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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汉法律文本词汇互译初探

2014-03-29汤洪波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英汉术语译者

汤洪波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外文系,重庆 400067)

任何一种专门语言(ESP)词汇包括了将大家共同的语言词汇专有化和本团体语言所具有的专有词汇。法律语言的主要特点就是有将普通词汇法律语言化,同时具有法律专有词汇和法律专业术语等方面的词汇。法律语言的大众化、简明化可以通过法律词语的通俗化的来体现,因为所有的法律文本中除了部分法律词汇,绝大部分都是普通词汇。普通词汇和法律词汇之间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普通语言,而后者则是法律人(立法者、法官、律师、检察官以及公证员等)在制定和运用法律过程中经常使用的专业词汇,法律语言“是法律术语和法律基本用语的总和。”[1]

一、法律词汇的特点

法律文书包括法律、条约、协定、契约、合同、章程、条例、判决书、招标书、遗嘱等。法律文书作为一种特殊的文体,其内容包括了对义务的规定和对权力的确认。这两方面的内容使法律文本的行文逻辑和论证方式逐步形成了一定的模式,与其他文体相比有其不可忽略的特点。从用词来看,其具有:

(一)专业性和正式性

法律语言部分地是由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词组成,部分地是由日常用语组成的。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词,在日常用语中即使有也很少使用。除了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词之外,很多在日常生活中普遍应用的词汇。一旦到了法律文件中,便被赋予了有别于日常意义的法律意义。法律语言和普通语言相比,还体现在它的正式性上。在词汇层面上的正式性主要体现在法律语言会使用一些较正式的词。例如在法律英语中我们会用“prior”而不用“before”,用“subsequent”,而不用“after”。这都要求译者在翻译法律文本时要会较正式的词。

(二)客观性和精确性

法律文本应该是一种比较客观的叙述,这种客观性当然可以通过一些特定的句式或词汇表达来实现其客观性。如在法律汉语中的“死亡”一词,有很多词语可以表达类似于死亡的意思(如:逝世、牺牲、上西天等),但在法律文本中,一般只用能表述客观事实的“死亡”一词。法律术语的精确性是指语义与所反映的客观事物(现象)完全相符,不仅准确地反映事物(现象)的主要特点,而且准确地反映事物(现象)的一般特点。精确性可以说是法律文本的灵魂,因为一词之差而导致法律文本的准确性争议的案例屡见不鲜。如美国阿肯色州的一起遗产纠纷案中,“The remainders of the testator’s property should be divided equally between all of our nephews and nieces on my wife’s side and my niece.”其争论主要围绕遗产中所用的“between”一词来展开,区别其与“among”一词的不同理解。

(三)模糊性

在追求准确、确凿和严密的同时,法律语言的用词具有模糊性。法律语言作为语言变体,模糊性是法律语言的固有属性。但从其用词模糊性来看,既有法律语言使用者的语言风格引起的模糊,亦有社会利益之争引起的文意模糊。例如“minor(未成年人),各国法律根据各国人民生理发育特点作出了不同规定。法、奥、意、比、荷、泰等国以21岁为成年,瑞士、日本等国以20岁为成年,英国、土耳其、匈牙利、南斯拉夫、罗马尼亚、保加利亚以及中国等以18岁为成年。”[2]

二、英汉法律词汇的翻译

法律文本通常语言严谨和精确且具有庄重性,所以法律文本翻译有别于其他的文本翻译。法律文本翻译不需要艺术创造或追求文字表面流畅和文采而没有忠实其法律文本。法律文本的翻译又主要体现在法律词汇的翻译。根据其词汇的特点,可以从词汇组成(普通词汇、法律专有词汇和法律专业术语)入手进行翻译。日常词汇就是将普通词汇法律语言化,它既能体现词汇的一般词汇意义,又具有在法律语境中表达特殊的法律意义,是两者的结合体。法律专业词语(professional legal words)是在法律文本中出现频率高、意义明确,用于立法或司法语境中的词语。法律专业术语(legal terms)是指只在法律这一特殊领域或法律职业中使用的词汇,具有特定的法律意义和相对的稳定性。本文将根据三种词汇的不同特点,参考相关法律专业翻译资料来探讨这三类法律词汇的翻译原则和翻译方法。

