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购物合同的成立及标价错误
2014-03-21雷秋玉苏倪
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版 2014年1期
雷秋玉 苏倪
摘 要:网络购物合同的成立,取决于网络购物平台商品信息发布行为的法律定性,如将其认定为要约,消费者在网络购物平台上的下单行为即为承诺;如认定为要约引诱,订单确认信的法律性质就成了判断网络购物合同成立与否的关键,这两点亟待明确。网络购物合同成立后,网络购物平台上的经营者能否以标价错误为由撤销网络购物合同,取决于其是否存有过失及过失的认定标准。网络购物合同被撤销的,依现行缔约过失责任规则,消费者的信赖利益难以得到填补,信赖责任规则是一种理论上可行的替代办法,但德国民法传统上可变的缔约过失责任规则是一条更为可取的法律路径。
关键词:网络购物合同;合同成立;表示错误与撤销;信赖保护;可变的缔约过失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1254(2014)01-0043-13
一、问题的提出
(一)概念限定
网络购物问题所涉及到的相关概念众多,但是一些关键概念的外延均过于宽泛或者内涵不够确定。为了论述的方便及将本文论述的内容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需要对如下几个概念进行限定:
1.网络购物合同。本文拟探讨的网络购物合同为网络购物平台上的经营者与消费者,通过网络购物平台的相关网络技术设施而订立的,以实物商品和网络数字商品为标的之购物合同。其实现具有足够的自助性,即消费者以网络购物平台上购买按键设置,通过与电子设备的交流可以直接完成购买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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