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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都市型现代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探析

2014-03-22李丽君张颖

安徽农学通报 2014年5期

李丽君 张颖

摘 要:通过对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脉络的梳理,探索其发展的规律和特征。目前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尚不能完全满足都市型现代农业的需求,需进一步提升对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认识,完善多元化主体格局,同时构建和完善依附都市型农业产业链条的服务内容体系,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功能,进一步促进都市型农业建设。

关键词:都市型现代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业产业链条

中图分类号 C9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7731(2014)05-01-05

2013年中央1号文件对建设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出了具体要求,加快建设现代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对促进都市型现代农业建设、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农业生产增收增效有重要意义,是实现科技兴农战略的有效途径。

1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历史发展脉络及演进特征

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经历了60多年的发展,逐渐从政府单一主体下的“附属机构”,向今天的多元主体参与的新型社会化服务体系演变,大致经历了3个阶段。

1.1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历史发展脉络 第一阶段是从新中国建立初期至改革开放前的30a间,初步建立了从农业种植、机械采购到水利、畜牧、兽医等较为初级的服务体系。这时的服务组织主要是协助政府完成工业资本的积累,是政府农业部门分工下的“附属机构”。

第二阶段是改革开放以后的30a间,逐渐开始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户成为农业发展经营的最基本单位。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迫切需要建立一种以市场为导向的“一体化经营”体制。1990年发布的《关于一九九一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通知》中,第一次提出了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概念[1]。

第三阶段是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时期。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将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到了一个新的发展高度,指出要“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促进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协调发展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2]。2004-2013年,中央连续10个一号文件对“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出明确要求。

1.2 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演进特征 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经历了以上3个阶段的发展,服务内容从产中环节向产前产后扩展,服务领域从单一的农业生产向产业链其它环节延伸,服务主体从“职能部门”逐步转化为多主体共同参与。其演进过程伴随我国农业发展情况而变化,时刻为农业发展服务。

2 都市型现代农业建设亟需加快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都市型现代农业的建设,与传统农业相比较,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对服务体系有更高的要求。

2.1 都市型现代农业是高度集约化的“大农业” 都市型现代农业一般处在城市地区或城市周边地区,特点是以现代科技为基础,以农业产业化为依托,以规模经营为条件。与传统农业相比,是在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中将三种产业有机融合,从而成为高度集约化的“大农业”。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一方面可以通过机械化手段实现规模生产,带来规模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促进农业科技深入农村,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和利用率。

2.2 都市型现代农业面对“大市场” 都市型现代农业是处于经营有利位置的前沿农业,由于接近市场,可以利用交通运输方面的优势,也更便于了解市场需求等信息。地理优势为都市型农业带来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挑战。城市居民对新鲜绿色健康农产品的需求,市场对产品质量安全、低碳环保、精细加工等方面的要求,都需要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来为都市型现代农业保驾护航。参与国际市场同样受到产品质量品质的挑战,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延长农业产业链条,完善农产品产后加工环节、增加农产品科技含量、提高农产品质量,从而提升国际竞争力。

2.3 都市型现代农业要求“大功能” 都市型现代农业除了生产经济功能以外,还要兼顾生态、文化、社会等诸多功能。除了为城市提供安全健康的农产品以外,还要提供集生产、生活、生态为一体的复合型产品,体现城市与农业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关系。通过设施农业、生态农业、休闲观光农业的提升,依靠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的融合,构建起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和服务体系。以此来加强城市与农业的沟通接触,完善都市型现代农业的“大功能”。

3 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现状及存在问题

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对都市型现代农业建设及农业经济增长起到了促进作用,但目前整体水平仍然偏低,在许多方面存在问题。

3.1 多元化主体格局基本形成,但作用发挥不足

目前我国共有县乡两级农业公益性监管服务机构14万多个、人员约83万人;经工商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68万多家;各类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达到28万多个[3]。多主体格局基本形成,但是各主体作用发挥不足,且彼此之间缺乏合作沟通。

