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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司交叉持股法律规制的完善:基于比较法的考量

2014-03-21田慧颖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3期
关键词:法律

边 锋,田慧颖

(1.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 110013; 2.辽宁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沈阳 110003)

中国公司交叉持股法律规制的完善:基于比较法的考量

边 锋1,田慧颖2

(1.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阳 110013; 2.辽宁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沈阳 110003)

考察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内涵,对美国、法国、德国等主要西方国家公司交叉持股的立法进行比较,从公司交叉持股立法模式、对公司交叉持股规制的立法态度、以是否属于母子公司为标准对交叉持股作出区别性规制措施三方面对公司交叉持股立法进行评析。分析中国公司交叉持股存在的法律规制问题,提出完善中国公司交叉持股法律规制的建议,如设定“区别对待”的立法模式,区别情形对待公司间交叉持股,在《公司法》中增加针对母子公司间交叉持股的专门规定,以及建立非母子公司交叉持股的配套法律机制。

公司法;比较法;交叉持股;法律规制

交叉持股是公司法人股权制度深化发展的普遍现象,但因为各国之间的法律形态和传统不同,致使各国在规制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问题时也各不相同。因此在研讨我国公司交叉持股的问题时,可以站在比较法的立场上进行考量。通过比较研究能够对我国公司交叉持股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设性的参考意见。

一、公司交叉持股的法律内涵

关于公司交叉持股的概念界定在理论界尚未统一,台湾法学家庞德良指出:“所谓法人相互持股是指在战后日本发达的股权法人化现象的基础上,法人企业作为稳定的大股东互相持有对方法人企业股票从而在法人股东间形成了一种长期而稳定的持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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