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政府社会治理机制创新研究
2014-03-21刘东杰
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刘东杰
(江苏淮安行政学院 科研处,江苏 淮安 223003)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要实现这一目标,创新地方政府社会管理机制是重要抓手。
一、地方政府社会治理机制创新的意义
(一)社会治理机制创新是实现“善治”的重要途径
“善治是公共管理中的帕累托最优。”[1]“善治”一种社会治理的理想状态,其通常的衡量标准为政府的合法性、法治性、透明性、回应性、责任性、廉洁性,公众的参与性,社会的稳定性和公正性等。在“善治”状态下,社会公共利益得以最大程度上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问题得到最低成本的有效治理,社会步入一种低风险的秩序化发展轨道。现实中,要实现“善治”,既要对治理主体进行培育、治理工具进行创新选择,也需要对治理客体进行适度改造。这一培育、创新和改造的过程中蕴含着对社会治理机制创新的诉求。在这里,社会治理机制创新,一方面包括社会治理主体的创新;另一方面还包括社会治理工具的创新。从社会治理机制创新的内容来看,它是具有“善治”因子的: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和平等化,可以使政府更具透明性、合法性和回应性,社会参与的效度也会大大提升;从社会治理工具的创新来讲,无论是民营化、社会化抑或是自治化,都能在一定程度上减缩政府的公权范围,减小政府运作成本,使政府的合法性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提升。
(二)社会治理机制创新有助于增强政府公共管理能力
在历经了古典自由主义、福利国家及新自由主义等思潮后,人们越发地认识到,“执政无能即政府能力弱化和政府公共政策质量走低是导致国家经济发展乏力和国家间经济差距扩大的主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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