(一)英汉普通词汇的翻译

译者在英汉法律文本翻译中将普通词汇翻译成具有法律意义的词汇远远超过在翻译冷僻陌生的法律专业术语或行话时遇到的困难,因为这既需要译者准确认识该普通词汇在法律文本中的法律意义,又要在译文中找出与该词汇在功能、意义各方面相对等的词汇。这些都能体现译者在英汉法律词汇翻译中重要的能力。在法律文本中,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有些词汇的意义从普通词汇演变成具体法律意义的词汇。英汉法律文本中有大量由普通词语转化而成的法律专业词汇,译者可以参照部门法律文本,根据立法者在特定语境中对该词汇赋予的法律意义有效识别和翻译这些词汇。如“洗钱”一词的原意就是清洗被脏污的硬币,但反洗钱法草案所讲的“money laundering(或money-washing)”(洗钱)是指采用转换、转让、转移、获取、占有、使用等方式隐瞒和掩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来源和性质,使犯罪所得表面合法化的犯罪行为。法律汉语中的“洗钱罪”也由此从法律英语中翻译过来的,其形象的语言表达来源于20世纪初美国的一种金融犯罪过程。

因为普通词汇往往具有多个法律意义,其翻译要根据具体法律语境来确定该适用何种翻译。如普通英语“real”一词,在法律语境下含义更复杂多变,具体翻译:(1)指与个人权利相关的“物”,尤其指不可移动体;(2)对物的,泛指地产、保有物和继承的不动产;(3)法律上实际存在的;(4)合法的(与欺骗、捏造相对的)等。[3]可以看出,一个普通词汇往往具有多个法律意义。如何准确并忠实原文而翻译这些词汇需要译者了解不同的部门法律,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而不是仅凭常见的理解方法或常用工具书的解释。

(二)英汉法律专业词语翻译

法律专业词汇(professional legal words)是在法律文本中出现频率高、意义明确,用于立法或司法语境中的词汇。这些法律专业词汇有词汇结构和词汇意义固定和不固定之分,在翻译意义和结构固定的词汇时,只需找到其在对应语言中的较固定翻译。法律专业词汇的翻译难点在于如何处理结构和意义不固定的词汇,因为译者要尽量在目标语中找出相对应的法律专业词汇,避免用已形成、较稳定的普通词汇的日常意义去翻译和解释。法律专业词语翻译涉及制度和语言两个完全不同的法系。为了达到法律译文和法律原文之间契合与沟通,为避免误译或所译法律词语欠缺专业性,在法律专业词语翻译时,译者通常可以采用英汉法律意义的对应性和互补性来进行翻译。

1.法律词汇翻译的对应性

翻译的对应性指译者在词汇翻译的法律意义对应性要求相对不严格,不要完全意义的对等,只要法律专业词汇翻译的译文传递的法律意义与原文的信息相一致。否则会导致较为严重的权利和义务问题。如何达到原文和译文的平衡,译者可以通过翻译意义的对应性对法律专业词汇进行翻译。但按照词汇的一般意义和法律意义,不同词汇的翻译方面不同:如“material”一词,按照一般意义,翻译为“物质的、具体的”,按照法律意义,翻译为“严重的、重大的”;“act”一词也可以分别翻译成为“行为”和“法律、法令”。在翻译法律汉语中“杀人”时,如果按照一般意义,可以翻译为“kill,kill a person”,但按其法律意义,应翻译为“murder,homicide,manslaughter”。

2.法律词汇翻译的互补性

翻译的互补性指译者在词汇翻译时,两种词汇法律意义要具有相互性,不同法律语言具有不同语境、历史和背景,在进行词汇翻译时,要求译者在将属于法律英语语境、法律历史和法律背景等的法律词汇翻译成适合法律汉语语境和中国法律传统的表达形式。除此之外,两种法律语言的词汇存在结构上的差异,分别具有显性和隐性的特点。因此在进行专业词汇翻译的时候,译者要根据目标语的读者或使用者的语言习惯去调整所翻译词汇的形式。例如在翻译“manslaughter”一词时,如果按照其法律意义,应该译成“杀人罪”,“complaint”一词也可以分别译成“抱怨、怨恨”和“起诉书、诉状”。在翻译法律汉语“住所”时,也应分别翻译成“house,dwelling place,dormitory”和“domicile,residence”。

