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构建的困境及出路*
2014-03-21汪全胜
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4年4期
汪全胜
(山东大学威海校区 法学院,山东 威海264209)
从经济学视角看,任何一部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都会消耗一定的社会资源,这就是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成本;作为一种资源配置的方式,它的制定与实施会产生一定的经济、环境、社会的影响,这就是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立法者在制定一部法律法规时,都试图实现某种特定的目标,然而这种预期目标会实现到何种程度,是值得考察的。甚至在将法律法规作为社会规制的一种手段时,立法者要考虑这种手段或方式选择的正当性问题。为了确立法律法规方案的正当性,西方国家建立了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制度。近些年来,我国立法机关尝试建立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制度,但效果并不理想。那么,我国建立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制度难在何处,如何寻找制度突破的路径,这是值得研究与探讨的课题。
一、国外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制度的建立及发展趋势
不论是美国、加拿大还是英国、德国等,虽然都存在立法成本效益制度,但它不是完全独立的制度,而是规制影响分析 (Regulatory Impact Analysis,RIA)制度的内容或主要的分析方法制度。自20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一些国家开始进行规制改革,基本趋势就是放松规制以及改善规制质量,建立 “规制影响分析”制度。所谓“规制影响分析”是对将要出台的规制政策方案的可能影响和现行规制政策执行的实际效果进行系统估计,从而为政策决策者出台和修改规制政策提供信息的一种规制工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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