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执行与制度设计:腐败治理的一个二分理论
2014-03-24李辉
河南社会科学 2014年3期
李 辉
(复旦大学 廉政与反腐败研究中心,上海 200433)
毋庸置疑,腐败问题已经是长久以来困扰人类发展的一个巨大难题,针对这一问题人们已经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解决办法。如果在一些大型的社会科学英文数据库中输入“corruption”作为搜索关键词,至少能找到4000多篇相关文献。但是腐败研究目前呈现出两极化现状:一是对策研究占主流,毕竟反腐败是一个非常强的政策性问题;二是描述、检验和增添变量的定量研究占据另外一个高地。唯独缺乏的是,能够将对策和定量研究相结合的反腐败理论研究。本文将抽取国家中心主义路径中一个基本的二分理论——强迫与制度设计作为核心,进一步对这一二分法中的两个概念进行定义,并发展出其类型学的理论意义。与强迫模式相比,虽然制度设计是腐败治理的更高级也是更为科学的模式,但依然要清醒地认识到其弊端所在。因为这两种看似矛盾的腐败治理模式,同属于“国家中心”式的反腐败模式,其共同的弱点是过于对“横向责任”的强调,忽略了“纵向责任”在腐败治理上的巨大作用。
一、腐败治理中的强迫:概念与表现形式
在腐败治理理论中,有一个对治理策略的理想类型的二分法:强迫(enforcement)和制度设计(institutional design)。曼宁对反腐败问题的研究中始终贯穿着这样两个基本类型的对立假设,但是她并没有从理论化的路径上去解决这个问题。我们之所以说这是两个理想类型,是因为实践中的反腐败都会多少包含两种类型中的一部分策略,只是程度上的差别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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