3.1.1 主体间缺乏沟通,职能模糊 政府职能部门也时有参与经营性服务以获取一定的利益,使得公益性服务不足,为农户服务的意识不强,服务水平不高;而营利性组织追求更高的利润使服务领域十分局限,无法为农户提供全面的综合性服务。

3.1.2 政府公共机构公益性服务层次和质量不高 政府公共机构作为公益性服务的主要提供者,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同时,又从事部分经营性服务以及政府部门的党政事务等,使得农业社会化服务力量分散,导致政府公共服务机构公益性服务提供不足,水平较低。

3.1.3 合作经济组织存在诸多制约因素 我国农民专业社数量从2007年底的2.64万个迅速发展到68.9万个,社区生产服务中心、农资服务站、便民超市、互助互济会等各种类型的农村社区互助服务组织也纷纷出现。但在合作经济组织快速发展过程中,受到资金、政策、人才等各方面条件的制约。

3.1.4 龙头企业发展受限 我国农业龙头企业总体规模偏小,平均固定资产规模低于2 000万元,36.09%的龙头企业销售收入低于500万元,企业平均利润率4.51%[4]。另外因金融政策及企业本身性质等因素的影响,使企业与农户间的利益联结机制不够完善、带动能力有限。

3.1.5 科研教育机构作用发挥不足 我国每年对各级科研教育机构投入大量的资金,但大多数科研成果仅限于理论研究,而高等院校的学科结构及课程设置上与实际农业生产需求不匹配,目前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仅达到40%左右。

3.2 服务内容逐渐扩展,但农业社会化服务供需仍不平衡

3.2.1 金融服务发展缓慢 农业贷款和保险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风险大、经营成本高的特点,同时由于缺乏抵押担保机制,使农民个人甚至是农业中小企业及合作经济组织等都很难从信用社及其它渠道获得贷款等金融支持。

3.2.2 土地经营细碎化 据农经调查统计,全国农户平均经营土地0.47hm2,分为4.1块,经营耕地0.67hm2以下的农户占74.2%[4]。耕地规模小、地块细碎化,不利于机械化大规模生产,不符合都市型现代农业集约化经营要求,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功能无法得到正常发挥。

3.2.3 营销流通渠道不畅 部分地区农户的产品滞销无销,而城市消费者购买新鲜蔬菜价格昂贵,原因就在于农产品营销渠道不通畅,市场供需不匹配。既影响城市居民生活质量,也影响广大农民经济收入,背离都市型现代农业服务城市、提升农民收入的宗旨。

3.2.4 缺乏有效信息传递机制 市场信息的不对称使农户在生产交易过程中存在盲目现象,而部分地区生产中遇到困惑问题的时候无处及时求解。这些问题都需要加强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平台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指导。

