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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质成果的权利性质

2014-03-29袁华江

地质找矿论丛 2014年1期
关键词:法律

袁华江

(北京市律师协会自然资源法律专业委员会,北京100101)

论地质成果的权利性质

袁华江

(北京市律师协会自然资源法律专业委员会,北京100101)

地质成果是与矿产资源紧密相关的财产权利,对它的认识不能局限于地质成果的形成具有智力投入的特点。分析地质成果的价值及维护其价值的方式,可发现它是一种商业秘密,在权利形态上是一种矿产发现权,这种发现权区别于传统理论对发现权归属于身份权的认识。在资源消耗超前的新经济时代,地质成果项下的矿产发现权是一种典型的产权。

地质成果;商业秘密;矿产发现权;产权;智力成果;立法

0 引言

矿产地质成果(含矿产勘探报告)是地质勘查产业生产的产品,具有商品性质[1]。地质成果有关指标包括:资源储量及质量信息、矿产地质、综合地质信息等,以地质资料形式存在。《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规定的“地质资料”(在地质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电磁介质等形式的原始地质资料、成果地质资料以及岩(矿)心、各类标本、光薄片、样品等实物地质资料)均属于地质成果。

地质成果具有财产属性。上述地质成果的各种有形报告或介质是地质成果的外在表现形式。与其他无形资产不同的是,简单的矿石指标及其蕴藏环境的科技探明并不是一种优质智力结果。地质成果的突出属性在于,它是矿业科技人员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取得基础指标和掌握必要地质环境特征后,运用先进的成矿核查技术与经验,辅之以市场化分析,结合矿冶技术对矿产的开采作出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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