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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伦理学的嬗变历程及其困境透析

2014-03-22靳浩辉崔玉田

大连大学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伦理学主义规范

靳浩辉,崔玉田

(中共中央党校,北京 100091)

1903年,《伦理学原理》的出版标志着伦理学的一种新形态——元伦理学的诞生,其作者摩尔也因此被誉为西方元伦理学的鼻祖。在该书中,摩尔将自己的伦理学称之为元伦理学(分析伦理学),将已有的伦理学称之为规范伦理学,他认为已有的伦理学理论在没有弄清伦理学根本问题的真正含义的情况下就试图回答问题,并力图解决实际道德问题,结果导致了道德理论领域和道德实践领域的双重混乱。由此向传统伦理学理论发出了挑战,至此元伦理学异军突起,在之后的六七十年里,元伦理学经过了长足的发展直到其顶峰。元伦理学是不同于传统伦理学的一种新的伦理学理论形态,其研究的问题大体有三类:第一,解释道德判断的意义;第二,分析道德判断的性质;第三,阐述论证道德判断的方法。[1]273由于元伦理学的研究者刻意割裂“事实”与“价值”的关系,将过多的精力放在了道德语言概念的分析确证上面,而对实际生活中的道德现象和道德问题视而不见,这样便使伦理学脱离了社会实际,从而陷入了困境。

一、元伦理学的嬗变历程

(一)元伦理学释义

元伦理学(meta-ethics)一词的词头“元”(meta)源于拉丁文,原意为“在……之后”,或者“超……之外”。所以,“元伦理学”可以理解超越传统规范伦理学的伦理学。可见,元伦理学是相对于规范伦理学而提出的。概而言之,元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的区分在于:规范伦理学所关注的是为人们的道德行为所制定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以及论证这些道德原则和规范的合理性与正当性的方式方法。从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康德、黑格尔、近代功利主义,都是以此作为伦理学的主旨。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讲,西方古典伦理学都可以统摄在规范伦理学的范围之内。相反,伦理学扎根于严谨的科学逻辑,着重透析伦理学的概念、判断以及命令表达的逻辑关系,探究伦理学言辞的涵义和意蕴。从这一方面来说,规范伦理学可以称之为实践或行为的道德哲学,而元伦理学可以称之为理论或分析的道德哲学。

(二)元伦理学研究的基本问题

元伦理学这一概念的出现是相对于规范伦理学而言的,正是由于这两种不同理论形式的分野才导致了两者研究的基本问题的不同。一般来说,传统规范伦理学研究的问题主要包括:(1)道德来源问题;(2)人性问题;(3)人生问题;(4)原则问题;(5)实践问题;(6)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关系问题。而对元伦理学研究范围的权威界定,来自弗兰克纳。元伦理学,据弗兰克纳考察,是研究以下诸问题的:“(1)伦理学术语如“正当”、“不正当”、“善”、“恶”的意义或定义是什么?也就是说,使用了以上或类似术语的那些判断的本性意义或功能是什么?运用这样术语和判断的规则是什么?(2)此类术语的道德用法和非道德用法以及道德判断与其他规范判断的区别如何?与‘非道德的’相对照的‘道德的’的意义是什么?(3)有关术语或概念如‘行为’、‘良心’、‘自由意志’、‘意图’、‘许诺’、‘辩解’、‘动机’、‘责任’、‘理由’、‘自愿’的分析或意义是什么?(4)伦理的和价值的判断能够被证明、合理化或显示其正确性吗?如果能够,那究竟是怎样的和在什么意义上的?或者说,道德推理和价值推理的逻辑是什么?”[2]259对于这四个问题,马克·蒂姆斯进一步归结道:“前三个问题所涉及的是伦理术语的意义;第四个问题所关涉的则是道德判断的确证”[3]16,然而王海明在其《新伦理学》一书中对上述论述持有异议,在他看来,将元伦理学定义为“关于伦理术语的意义和道德判断的确证,因而是一门分析道德语言的科学”是不妥当的,他认为:“元伦理学的根本对象和目的,是解决‘应该如何’与‘事实如何’的关系问题,是通过对于‘应该如何’与‘事实如何’的关系的探究而达成对于‘道德’的确证:一方面确证我们对于‘应该如何’的道德认识之真伪;另一方面确证我们所制定的‘应该如何’的道德规范之真伪。”[4]3而在魏英敏教授看来,元伦理学所研究的基本问题,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伦理学的基本概念,或价值词的意义和用法;另一方面则是讨论价值判断的依据和价值推理的逻辑。[5]18并举例“图财害命是恶的行为”,在元伦理学家看来,伦理学所要研究的不是“图财害命”是否是恶的行为,而是“恶”的意义是什么,以及这个伦理判断在逻辑上是否成立。这或许能帮助我们理解元伦理学的研究内容。事实上,元伦理学的研究,是以基本概念为基础展开的,而对基本概念的确认,在元伦理学家的著作里,有着不同的认识,具体讲来,在摩尔看来,是“善”;在罗斯看来,是“正当”与“善”;在黑尔看来,是“善”、“正当”和“应该”;在艾耶尔看来,是“善”和“应该”;在史蒂文森看来,是“善”、“正当”、“应该”、“价值”、“事实”。这些元伦理学家们,正是通过对于这些元伦理学中基本概念的探讨与确证,构建起自己的伦理学体系。同时,对于元伦理学基本概念的不同认识,也使得元伦理学内部理论派别林立。

