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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性:基于我国海洋环境管理的视角

2014-03-19孙金波

关键词:海洋管理

孙金波

(温州大学法政学院,浙江温州 325035)

整体性:基于我国海洋环境管理的视角

孙金波

(温州大学法政学院,浙江温州 325035)

我国海洋环境问题与陆地环境问题相比,具有特殊性、多变性、复杂性特点。海洋环境的管理主体具有多元化、主体间关系的复杂化、利益诉求的多样化、管理模式管理手段的碎片化等“非整体性”特征。现实的海洋环境已经遭到破坏,解决的关键是管理主体整体性思维的运用。整体性思维方式要求人们要坚持海陆一体观、整体利益观、管理手段、主体的联动作用等解决问题。

整体性;海洋环境;管理

一、前 言

狭义的海洋管理概念,指国家海洋行政机构对海洋的某一局部区域或某一行业资源开发利用实施的具体管理活动。本文使用的海洋管理属于广义范畴[1],指国家通过各级政府部门,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对其所属海洋国土的空间、资源、环境和权益等进行的全面统筹协调的综合管理活动。海洋环境管理是海洋综合管理的内容之一,具体内容为以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为目标,划定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对海水水质分类管理,控制陆源、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上船舶、海洋倾废等污染源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防止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遭受损害的一系列活动。海洋作为海洋环境管理的自然客体,是由作为海洋主体的海水、生活于其中的海洋生物、邻近海面的大气、围绕海洋周围的海岸和海洋底土组成的统一、立体的整体,是一个既在时间上又在空问上具有整体性、相关性、适应性的生态要素的组合整体。所有组成部分都不能单独成立,都是“整体”中的部分、每一个“部分”的微小变化都与“整体”紧密相连。在实践中,作为主体的管理者本身具有复杂性、多元性以及利益诉求的多样性等特征,注重单项、单要素、碎片化①碎片化的具体内容是指地方政府不仅在数量特征上表现为大量的碎片, 而且这些政府在地域和功能上彼此交叉重叠.、解构式的职能管理割裂了海洋的整体性,难以实现海洋生态的有效治理。致使海洋管理与流域管理、海域管理与土地管理和地方行政管理分离、资源与环境管理不能有效地整合、缺少综合流域海洋管理战略规划、当下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冲突等等问题的出现,这些问题在我国海洋环境管理中表现尤为突出。

二、我国海洋环境管理的非整体性

海洋环境和生态系统复杂,众多环境因子之间的关系微妙,且由于人类活动的大规模介入,使得整个海洋生态系统已经处于非常脆弱的状态。当下的海洋环境问题主要表现为陆域复合污染严重,其中径流携带常规污染物与营养物质的数量上升、径流所携带而来的污染物种类增加;海水养殖造成的海水富营养化;沿岸过多的填海造地和拦沙造地对物种的破坏;海洋沉积物的污染特性发生变化,由传统的无机物、重金属变为含有多种人工合成有机物污染以及立体的污染源例如大气沉降污染,包括酸雨、营养物。此处仅举几例,我国海洋环境问题可见一斑。导致海洋环境出现问题的原因较为复杂,但作为海洋环境管理部门难辞其咎。

(一)海陆分离观念的影响

我国传统社会中,囿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以及农业为主的生产方式,人们对海洋持较多的神秘感、敬畏感,久而久之,便形成了较为顽固的“海陆”二分观念,甚至表现为向海洋无限制地掠夺,而没有保护的意识和观念。随着海洋经济的迅速发展,近海海域受到严重污染,集中表现为陆源污染与石油的污染。据《2010年我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显示,陆源污染的情况为,2010年河流携带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总磷入海量较上年明显增加;监测的入海排污口主要污染物的达标率均有所提高;入海排污口邻近海域环境质量状况未见明显改善,部分排污口邻近海域环境质量较差,海洋环境污染在靠近陆地之处表现突出。作为同样提供人类生存基础的海洋应该获得与陆地同等的保护权利,开发与保护应该同时进行。在实践中人们固有的海陆分离的观念影响了海洋的存在状况。在海与陆交界地带,如果仍然坚持海陆分离的观念,那么只能造成“公地悲剧”的出现。同时,与发达国家的处罚力度相比,我国的监管部门无论在处罚力度方面还是惩戒措施方面都显得“小心翼翼”、被动、无奈,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要有效地解决该类问题,必须转变思维方式,引入海洋经济管理中的“海陆一体化”理论加以考虑和完善。综合考虑陆域、海岸带、海域的资源禀赋,生态特征和保护要求,统筹海陆生态功能。最终形成沿海经济区的产业发展与布局、生态保护与环境建设、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共生共存共赢的状态。