4 发达国家及地区现代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经验借鉴

农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表明,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建设现代农业的普遍要求和趋势,通过对以美国、台湾为代表的成熟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进行研究和借鉴,进一步探索适合我国都市型农业发展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4.1 美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美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十分完善,几乎延伸到农业生产所有环节,为美国发达的现代大规模农业提供了前提和保障。美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主要由3部分构成:公共农业服务系统、合作社农业服务系统与私人农业服务系统。公共农业服务系统由农业部农业研究局、林业局、农业科研中心、联邦农技推广局及州、县农技推广机构、各州赠地大学农学院及其附属的农业实验站与合作推广站组成[5]。各州赠地大学农学院均开设农业类相关课程,科研推广经费主要依靠由各级政府及农业部拔款来保障。通过实验站、推广站、示范基地来示范,推广与应用现代农业科技,形成完善的教育—科研—推广体系。合作社农业服务系统的主体是合作社,为农户提供生产、销售过程中的各项服务,合作社也能够从赠地大学及农业实验站中得到相应的技术支持。私人农业服务系统的主体是提供采购、加工、营销以及产中技术指导服务的私人公司。美国私人公司因规模大、效率高而在现代农业建设中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4.2 台湾地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台湾农业作为“小农”现代化的成功典范,对我国大陆地区现代农业建设有着非常值得借鉴的意义,其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是以农会组织为基础的。台湾农会是农民自治组织,同时又与台湾当局密切合作,充分发挥台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功能,最大的贡献就在于将“小农”汇聚为“大农”。台湾农会分布十分广泛,其具有省、县、乡镇三级完善的组织结构。农会接受相应职能部门的管理,上级农会对下级农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帮助。台湾农会提供的服务内容比较全面,首先是政策信息传递服务,台湾农会有将各类相关政策、法规等进行宣传推广的任务;二是供销经营服务,农会通过产销班的形式,负责产前、产中的种植、加工等技术普及,还包括产后的产品购销、包装、运输等业务;三是金融服务,农信部本着“能保尽保,能贷尽贷”的原则,成为农民的主要资金来源,农民日常的贷款需求较容易得到满足。

4.3 经验借鉴 美国和台湾高度发达的农业,得益于其完善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美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三大系统相互补充,相互配合,各自发挥其特色的服务功能。美国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率已达80%,农业科技对农业总产值的贡献率则达75%以上[6],其以赠地大学为核心,政府配合的教育—科研—推广体系模式,能够解决我国目前政府、高校、科研部门之间配合不足,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以及基层农技推广的“最后一公里”等问题。台湾农会作为一个当局扶持、民办官助的多功能、综合性组织,既代表基层民众的意愿组成“大农”参与市场活动,又能够协助当局完成一部分职能,发挥了当局、民众、市场间桥梁的作用。启示我们充分发挥中间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使其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新生力量。

5 建设我国现代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对策

结合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现存的一些问题,借鉴发达国家相关发展经验,提高思想认识,完善服务体系各主体职能并进一步拓展服务内容,促进我国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

5.1 提升构建服务体系认识,提高协同创新能力 2013年中央1号文件《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提出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机制,将建设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提升到新的高度。中央对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给予高度重视,一方面给服务体系的发展完善带来了机遇,另一方面也对基层各单位及社会其他主体提出了要求。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各个主体、各种要素的有机集合而不是简单相加,要求政府公共机构、企业、各类合作组织、教育科研机构等充分提高对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认识,提升为农业生产各个环节的服务意识,开展大跨度整合的组织模式创新,发挥各自的能力优势,整合互补性资源,实现各方的优势互补。

5.2 完善多元化主体格局,合力服务都市型农业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政策的要求,同时也为了满足都市型农业更高的需求,在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过程中,加强多元化主体格局的建设,充分完善各主体的功能十分必要。根据各主体的功能及相互间的关系,构建服务体系关系见图1。

图1 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多主体格局关系

5.2.1 捋顺主体关系,明确职能分工 政府公共机构是公益性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同时引导并调动其他服务主体联动发挥整体功能;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功能主要是配合政府公共机构提供公益性服务,完善经营性服务内容和范围,确保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提供全面的服务;政府公共机构、合作经济组织以及龙头企业,都可以与教育科研机构建立联系,将先进的科研成果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应用传播。另外根据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的精神,可以引入社会资本、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充分发挥社会各种力量来充实和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各个主体要相互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5.2.2 强化政府公共机构公益性服务功能 政府公共机构掌握权力与资源,要切实提高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认识并明确定位自身职责,在公益性比较强、投资大而回报低、外部效益较大的服务领域积极发挥作用,以确保服务的推行。同时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与各类其他主体积极合作。例如,可以将一部分农业科技研究与推广工作,承包给龙头企业、供应商等去完成;与企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在某些服务项目上进行合作,充分发挥利用其在调用广播、电话、网络等媒体的低成本优势;甚至可以吸收一些小企业、小型民间组织、个体投资商等成分,通过组建“控股公司”的形式来提供社会化服务等。

