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德育心理契约的价值
2014-03-21陆卫明
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 2014年5期
□张 彧 陆卫明
[1.福州大学 福州 350108;2.西安交通大学 西安 710049]
所谓契约在《牛津法律大词典》中是指“两人或多人之间为在互相间设定合法义务而达到的法律强制力的协议”。这种协议是明确的、正式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在古罗马法系中,契约精神就得到了全面的体现。通过签订契约,可以明确界定员工和雇主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在对双方的行为进行约束的同时,也对双方的权利进行保护。而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契约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规范和调节着人们的现实生活。不仅如此,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们发现在正式的雇佣契约之外,雇佣双方还存在着隐含的,未公开说明的相互期望,他们同样是决定员工行为和态度的重要因素,这些因素后被定义为“心理契约”(Psychological Contract)。最早提出这一概念的是美国著名管理心理学家阿吉里斯,他于1960年在《理解组织行为》一书中探讨了雇佣双方这种隐性及非正式的理解与默契关系。之后,心理学家施恩、勒温等都对这一问题进行了研究。他们发现,对于契约中的相同条款不同员工的理解并非完全相同,在每位员工的内心深处,对于自己应该为组织付出多少,组织应该给予自己回报什么,回报多少都有自己的主观认知。这些主观认知部分体现在所签订的书面契约里面,部分则很难用文字描述,只能隐藏于双方的心理,并随着时间、情况的变化而不断发生变化,从而影响工作满意度和忠诚度。如今,心理契约这一成果已受到很多企业家的重视,并被广泛应用于经济管理当中,但它的使用范围并不仅限于此,德育领域中同样存在着心理契约,需要我们去发现并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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