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公共企业民营化改革及其启示
2014-03-21惠晶
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惠 晶
(江苏师范大学 法律与公共事务学部,江苏 徐州 221116)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政府的经济职能不断加强。保证经济秩序的稳定,促进经济的持续发展,已经成为现代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市场经济微观体的企业,是现代社会商品和劳务的提供者以及市场竞争的主体,是构成国家国民经济的一种基本组成单位。而企业中的公共企业是作为社会公共经济部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能,干预社会经济事务的一个重要手段。
1 政府与企业关系的定位
所谓政府,是指国家进行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机关,是国家表达意志、发布命令和处理事务的机关。当然在市场经济下,各国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也有不同模式,世界上典型的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有四种[1]。
一是美国式的,可称“警民”关系,在这种关系模式中,政府的任务是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只需要给企业划定一个活动范围,使企业明白什么可以做,什么是被禁止的,在活动范围内企业拥有经营活动的全权,政府不进行干涉。
二是日本式的,可称“朋友”关系,政府和企业“穿一条裤子”,在这种关系模式中着重告诉企业应该怎样干,政府协助和支持企业发展,日本政府与企业的协调措施上,采取四种方法:会议[2]、行政指导、银行低利贷款、管理官员。[2]
三是德国式的,可称“仲裁”关系,这种关系模式强调的是效率和公平的合理取舍,政府按照竞赛规则对企业进行公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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