5.2.3 扶持并规范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通过对台湾地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经验的借鉴,更加明确了要积极发挥合作经济组织的力量。由于其发展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需要政府对合作组织的运行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通过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合作组织的地位、权利与责任,以确保其发展方向的正确。落实完善资金、项目、税收等各项扶持政策措施,优化合作组织发展环境。重视合作组织人才培养及示范园区、实训基地等建设工作,促进合作组织这种现代农业经营组织载体快速成长。

5.2.4 加快龙头企业发展步伐 加强对龙头企业的信贷担保、公开授信、用地用电等方面政策的支持,完善农业科技型龙头企业面向市场的研究开发,有利于形成完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体制和机制,增加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有效供给[7]。通过建立规范法律体系完善龙头企业与农户间的利益联结机制,通过“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社、”“合作经济组织+农户”、“公司+政府公共机构+农户”、“公司+村委会+农户”等多种模式提供社会化服务,引导龙头企业树立服务意识。

5.2.5 充分发挥教育科研机构的作用 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科研教育机构要承担起服务“三农”的责任,积极发挥科研、教育、推广的功能。美国赠地大学的“教育—科研—推广”模式,为我国教育科研机构的发展带来了很好的启示。首先,政府必须在政策、资金、立法等方面对科研教育机构提供保障,明确职责。其次,改革科研教育体制,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通过建设实验站、推广站、服务示范基地等方式,为都市型农业建设提供农业技术支持,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第三,学科上增设农业类专业和课程的比例,提供职业教育、继续教育、远程教育及各种短期培训班等,积极培养现代科技人才。

5.3 丰富社会化服务内容,完善都市型农业产业链

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为都市型农业产业链的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以及多功能农业建设提供服务。在产前提供技术研发、生产物资、器械设备的采购等服务,产中给予相应技术指导、支持、质量监控,产后提供再加工、包装、物流运输、营销等服务,以及为生态农业、休闲观光等新型农业模式提供服务支持。依都市型农业产业链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内容体系见图2。目前亟待解决的几个弱项是土地细碎化、营销模式有限、信息化服务程度低、融资困难等。

图2 农业社会化服务产业链服务内容体系

5.3.1 完善农业融资机制 按照1号文件精神,要进一步强化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职能定位,鼓励国家开发银行推动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体系各主体共同创新完善农业融资机制,解决农村农业贷款融资困难。例如政府金融公共机构相关单位,与各类银行及金融机构共同搭建贷款担保中心,达成合作协议,为农民个人以及中小企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贷款担保。其中,天津市武清区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协调下的“银行+担保、投资公司+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的融资模式,为基本生产单元的农户解决融资困难问题,值得在全国范围推广借鉴。

5.3.2 健全土地流转机制 我国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带来的土地细碎化,阻碍了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按照“四化”同步发展的要求,将土地制度改革与户籍制度改革相结合,试点推广承包地换社会保障与宅基地换住房模式。借鉴成都、重庆等地的经验,开展“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置换城镇社区住房”模式;通过村集体引导农民将分散的、小块承包地,通过互换、合并等形式,变成集中的大块承包地;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连片租赁开发经营农民流转的土地;引导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等。 (下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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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创新农产品营销模式 为了从销售端破解农业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服务体系各主体应当积极探索农产品营销模式。政府财政可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业企业、合作社建设农产品保鲜库、冷藏库、购置农产品初加工设备和运输车辆,完善其加工、储藏、运输等能力建设,加强对农业市场的监管规范。同时,积极搭建农产品直供直销平台,组织开展农产品直供直销对接会,增进农产品供需双方的了解。推进龙头企业、合作社与超市、机关、团体、院校、社区等单位进行对接,形成“农超”、“农校”、“农企”、“农社”等直销模式。通过建设冷链物流和信息网络系统,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探索网上交易模式。另外,通过品牌认证以及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等,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市场竞争力。

