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C电子商务模式税收的国际经验借鉴及路径选择
2014-03-21张秀莲赵婷婷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刘 鹏,张秀莲,赵婷婷
(南京财经大学 财政与税务学院,南京 210023)
我国电子商务自从1998年兴起以来,一直飞速发展。《2013年中国电子商务企业发展报告》指出,2013年上半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为4.98亿元,同比增加45.3%。电子商务的强劲发展和网络零售巨大的利润空间使得对 C2C电子商务模式税收问题的研究更富有现实意义。
一、C2C电子商务模式的征税依据
C2C电子商务模式是指一种顾客对顾客的网络交易模式,不同于B2B和B2C的电子商务模式,在C2C电子商务模式交易中,卖家以个体形式出现,一般不进行工商注册,仅仅凭借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就能轻松的与顾客进行贸易往来,从而逃避各种征税问题。[1]我国对C2C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研究已久,笔者认为在目前形势下,国家对C2C电子商务模式征税是可行的。
(一)征税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
与实体经济不同,C2C电子商务模式中的卖家凭借零租金、零征税,往往会制定比线下卖家更低的价格,这不符合税收公平的原则。线下店铺往往沦为体验店,顾客会对比价格,选择在线上交易,削弱实体经济的竞争力。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保证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同步发展必然要求对C2C电子商务模式征税,在当前的环境下,对C2C电子商务模式征税是大势所趋。
(二)相关法律政策为征税提供了法理前提
首先,我国税法规定居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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