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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立法需加快

2014-03-28严碧华

民生周刊 2014年7期
关键词:小民法律法规金融

严碧华

近期,由余额宝搅动的互联网金融成为各方关注的热点,这个话题也被带进了全国两会。

3月6日下午,一场小组讨论上,作为金融业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董事长赖小民“矛头”直指互联网金融。

“余额宝吸引了将近一亿用户,几千亿元存款,一旦出现问题,比如黑客攻击、互联网瘫痪等,就会造成灾难性的后果。” 会后,在接受《民生周刊》记者采访时,赖小民表示,他今年的建议重点关注互联网金融立法。

记者采访获悉,今年两会期间,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交了相关建议。

全国人大代表、中南传媒董事长龚曙光表示,由于现行法律法规缺乏直接规定调整互联网金融的条款,法律的缺位导致多种涉网金融业务处在“灰色地带”。“互联网金融如果不立法进行规范,就有可能出现互联网金融诈骗集团。”

发展迅猛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异军突起、迅猛发展。余额宝自2013年6月推出以来,规模已经达到4000亿元。如今,互联网金融已成为金融领域乃至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之一。包括第三方支付、P2P网贷、大数据金融、在线理财产品、电子商务企业融资在内的众多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层出不穷。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金融市场体系,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互联网金融正是这些特色的体现,它不仅为个人及小微企业提供了更灵活的融资机会,也为传统金融市场提供了更有效的改善补充渠道,同时还蕴藏了巨大的创新力量。

全国人大代表、四川新希望集团董事长刘永好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一方面提高了老百姓的收益,另一方面也对传统金融业产生了强大的冲击。“互联网金融做的是很多传统金融行业、经营者不愿做也不想做的微利事情,这在一定程度上会促使传统金融业改善自己的服务。”

风险并存

事物总有两面性,刘永好表示,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出现时间比较晚,国家在法律等层面的监管政策还存在一些欠缺。

赖小民调研发现,高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行业暴露出诸多问题。比如行业准入门槛过低,互联网金融企业数量急剧增多,业务经营实力、风险管控能力参差不齐;行业监管主体不明确,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不完善,违法违规现象频发;网络技术安全存在隐患,个人权益保护力度不够。

据介绍,互联网通过对交易对象、交易方式、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以及制度与调控机制五要素进行重塑, 极大地改变了传统金融业的存在方式和运行模式。但无论如何,互联网金融改变不了金融行业的货币创造原理、信用机制等核心特征,它仍将遵循金融行业的运行规则。“本质上,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无区别。”

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王景武持相同观点,他认为,互联网金融归根到底还是金融,不能因为触网而放松对金融安全的监管要求。当前相关管理制度、监管规定的缺失,造成互联网金融企业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部分互联网金融业务徘徊于政策和法律的边界。”

行业协会显然已经注意到互联网金融暴露出的问题, 2013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属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牵头发起成立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同时发布了《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章程》与《互联网金融自律公约》。

在赖小民看来,这标志着我国联网金融行业正在逐渐走向规范化发展,但难以从根本上解决互联网金融风险。

加快立法

“要真正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促进互联网金融企业持续有效合法经营,规范约束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不当行为,不能光靠行业自律组织来实现,还需依赖政府各级有关部门,尽快出台和完善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 赖小民表示,首先是加速互联网金融立法进程。

他认为,从法律法规层面上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是实现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础。目前没有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因此,建议尽快从规制、条例、法律、法规层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义、机构形式、业务范围、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界定管理。

“在充分尊重互联网金融自身发展规律的基础上,从法律层面界定互联网金融问题,厘定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向。制定互联网金融的基础性法律法规,规范界定互联网金融的经营范畴和监督管理主体等问题。”赖小民认为,与此同时,还得修订和完善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包括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和银行监督管理法等,使之与互联网金融的基础性法律法规相协调。

“在立法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由国务院在综合有关部门意见基础上,制定互联网金融的相关部门规章,发布互联网金融行为指引文件和国家标准,为互联网金融平台运营商、出借人、借款人等相关参与者提供具体化的规范引导,对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定位、组织形式、业务范围、监督管理和风险责任等进行规范。” 赖小民说。

立法之外是明确监管主体,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建设,需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与其他金融监管部门间的合作。

“还得建立网上监控平台,强调统一的非现场监管政策;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建立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防止互联网金融成为新的风险源;推进实名制建设,纳入统一的央行征信管理体系”。赖小民认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具有技术相对密集、参与人员众多、跨区域发展等特点,一旦陷入信用危机泥潭,将可能引发事关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因此要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预警机制及相应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在赖小民看来,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尤为重要,因为互联网金融参与者人数众多、涉及面广。”如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得不到及时妥善的处理,将对金融市场和经济环境造成较大冲击,甚至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他建议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投诉机制,确保消费者投诉受理渠道畅通;设立互联网金融信息咨询中心,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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