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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名制下个人信息权的保护

2014-03-30郑毓枫

河北开放大学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主体信息

郑毓枫

(华南师范大学 增城学院,广东 广州 511363)

近年来,实名制频频出现在人们的视线里,并且在解决许多棘手的行业问题上取得了一定成效。在推行实名制时必然会采集到公民的个人信息。随着信息化社会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的收集、保存、处理需要的成本越来越低,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泄漏、滥用的事件时有发生。在我国,个人信息权尚未上升为一种法律权利,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散见于部门法中,缺乏统一性和体系性,建立健全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刻不容缓。

一、个人信息的概念

世界各国(地区)在立法上对“个人信息”的称谓并不统一:“个人数据”这一概念被德国、加拿大、阿根廷等国采用;采用“个人隐私”概念的,主要是美国、澳大利亚等普通法系国家;采用“个人资料”概念的国家和地区较多,如法国、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日本、韩国、俄罗斯等国采用了“个人信息”这一概念。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标志着我国首次在立法层面上采用了“个人信息”这一法律术语。

关于个人信息的概念,国内学者主要有三种观点:关联说、隐私说和识别说。关联说认为,个人信息是指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一切信息。隐私说认为,个人信息仅指不愿被他人披露和使用的自然人的私密信息。实际上,个人信息不仅包括个人隐私,而且包括不涉及私密的个人其他信息,如部分个人信息因当事人自愿公开而丧失私密性,但仍属于个人信息。国内多数学者在界定个人信息的概念时采用了识别说,如齐爱民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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