(三)元伦理学的理论派别及其各自特点

元伦理学主要可分为:直觉主义、情感主义、普遍规定主义元伦理学三个派别。元伦理学的创立者摩尔首先批判了传统规范主义伦理学,认为其在探讨“应该与事实”的关系时,直接从“事实”推导出“应该”,犯了将“应该”等同于“事实”的错误。摩尔在驳斥这种理论的同时,提出了自己的理论观点,这种理论被后人称之为直觉主义元伦理学——认为人们不必进行推理论证便可以直接觉知某些事物的本性的学说。“善”是伦理学研究的核心范畴,对“善”的理解仅仅只需要直觉。除摩尔之外,普里查德、罗斯和艾耶尔也是这种理论的代表。

20世纪30年代,情感主义元伦理学逐渐产生,其认为伦理学作为一门严格意义上的科学主要应该研究道德语言问题,价值判断的本质在于表达主体的情感而不是描述客观事实。其代表人物主要有罗素(晚期)、维特根斯坦、卡尔纳普和斯蒂文森。情感主义元伦理学主要有以下特点:首先情感主义者认为“应该”等概念只是主体的情感属性,与事实无关,依据在于一方面事实自身无所谓“应该”,“应该”的存在依赖于主体;另一方面,“应该”必须与主体一致而与事实往往相反。其次情感主义者还认为,伦理学既不能提供行为的规范,也不能表达事实真理,而仅仅是个人主观情感、愿望或心灵状态的表达[6]21。情感主义元伦理学在诞生后的二三十年里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并成为英美等国家最流行的伦理学理论,但二十世纪中后期,随着普遍规定主义元伦理学理论的兴起,这一理论逐渐衰落。

后起之秀普遍规定主义元伦理学认为,道德语言、道德判断的本性在于其规定性,正如其代表者黑尔在《道德语言》一书中所说“道德语言属于‘规定语言’的种类”[7]123,道德语言、道德判断的逻辑特色即可普遍化的规定性,也就是说,道德判断因其内在的逻辑普遍性而成为人们普遍遵守的原则。黑尔重视理性在道德方面的作用,一方面人们可以掌握和检验道德原则,另一方面,人们可以运用理性做出合理的道德判断,当然,他这样说是有针对性的,即反对情感主义者的非理性伦理学理论,强调道德评价标准的客观性。

二、元伦理学研究的困境

西方元伦理学家有感于传统伦理学因概念上不够明晰所引起的混乱这一弊病,企图创造一种科学的伦理学,因而,他们将绝大多数精力用在语言分析、逻辑推理和概念探讨上,这样,使元伦理学的研究日益趋向形式化,逐渐脱离生活实际,成为一种“学院式”的理论。西方伦理学家在研究过程中,坚持一种所谓的“中立”态度,试图建立一种超越不同的文化传统、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普遍的、科学的伦理学理论,而对现实社会中具体的道德现象不闻不问,也并不热心去解决或给与指导,他们所做的工作虽有益于清晰概念、明确判断和理清逻辑推理,使伦理学理论在形式上显得更为精致、精确,但却使伦理学日益远离社会生活,远离自己的原本使命,失去了对社会的指导意义,这一硬伤使得元伦理学不断受到后起之秀应用伦理学和传统规范伦理学的挑战,其研究也陷入低谷。