5.3.4 探索农业信息化建设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了“四化同步”战略思想,2013年中央1号文件也对落实“四化同步”做了相关部署。工业化、城镇化带动和装备农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为工业化、城镇化提供支撑和保障,而信息化推进其他“三化”。加强农业信息化建设也是为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平台。由政府公共机构出资牵头,搭建农业信息平台,为农户以及合作组织、企业等提供各类农产品供需消息,以指导生产、加工决策。另外,物联网技术也可以在农业生产中广泛应用,通过安装物理探头等方式实现远程指挥,通过信息平台让专家亲临“现场”,给予专业直接的技术支持和指导。同时可以通过信息平台的搭建,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

参考文献

[1]高强,孔祥智.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演进轨迹与政策匹配:1978-2013年[J].改革,2013(4):5-18.

[2]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EB/OL].(2008-10-09)http://www.gov.cn/jrzg/2008-10/19/content_1125094.htm.

[3]中央一号文件解读: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快[EB/OL].(2013-02-03)http://news.sina.com.cn/o/2013-02-03/093926191490.shtml.

[4]关锐捷.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初探[J].农业经济问题,2012(4):4-9.

[5]李俏,王建华.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构建与创新:基于国际比较的视角[J].世界农业,2012(12):41-45.

[6]高建梅,何得桂.大学在美国农技推广体系中的功能及其借鉴[J].科技管理研究,2013(1):111-114.

[7]王建增.新农村建设背景下我国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1,39(33):20 796-20 797.

(责编:施婷婷)

5.2 完善多元化主体格局,合力服务都市型农业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政策的要求,同时也为了满足都市型农业更高的需求,在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过程中,加强多元化主体格局的建设,充分完善各主体的功能十分必要。根据各主体的功能及相互间的关系,构建服务体系关系见图1。

图1 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多主体格局关系

5.2.1 捋顺主体关系,明确职能分工 政府公共机构是公益性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同时引导并调动其他服务主体联动发挥整体功能;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功能主要是配合政府公共机构提供公益性服务,完善经营性服务内容和范围,确保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提供全面的服务;政府公共机构、合作经济组织以及龙头企业,都可以与教育科研机构建立联系,将先进的科研成果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应用传播。另外根据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的精神,可以引入社会资本、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充分发挥社会各种力量来充实和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各个主体要相互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5.2.2 强化政府公共机构公益性服务功能 政府公共机构掌握权力与资源,要切实提高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认识并明确定位自身职责,在公益性比较强、投资大而回报低、外部效益较大的服务领域积极发挥作用,以确保服务的推行。同时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与各类其他主体积极合作。例如,可以将一部分农业科技研究与推广工作,承包给龙头企业、供应商等去完成;与企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在某些服务项目上进行合作,充分发挥利用其在调用广播、电话、网络等媒体的低成本优势;甚至可以吸收一些小企业、小型民间组织、个体投资商等成分,通过组建“控股公司”的形式来提供社会化服务等。

5.2.3 扶持并规范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通过对台湾地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经验的借鉴,更加明确了要积极发挥合作经济组织的力量。由于其发展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需要政府对合作组织的运行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通过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合作组织的地位、权利与责任,以确保其发展方向的正确。落实完善资金、项目、税收等各项扶持政策措施,优化合作组织发展环境。重视合作组织人才培养及示范园区、实训基地等建设工作,促进合作组织这种现代农业经营组织载体快速成长。

5.2.4 加快龙头企业发展步伐 加强对龙头企业的信贷担保、公开授信、用地用电等方面政策的支持,完善农业科技型龙头企业面向市场的研究开发,有利于形成完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体制和机制,增加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有效供给[7]。通过建立规范法律体系完善龙头企业与农户间的利益联结机制,通过“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社、”“合作经济组织+农户”、“公司+政府公共机构+农户”、“公司+村委会+农户”等多种模式提供社会化服务,引导龙头企业树立服务意识。