(二)海洋“公地悲剧”

“公地”所以出现“悲剧”在于当资源或财产有许多所有者时,每个个体基于利益最大化而使用资源将会导致资源被过度使用,最终损害了所有人的利益。由于海洋资源与能源难以界定归属,海水具有的流动性、关联性,则在实际管理中,管理部门之间不能协同发力、所制定出的政策体系各有所指,容易使海洋“公地悲剧”出现。

1.涉海行政部门协同性不够

管理部门之间仍然是分离式的管理方法,导致权力界定不清,责任的归属不清的结果,尤其表现在海陆交界的地带。根据我国现行法规,海洋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由国家海洋局、国家环保总局、交通部、农业部、海事等部门以及沿海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个涉海部门的职权范围看似明确,使得不同海洋自然资源或生态要素及其功能被分而治之,不能根据海洋生态系统的整体性进行综合管理。实际执行过程中但各部门职能交叉、海洋部门不上岸,环保部门不下海,机构间和部门间缺少协作、机构重复设置的问题、缺乏综合协调和联合执法的机制和手段,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成为海洋管理的顽疾,致使跨行政区域、跨行政部门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问题难以解决。依然存在。目前,针对海洋和陆地的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问题,沿海地区普遍存在规划上的冲突,造成各自为战、各自为营的开发事实。在涉及各自利益时,各个涉海部门往往从本部门、本行业利益出发;遇到事故,则互相推诿。

2.管理部门政策体系的结构性缺陷

海洋环境管理所涉及的范围较广,包括水质、底质、生物、大气等多种环境要素。管理客体多样、复杂、多变,要求管理主体所制定的政策、法律法规的内容有一致性,即在最终目的指向方面的一致性。反之,必然呈现出政策体系的结构性缺陷。就我国的海洋管理的法律体系而言,基本体系已经形成,并建立了相应的执法主体,但结构性缺陷依然明显。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都是针对单项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而制定。某个单项的法规聚焦于某种海洋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的重要性和特殊性,过分突出了一种或几种资源、能源而对其他部门其他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同诉求少予考虑[2];行政部门仅仅制定从自己视角出发所考虑的问题、法律部门限于法律的范围等从“自己”的视角出发,结果便是“各说各话”,彼此无交叉;一些海洋领域如海岸带还没有立法,一些法律、法规也缺乏相应的配套细则。如此,形成了一种“大而全”貌似整体、规模较大、较完善(内容上的面面俱到),但实际上形成的却是多种法律法规并行,“法出多门”,缺少统一的国家海洋政策;“一般”原则与“个别”情形的结合不够,远未形成“因地制宜”的海洋环境管理方案,不能适应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综合管理需要。同时,执法力量分散于海监、渔政、港监等多个部门,这种执法格局大大削弱了海洋管理能力,使海洋管理职能部门难以履行好国家赋予的海域协调管理职责。

3.时空节点上的利益分割

由于政出多门、海陆分离观念以及政策体系结构性缺陷的存在,导致众多管理主体的利益诉求一定是片段的、点状的。各个主体都可以打着“公地”的幌子而为自己部门的利益出发点找到根据。海洋作为一个立体多样复杂的生态系统,其生态环境的变化既表现在时间上又表现为空间上,其环境指数的高低变化是在一定的时空坐标内可以测量的。而且时间、空间上的变化,必须要从整体、系统的角度去考量。实际管理中,各级管理部门的出发点还是局部的利益,显示出“利益”的“分散”与“分割”。例如,某个区域的管理部门只考虑自身的块状“利益”而“自扫门前雪”的情形就会出现:在时间节点上表现为分割式地处理与之前、之后的关系,不从链条上考量前后利益之间的相互影响;横向与纵向地“片段式考虑”局部的利益所得必然导致海洋的监督、管理无所着力,责任主体难以界定;利益主体应该获得的整体利益被“耗散”应然的价值未能实现。这些碎片式的管理方式,不但不能形成更大的合力,而且会导致更加严重的海洋环境问题。

(三)管理主体的分散、单一化

尽管我国海洋环境管理部门众多,也涉及了管理的各个层次的内容。但就我国国情而言,群众、社会组织的作用不可小觑。管理海洋环境主要是相关部门的责任,实际上参与海洋环境事务的还有相关的民间组织、一些普通民众等等。这些参与要素对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如果能够联动起来将会发挥极大的积极作用。实际情形远非如此,管理主体不仅单一,而且彼此之间没有有机的组合:政府部门仍然是从上而下地进行宏观管理;民间组织的呼声未必能达到高层;群众的力量仍很分散。同时,海洋环境问题的管理基本上是“滞后”的,在问题发生之后采取一些惩戒措施来弥补或者减少损失的做法,或者从结果向源头寻找破坏污染的主体,这种治理路径属于末端治理①所谓“末端治理”是指对工业污染物产生后实施的物理/化学/生物方法治理.、末端管理,具有一定积极作用。反之的方式是重视了“源头”而中间的过程当中管理主体仍然表现为缺位的状态。

