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庭原告资格受限问题的分析与对策
2014-03-21朱志炜
安徽农业科学 2014年18期
关键词:环境
朱志炜
(北京林业大学法学系,北京 100083)
2007年11月20日我国第一个环境法庭在贵阳市设立。从贵阳市环保两庭成立至今已有6年时间,这6年时间里环境法庭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各地纷纷成立。但是在法庭数量增加的同时,很多问题暴露了出来,比如为人们所津津乐道的“无案可审”的问题。针对环境法庭的这些问题,研究者不在少数,笔者在参考前人的基础上,进一步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细致的剖析,并给出建议。
1 原告资格受限的问题
“无案可审”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原告资格受限的问题。原告资格可以分非公益诉讼和公益诉讼两种。
1.1 非公益诉讼:资格限于直接利害关系人 非公益诉讼情况下,原告资格范围非常小。环境法庭没有专门的环境诉讼法,因此环境案件的诉讼规则主要遵循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就将原告限定在了与案件本身“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上。但环境问题本身具有排污隐蔽性、污染损害发生滞后性、受害者自身能力的不足、因果关系复杂性等特点,环境问题的这些特点导致了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往往不能及时“出现”,受害者这一群体也不是固定的群体,其本身具有广泛性和流动性。环境污染者与环境污染的受害者之间往往也没有直接的民事法律关系,而环境污染者的污染行为也不是针对某一个特定的人或特定的群体做出的,污染者只是在进行合法地进行生产,这就导致很多受环境污染侵害的受害人无法成为民事诉讼法上的适格原告,从而失去了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环境民事纠纷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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