5.2.5 充分发挥教育科研机构的作用 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科研教育机构要承担起服务“三农”的责任,积极发挥科研、教育、推广的功能。美国赠地大学的“教育—科研—推广”模式,为我国教育科研机构的发展带来了很好的启示。首先,政府必须在政策、资金、立法等方面对科研教育机构提供保障,明确职责。其次,改革科研教育体制,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通过建设实验站、推广站、服务示范基地等方式,为都市型农业建设提供农业技术支持,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第三,学科上增设农业类专业和课程的比例,提供职业教育、继续教育、远程教育及各种短期培训班等,积极培养现代科技人才。

5.3 丰富社会化服务内容,完善都市型农业产业链

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为都市型农业产业链的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以及多功能农业建设提供服务。在产前提供技术研发、生产物资、器械设备的采购等服务,产中给予相应技术指导、支持、质量监控,产后提供再加工、包装、物流运输、营销等服务,以及为生态农业、休闲观光等新型农业模式提供服务支持。依都市型农业产业链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内容体系见图2。目前亟待解决的几个弱项是土地细碎化、营销模式有限、信息化服务程度低、融资困难等。

图2 农业社会化服务产业链服务内容体系

5.3.1 完善农业融资机制 按照1号文件精神,要进一步强化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职能定位,鼓励国家开发银行推动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体系各主体共同创新完善农业融资机制,解决农村农业贷款融资困难。例如政府金融公共机构相关单位,与各类银行及金融机构共同搭建贷款担保中心,达成合作协议,为农民个人以及中小企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贷款担保。其中,天津市武清区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协调下的“银行+担保、投资公司+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的融资模式,为基本生产单元的农户解决融资困难问题,值得在全国范围推广借鉴。

5.3.2 健全土地流转机制 我国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带来的土地细碎化,阻碍了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按照“四化”同步发展的要求,将土地制度改革与户籍制度改革相结合,试点推广承包地换社会保障与宅基地换住房模式。借鉴成都、重庆等地的经验,开展“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置换城镇社区住房”模式;通过村集体引导农民将分散的、小块承包地,通过互换、合并等形式,变成集中的大块承包地;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连片租赁开发经营农民流转的土地;引导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等。 (下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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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创新农产品营销模式 为了从销售端破解农业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服务体系各主体应当积极探索农产品营销模式。政府财政可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业企业、合作社建设农产品保鲜库、冷藏库、购置农产品初加工设备和运输车辆,完善其加工、储藏、运输等能力建设,加强对农业市场的监管规范。同时,积极搭建农产品直供直销平台,组织开展农产品直供直销对接会,增进农产品供需双方的了解。推进龙头企业、合作社与超市、机关、团体、院校、社区等单位进行对接,形成“农超”、“农校”、“农企”、“农社”等直销模式。通过建设冷链物流和信息网络系统,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探索网上交易模式。另外,通过品牌认证以及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等,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市场竞争力。

5.3.4 探索农业信息化建设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了“四化同步”战略思想,2013年中央1号文件也对落实“四化同步”做了相关部署。工业化、城镇化带动和装备农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为工业化、城镇化提供支撑和保障,而信息化推进其他“三化”。加强农业信息化建设也是为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平台。由政府公共机构出资牵头,搭建农业信息平台,为农户以及合作组织、企业等提供各类农产品供需消息,以指导生产、加工决策。另外,物联网技术也可以在农业生产中广泛应用,通过安装物理探头等方式实现远程指挥,通过信息平台让专家亲临“现场”,给予专业直接的技术支持和指导。同时可以通过信息平台的搭建,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

参考文献

[1]高强,孔祥智.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演进轨迹与政策匹配:1978-2013年[J].改革,2013(4):5-18.