(三)英汉法律术语翻译

在具体的法律术语翻译实践中,译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符合目标语、解释或创造新的术语等灵活多样的翻译方法。

1.符合目标语的功能对等词

在法律术语翻译过程中,有时因为英汉法律术语的词汇的功能和意义不完全对等,所以很难找到符合源术语的功能特征的目标语术语。为了到达两者之间的平衡,译者可以根据目标语的语言特征,采用限定或扩大该法律术语功能对等词的意义。按照Sarcevic的定义,“功能对等词(functional equivalents)指的是目标语法律体系中与源语法律体系某一个特定概念有相同功能的概念。”[4]如果目标语中某个法律术语的功能对等词的意义比源术语的意义要广泛,译者可以通过缩小该功能对等词的意义范围。反之亦然。这样,目标语与源语中的法律概念就能够达到相对应。例如在翻译“indictment”和“complaint”时,汉语中“诉状”这一术语并未区分民事和刑事诉讼,其含义明显比这两个英语法律术语的内涵范围大。根据其各自的实际意义分别译为“刑事公诉状”和“民事起诉状或刑事自诉状”。[5]再如,“jail”和“prison”的功能对等词就不相同,“jail”更接近中国的“看守所、拘留所”,而“prison”的功能对等词则应该是“监狱”。[6]

2.解释法律术语

由于英汉语言之间的差异,以及法律文化、法律背景、立法等不同,各个国家均有法律特色文化的词汇。一种是完全找不到与源法律体系里相对应的法律术语,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原法律文本中出现了大量的缩写、省略等方式表达的法律术语。在这种情况下,译者正确理解源术语的法律意义,然后用符合源术语的目标语进行解释处理,最大限度的接近源语术语。如法律术语“地票交易”,翻译为“quota exchange for laid-off land”。再如,在翻译“quiet possession”时,如果按字面理解译为“安静占有”,就会带来理解上的困难。实际上,在法律文本中,该术语表示“不受干扰的占有使用”。又如“Power of Attorney”一词,看来似乎意为“律师的权力”,其实指“授权委托书”。[7]

3.创造新的法律术语

和文学翻译相比较,法律术语翻译的词汇创造自由度明显受到限制。在法律制度方面,两种法律体制的语言在相互转换的时候,有可能找不到完全对等或者是相近的法律术语,并且可能导致读者的误解,或者是扭曲整句或是整段的意思。在这种情况下,译者必须进行造词使译文最大限度地准确表达原语法律术语所要表达的法律含义。翻译现仍未有法定对等词汇的法律概念可采用意译或直译的翻译方式。如在翻译“sustainable development”时,直接将其译为“可持续发展”,另外在翻译“权利”一词时,很难找到英语中“right”一词的精神意蕴,但从1864年刊行的由美国传教士丁韪凉主译的《万国公法》,将“right”译为权利,这已成为学界共识。

三、结 语

词汇是组成句子和段落的最小单位,英汉法律词汇翻译也是英汉法律文本翻译的一部分和法律文本翻译的基础。法律翻译涉及语言学、法学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译者为了精确、忠实地译好源法律文本,传递源法律文本的信息,译者必须要精通法学知识,从普通词汇,法律专业词汇以及法律专业术语入手来提高法律文本翻译的质量。同时注意不同法律文本在语言风格、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等的框架下形成的差异,找到跨越这些差异的桥梁和通道,使译文尽可能忠实源法律文本的信息。

参考文献:

[1]刘红缨.法律语言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2]梁彗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215.

[3]宋雷.英汉法律用语大辞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4]Sarcevic,Susan.NewApproachestoLegalTranslation[M].The Hagu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1997.

[5]董晓波.法律文本翻译[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1.

[6]Bryan A. Garner.Black’sLawDictionary[M].St. Paul: West Publishing Co.,1999.

[7]陈忠诚.法窗译话[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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