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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丢捡来的巨款需赔偿吗

2014-03-21

妇女 2014年2期

初中生张某和胡某放学后结伴回家,途中发现地上有一纸袋,打开一看,竟是整整10000元现金。二人商量后,决定各拿500元零花,将剩余9000元埋藏一隐蔽处,留着以后取用。未想三天后二人再取钱时,发现所藏款不翼而飞。一月后,失主王某听说此事,找到张某、胡某的父母,追要丢失的10000元现金。其父母以钱是孩子们拾到的,况且其中9000元又丢失为由,拒绝赔款。请问,王某的主张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张某和胡某拾得10000元属不当得利,所谓不当得利是指行为人取得他人的财物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依据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就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的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利益受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张某和胡某拾得现金后应归还给失主或将拾得款上交学校或有关部门,由此所支出的费用应由失主王某承担,即使在途中发生现金被盗或丢失,二人也不负返还义务。但张某、胡某没有这么做,而是打算将钱分掉,二人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该款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私分和埋藏的行为,所以,张某和胡某应对私分的1000元和丢失的9000元承担返还责任。因张某、胡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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