[2]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EB/OL].(2008-10-09)http://www.gov.cn/jrzg/2008-10/19/content_1125094.htm.

[3]中央一号文件解读: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快[EB/OL].(2013-02-03)http://news.sina.com.cn/o/2013-02-03/093926191490.shtml.

[4]关锐捷.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初探[J].农业经济问题,2012(4):4-9.

[5]李俏,王建华.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构建与创新:基于国际比较的视角[J].世界农业,2012(12):41-45.

[6]高建梅,何得桂.大学在美国农技推广体系中的功能及其借鉴[J].科技管理研究,2013(1):111-114.

[7]王建增.新农村建设背景下我国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1,39(33):20 796-20 797.

(责编:施婷婷)

5.2 完善多元化主体格局,合力服务都市型农业

根据国家相关文件政策的要求,同时也为了满足都市型农业更高的需求,在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过程中,加强多元化主体格局的建设,充分完善各主体的功能十分必要。根据各主体的功能及相互间的关系,构建服务体系关系见图1。

图1 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多主体格局关系

5.2.1 捋顺主体关系,明确职能分工 政府公共机构是公益性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同时引导并调动其他服务主体联动发挥整体功能;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功能主要是配合政府公共机构提供公益性服务,完善经营性服务内容和范围,确保为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提供全面的服务;政府公共机构、合作经济组织以及龙头企业,都可以与教育科研机构建立联系,将先进的科研成果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应用传播。另外根据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的精神,可以引入社会资本、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充分发挥社会各种力量来充实和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各个主体要相互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5.2.2 强化政府公共机构公益性服务功能 政府公共机构掌握权力与资源,要切实提高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认识并明确定位自身职责,在公益性比较强、投资大而回报低、外部效益较大的服务领域积极发挥作用,以确保服务的推行。同时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与各类其他主体积极合作。例如,可以将一部分农业科技研究与推广工作,承包给龙头企业、供应商等去完成;与企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在某些服务项目上进行合作,充分发挥利用其在调用广播、电话、网络等媒体的低成本优势;甚至可以吸收一些小企业、小型民间组织、个体投资商等成分,通过组建“控股公司”的形式来提供社会化服务等。

5.2.3 扶持并规范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通过对台湾地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经验的借鉴,更加明确了要积极发挥合作经济组织的力量。由于其发展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需要政府对合作组织的运行进行引导、监督和管理,通过建立健全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合作组织的地位、权利与责任,以确保其发展方向的正确。落实完善资金、项目、税收等各项扶持政策措施,优化合作组织发展环境。重视合作组织人才培养及示范园区、实训基地等建设工作,促进合作组织这种现代农业经营组织载体快速成长。

5.2.4 加快龙头企业发展步伐 加强对龙头企业的信贷担保、公开授信、用地用电等方面政策的支持,完善农业科技型龙头企业面向市场的研究开发,有利于形成完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体制和机制,增加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有效供给[7]。通过建立规范法律体系完善龙头企业与农户间的利益联结机制,通过“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社、”“合作经济组织+农户”、“公司+政府公共机构+农户”、“公司+村委会+农户”等多种模式提供社会化服务,引导龙头企业树立服务意识。

5.2.5 充分发挥教育科研机构的作用 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科研教育机构要承担起服务“三农”的责任,积极发挥科研、教育、推广的功能。美国赠地大学的“教育—科研—推广”模式,为我国教育科研机构的发展带来了很好的启示。首先,政府必须在政策、资金、立法等方面对科研教育机构提供保障,明确职责。其次,改革科研教育体制,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科研院所通过建设实验站、推广站、服务示范基地等方式,为都市型农业建设提供农业技术支持,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第三,学科上增设农业类专业和课程的比例,提供职业教育、继续教育、远程教育及各种短期培训班等,积极培养现代科技人才。

