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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胆、识、力”:叶燮对审美主体能力的建构与阐释*

2014-03-21王向荣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5期
关键词:主体艺术能力

王向荣

(绥化学院 文学与传媒学院,黑龙江 绥化 152061)

叶燮处在我国古典美学的总结时代——清代,所以其理论的学术价值不在于具体概念范畴的创立与阐释,而在于其具有辩证性和逻辑性的理论体系的建构。《原诗》中把审美主体的能力构成概括为“才、胆、识、力”,并且严密地论证了各项能力之间的逻辑关系。“识”居各项能力之首,是基础,所以“要在先之以识”[1],而“才”是把主体的各项能力呈现于外的艺术表现力。“胆”是勇于创新的勇气,“力”是审美主体把握艺术规律,进行审美创造的功力,笔力。呈现于外的“才”靠“力”来负载,靠“胆”来扩充。只有四者“交相为济”才能达到真正的创作自由之境。

一、“要在先之以识”:“识”的基础性

叶燮把审美主体之“才、胆、识、力”四者的关系定位于“交相为济”,“无缓急”,在这样的平台上他建构了“识”的基础性地位,并且将“识”列居诸种能力之首:

大约才、识、胆、力,四者交相为济。苟一有所歉,则不可登作者之坛。四者无缓急,而要在先之以识……惟有识,则能知所从、知所奋、知所决,而后才与胆力,皆确然有以自信;举世非之,举世誉之,而不为其所摇。安有随人之是非以为是非者哉!(《原诗·内篇下》)

“识”指能够做出判断取舍的辨析力,因为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所以才能决定取舍,这一点正如《原诗》中所阐述的“惟有识则是非明,是非明则取舍定”。叶氏认为“识”“始于格物”,并且提出了格物之法:“一一以理事情格之。”这里的“格物”有两层内涵:一指挖掘客观万物之“理事情”,对之辨黑白,分美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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