元伦理学的最终没落其自身理论的发展难辞其咎,我们知道,元伦理学的兴起和发展,先后大致经历了直觉主义、情感主义、规定主义三个阶段,而这三种理论除自身存在的缺陷外,对道德规范和价值判断的不同理解也使得它们陷入了尴尬的境地。直觉主义的困境在于它假设存在某种被称为“道德事实的东西”反映道德上的“善”或道德上的“应当”,人们可以通过“直觉”的方法很牢固地掌握有关这些事实的“知识”,即道德知识,这一观点本身就很具有争议性。同时,对于直觉的方法,同样争议不断,直觉主义者认为,我们只能通过“直觉”来认识和把握道德事实或获取道德知识,这说明我们具有感知道德知识的“道德官能”,人们之间的道德争议不过是由“道德官能”感知上的差异所致,消除争议的途径自然而然是提高人们的“道德官能”的敏锐度,这种认识无疑削弱了道德规范的神圣性。元伦理学发展到情感主义阶段,可以说对道德规范权威性和神圣性的解构达到了难以容忍的程度,情感主义者认为,价值判断仅仅是主体情感的表达,道德判断类似于感叹句,表达的仅仅是人们赞成或不赞成某种事物的态度和情感,这些都不过是主体的主观体验,因而无所谓真假、对错之分,也就是说道德判断不具有客观性,这样,我们赖以指导社会生活的一系列道德规范就变成了一家感愤之言,道德评价没有什么标准可依。这对于道德评价和价值判断的神圣正当性和所具有的社会指导性而言简直是釜底抽薪,这一荒谬的解读可谓是斩断了伦理学的立命之身!稍后的元伦理学家注意到了这种危险,他们在坚持元伦理学研究的同时,也强调了元伦理学规定性的一面,这也就是普遍规定主义伦理学。其代表人物黑尔在其著作《道德语言》中指出“为什么各种行为以特殊方式展示道德原则,其原因是:道德原则的功能即是指导行为,道德语言是一种规定性语言。”[7]123这种规定性语言同时具有可普遍性,在规范伦理学看来,道德原则等于命令,或具有命令句式的结构,他坚持,赞同某一道德判断,等于赞同蕴含于其中的命令,而真诚地同意某一个命令,就意味着赞同按照这一命令去行动,这种情形适用于每一个人。我们简单分析一下规定主义元伦理学的不妥之处,如果将道德原则等同于命令的话,一个邪恶的命令被普遍执行,如在战争中屠杀战俘,也就是道德的。这显然与人们的认识相悖。总之,普遍规定主义试图通过对日常语言的分析研究,力图把道德与人的行动联系起来,使元伦理学研究能够更贴近现实生活,但其理论自身所固有的缺陷使元伦理学依旧没能摆脱困境。

三、结语

西方元伦理学所遭遇到的困境,与其自身过于形而上的理论气质是分不开的。伦理学本来就是一门具有强烈实践性的社会学问,如果对它的研究脱离了社会实际,对现实生活中的所发生的道德问题不去关注,不能给与指导,伦理学也就失去存在意义了。元伦理学的研究固然对于明确概念、明晰逻辑推理具有重要作用,也使得伦理学的研究显得更具有科学性,但在“形而上”的路走地过远了,致使其理论过于形式化,这必然会偏离其立学的初衷。元伦理学研究随后逐渐引入规范伦理学的因素以及后来兴起的应用伦理学也力图克服元伦理学的弊病,突出伦理学实践性、规范性的一面。相信,元伦理学这门学科,在经过了这种“否定之否定”之后,会焕发出更强的活力,从而给与社会道德生活以更好的指导。

[1]唐凯麟.西方伦理学流派概论[M].湖南: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2]Joseph P.Hester.Encyclopedia of Values and Ethics,Santa Barbara ABC-CLIO,Incorporated,1997.

[3]Mark Timmons. Morality without foundation[M].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

[4]王海明.新伦理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5]魏英敏.新伦理学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6]万俊人.现代西方伦理学史.[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7]R.M.Hare:The language of Morals[M].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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