5.3 丰富社会化服务内容,完善都市型农业产业链

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要为都市型农业产业链的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以及多功能农业建设提供服务。在产前提供技术研发、生产物资、器械设备的采购等服务,产中给予相应技术指导、支持、质量监控,产后提供再加工、包装、物流运输、营销等服务,以及为生态农业、休闲观光等新型农业模式提供服务支持。依都市型农业产业链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内容体系见图2。目前亟待解决的几个弱项是土地细碎化、营销模式有限、信息化服务程度低、融资困难等。

图2 农业社会化服务产业链服务内容体系

5.3.1 完善农业融资机制 按照1号文件精神,要进一步强化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职能定位,鼓励国家开发银行推动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体系各主体共同创新完善农业融资机制,解决农村农业贷款融资困难。例如政府金融公共机构相关单位,与各类银行及金融机构共同搭建贷款担保中心,达成合作协议,为农民个人以及中小企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贷款担保。其中,天津市武清区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协调下的“银行+担保、投资公司+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的融资模式,为基本生产单元的农户解决融资困难问题,值得在全国范围推广借鉴。

5.3.2 健全土地流转机制 我国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带来的土地细碎化,阻碍了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按照“四化”同步发展的要求,将土地制度改革与户籍制度改革相结合,试点推广承包地换社会保障与宅基地换住房模式。借鉴成都、重庆等地的经验,开展“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置换城镇社区住房”模式;通过村集体引导农民将分散的、小块承包地,通过互换、合并等形式,变成集中的大块承包地;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连片租赁开发经营农民流转的土地;引导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价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等。 (下转25页)

(上接4页)

5.3.3 创新农产品营销模式 为了从销售端破解农业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服务体系各主体应当积极探索农产品营销模式。政府财政可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业企业、合作社建设农产品保鲜库、冷藏库、购置农产品初加工设备和运输车辆,完善其加工、储藏、运输等能力建设,加强对农业市场的监管规范。同时,积极搭建农产品直供直销平台,组织开展农产品直供直销对接会,增进农产品供需双方的了解。推进龙头企业、合作社与超市、机关、团体、院校、社区等单位进行对接,形成“农超”、“农校”、“农企”、“农社”等直销模式。通过建设冷链物流和信息网络系统,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探索网上交易模式。另外,通过品牌认证以及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等,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市场竞争力。

5.3.4 探索农业信息化建设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了“四化同步”战略思想,2013年中央1号文件也对落实“四化同步”做了相关部署。工业化、城镇化带动和装备农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为工业化、城镇化提供支撑和保障,而信息化推进其他“三化”。加强农业信息化建设也是为农业现代化建设提供社会化服务的重要平台。由政府公共机构出资牵头,搭建农业信息平台,为农户以及合作组织、企业等提供各类农产品供需消息,以指导生产、加工决策。另外,物联网技术也可以在农业生产中广泛应用,通过安装物理探头等方式实现远程指挥,通过信息平台让专家亲临“现场”,给予专业直接的技术支持和指导。同时可以通过信息平台的搭建,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

参考文献

[1]高强,孔祥智.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演进轨迹与政策匹配:1978-2013年[J].改革,2013(4):5-18.

[2]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EB/OL].(2008-10-09)http://www.gov.cn/jrzg/2008-10/19/content_1125094.htm.

[3]中央一号文件解读: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加快[EB/OL].(2013-02-03)http://news.sina.com.cn/o/2013-02-03/093926191490.shtml.

[4]关锐捷.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初探[J].农业经济问题,2012(4):4-9.

[5]李俏,王建华.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构建与创新:基于国际比较的视角[J].世界农业,2012(12):41-45.

[6]高建梅,何得桂.大学在美国农技推广体系中的功能及其借鉴[J].科技管理研究,2013(1):111-114.

[7]王建增.新农村建设背景下我国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11,39(33):20 796-20 797.

(责编:施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