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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朗伊斯兰共和国政治体制探究*

2014-03-21王振容

阿拉伯世界研究 2014年2期

王 振 容

目前世界上共有四个伊斯兰共和国,分别为伊朗、阿富汗、巴基斯坦和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一词于 1956年首次以一个国家的国号被巴基斯坦使用,这样的制度在这四个国家中呈现出不完全相同的形式,因此学界还无法用确切的定义来对其进行描述。其中,伊朗是较早进入现代化的国家,在实践伊斯兰共和制度的道路上已经形成了一套属于自己的完整体系。如何在教法学家权威统治的宪法原则里实践共和制度是伊朗政治发展进程中的主要问题。支持教法学家治国原则的一方主张,建立在伊斯兰教原则上的主权属于真主,真主将权力委托给人民,因此人民应当选择教法学家作为真主的代表。①“教法学家治国原则”是伊斯兰教什叶派的学说之一。该学说认为在马赫迪隐遁期间,教法学家作为他的代理人具有治理国家的权力,以此保证国家所有的事务不违背伊斯兰教法原则。伊朗是历史上第一个在政治架构里采用教法学家治国的民族国家。倾向共和制度的一方则认为,按照国家的名称,由“伊斯兰”和“共和”两部分组成。②“共和”一词起源于拉丁文res publica,意思是“人民的公共事务”。“共和”的特色是国家元首是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在实践上,共和制度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主”,宣称采用共和制政体的国家也可能出现独裁或极权的情况。“共和”即意味着属于人民,如果教法学家可以决定一切,那势必与“共和”产生矛盾。这场争论不仅导致了统治精英的分裂,还激化了统治阶层的派别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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