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权、授权、放权和事权下移的概念辨析
2014-03-21汤明磊
中国机构编制 2014年7期
● 汤明磊
(作者系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博士候选人)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和分税制的不断完善,地方政府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角色越来越重要,也承担着日益繁重的公共管理职能,“分权、治理”的浪潮也随之在中国蓬勃兴起,政府间纵向关系研究逐渐成为学界关注的重点,“分权”、“放权”、“授权”、“事权下移”等概念频频见诸于各类文献与会议文件中;然而,对于这些概念的理解,学界仍存在分歧,且少有关于如何区分这些概念的文献。在学界、媒体和政府文件中,往往都对其不加区分地并列使用甚至等同使用,为此,本文在系统地阐述分权、授权、放权和事权下移内涵的基础上,综合国内外学者的观点,全面地剖析四者的区别及内在机制,为政府间权责划分的研究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分权、授权、放权和事权下移的含义
(一)分权的意涵
“分权”一词,在英文中对应“Decentralization”,也常常译为“分权化”,是指将集中在一个中心或顶端的权力和责任向相关平行部门、下属区域进行分配、转移和分散的过程,一般与集权相对应。①
对“分权”的界定,学界存在较大的分歧。有学者专注于权力转移的途径,认为“分权”指从中央政府及其机构向中央政府的部门或机构的地域单位、附属单位或各级政府,准自治性的公共当局或公司,区域性的、地区性的或职能性的管理当局,或非政府的私人企业或自愿组织,关于计划、管理、资源的筹集和分配等方面的责任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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