是切实落实与用好现行的有利于农业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以及完善薄弱部分立法。首先,对现有《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法》、《大气污染治理法》、《草原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中只要融入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理念,就可以对农业循环经济实践产生强大的推动力,因此,要以法律的高度确定农业循环经济在垦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其次,积极完善对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环境友好型产品法规政策的建立和制定。

3.3 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发展机制良性运行

3.3.1 加快制定具有垦区特色农业循环经济规划

加快农业循环经济规划的制定,促进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机制的完善,实现垦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是长期持续不断的完善和提高过程,且由于垦区存在着地域、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基础不同的现实,就更需要一部全面系统、方向明确且专门针对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规划。要本着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的准则,目前现有的规划只包括关于自然生态保护规划、污染防治规划、环境质量控制规划、土地规划、森林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

加快制定农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目的是要更好地协调微观参与主体关系。制定规划前要进行前期调研,对垦区范围内,农业资源的总量、类别等现状及发展潜力,农业生态环境现状及存在问题,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回收情况进行充分、细致的调查,提出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方针政策和途径路线。然后才能制定农业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战略、发展思路、发展目标、发展途径、重点领域、重点对象、保障体系。通过合理布局,既体现农业循环经济发展优势,又突出各农场特色的特点,要本着经济、社会、生态利益兼顾的原则,保证农业企业经济效益和农户收入增加的前提下,调动农业企业、农户参与农业循环经济的积极性,避免农业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片面性,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发挥生态效应,实现垦区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综合平衡,协调发展的最终目标。

3.3.2 培养和提升农垦人的环保意识

开展教育宣传,提高全社会环保意识,尽快使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机制的作用体现出来。农业是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是关系到国家、社会及广大农户发展的重要产业,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需要全社会的参与。目前垦区绝大多数涉农企业、农户与社会公众还没有形成发展农业循环经济的理念,对农业循环经济的认识还仅仅停留在口头和媒体宣传报道等影像印象。而为了促进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机制的形成与完善,农垦总局应通过相关行政部门的职能,运用多种的宣传工具,包括电视、网络的公益广告等社会方式。具体可分以下三个方面:

(1)对农垦总局行政机关进行深入宣传,让农垦总局、各分局的大多数干部,认识到农业循环经济的重要性,在开展工作,制定分局发展规划和政策时更多的以有利于农业循环经济发展为准则,各分局应建立对农场工作和场长政绩的评价体系也应向绿色环保的农业循环利用倾斜。

(2)积极宣传农业循环经济的原理和重要性,尤其是与农业企业和农户、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影响方面的重要性。努力促使其尽快树立循环型生产观念,加快农业循环经济具体技术、生产模式的推广。目前在各农场和农业企业农业循环经济发展不利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适合被农场和农业企业所接受的具体技术、生产模式并不为所知。只有让农业企业与农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运用农业循环经济的具体技术和生产模式,减少资源投入,降低生产和生活成本,提高经济收入,才能使其积极投入到农业循环经济发展。

(3)培养参与主体的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意识,包括生产和消费、环保等方面。对于发展农业循环经济非常重要的是,培养垦区全社会的农业循环经济参与意识,提高参与能力,形成绿色消费氛围,提倡健康文明、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与消费方式,使垦区社会公众树立符合循环经济发展的消费观念,形成推动农场循环经济发展的动力。农垦总局率先施行绿色采购,倡导垦区全社会成员进行循环生产和循环消费,建立绿色消费体系。在发展农业循环经济中消费者作为最终受益者的消费者,鼓励其在消费时选择未被污染或有助于公众健康的绿色产品。对消费过程中的垃圾回收,特别是农场生活垃圾回收,目前国家和地方还没有相应措施,农场生活垃圾也基本没有相应的处理措施,这就有赖于广大农场消费者积极参与到垃圾分类回收的工作中。

3.3.3 加强农业循环经济人才培训

加大科技创新和人才培训力度,提升人才的科技水平。由于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实践探索都还处于初级阶段,而科学技术对于促进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成为重要,但需要解决其发展中遇到的技术难题,就要加强农业循环经济科技创新,强化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技术支撑可以说是实现农业跨越式发展,促进农业循环经济发展的依托和保证。

农垦总局需要出台支持农业循环经济科技创新的优惠政策。加大对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所需技术的科研资金投入,通过平台建设,加强农业企业、农户同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加快研发农业资源利用、农业废弃物资源化技术,并建立农业循环产业链等绿色技术体系。同时,农垦总局应当利用信贷倾斜、税收减免、投资优惠等方法,引导涉农企业及社会公众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技术研究与开发的创新活动中。

在实践中,可以探讨组建专门从事农业资源节约科技研究和开发的机构,以及由农垦总局以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攻关课题形式进行实施;同时农垦总局还可以设立农业循环经济技术创新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农业资源综合利用领域的研究和开发活动,尤其支持影响力强、带动面广的农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来推动农业资源和环境保护技术进行革新和升级。其次,加强农业科技推广,注重对参与主体的科技培训。农业科技创新的技术可以支持农业循环经济的发展,但通常农业循环经济的技术构成相当复杂,其在开发,特别是推广和应用往往需要大量掌握农业实用技术的人才,因此,需要加大对广大农业企业和农户进行科技培训,尤其是对于农户的培训,由于其自身知识储备和精力有限,故对其培训的方式多以正规教育手段外的农业科技培训班为主,在此基础上,加快农业科技的推广要大力发展农场科技中介组织为主的农业科技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优化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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