三、整体性对海洋环境管理的启示

思维方式主要是指在人们的社会生产和生活实践中起主导作用的思维模式和遵循的理路。整体性原则是系统哲学的核心原则与出发点,也是中国人习惯的一种考量人与自然关系的思维方式。按照恩格斯的理论,整体性思维方法和原则要求我们考虑问题之时要把握实践对象的“总画面”、“总联系”,并在“总联系”中把握各部分的细节,把握各部分在“总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在具体实践中要求摒除那种只求局部、不求整体发展的思想方法,去除那种将空间上的局部与整体割裂开来,只重视局部,忽视整体的“非整体性”行为。经过科学化了的整体性思维方式是当代思维的一个重要特点,这种整体性是在科学原则指导下的整体性,不是模糊思维,这种整体性思维视对象世界为相互联系、相互关涉的“系统”,考量任何一个要素都要从全局、从整体的效果、影响作为出发点。海洋环境情况与人类活动息息相关,人们如何对待海洋,海洋也必将如何“反馈”人类。由于自然因素的不可抗拒和难以准确预测,需要考量的是“属人”的内容。这就要求相关管理部门针对海洋环境的特点以及海洋环境问题的特点具备一种整体性思维方式,即不是着眼于某一个点或某一个区块、局部,而考量海洋生态系统、整体,从而达到整体管理效果。

(一)海陆一体观

海洋环境的立体性、多元性、多层面以及多样性复杂性等特征不同于陆地。在近十几年的发展过程之中,伴随科学技术发展而提高的人类利用海域和海洋资源能力的增长,人类从海洋中获得了大量的资源、能源,对海洋开发的深度和广度都有所增加,这是值得肯定的。但不容乐观的是海洋生态环境的恶化,而且有愈演愈烈的态势。我国海洋生态环境问题在海陆交界地带表现尤为明显,而且较多的“问题”由海陆分离观念导致。

尽管海洋对进入其中污染物物质具有稀释、扩散、氧化、还原、生物降解等消化能力,对轻微的污染具有一定作用。但海洋环境的自净能力毕竟是有限度的,无节制地任意向海洋倾倒废水、废物,不仅将赞成海洋环境的污染和损害。更为严重的是,当人类活动排出的污染物超出环境的自净能力时,就会导致海洋环境系统产生不可逆的变化;在开发利用之际,如何界定、如何管理和规范开发的内容、次序、层次,都需要整体的统筹和协调,否则,必然导致无序和破坏。人们利用开发海洋之始就应该知道海洋与陆地为一个整体、利用的同时就应该加以保护。具体而言,应该把丰富的港、渔、景、油、涂、岛、能等海洋资源优势,与陆域经济在产业、市场、资金、科技、人才和机制方面的优势结合,陆海联动发展。目前海洋污染的源头大多是来自陆地,陆地上的人视海洋为一个可以“容纳”无限污染物的天然‘垃圾站’,可以肆意、无限度地倾倒我们的生产、生活垃圾。联合国的专家报告指出:“在海洋中,到处都有人类的指纹,从极地到热带,从海滨到海洋深渊,现在都能观测到化学污染和垃圾。”[3]所以说,海洋已经被人类“纹”上了印记,人类的活动几乎触及了所有内容。古语云:“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可海洋的“容”也不应是无限的,而且对容纳物还应该有一定指标要求。

人类活动从走近海洋到走进海洋,本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之一。但必须把海洋视为与陆地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虽然二者的特质有所不同,但从来都应是一个整体。海洋有自己的权益和承受极限,海洋不应紧紧作为提供产品、资源、能源的天然储备箱。要求从源头上加强对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对包括船舶运输产生的垃圾、海水养殖的废弃物、废弃渔网和生活垃圾等在内的海上垃圾进行规范控制和清理,真正从源头上减少海洋垃圾的数量,进而降低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陆地的所有活动,无不与海洋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如果视海洋为一个独立的部分,或者只能作为人类活动终端物质的容纳场所,必然导致海洋与人类逐渐疏离,进而远离人。

(二)整理利益观

海洋环境与陆地环境共同组成一个相互影响的系统,呈现了生态环境的整体性特征。对其进行管理也必须遵循生态整体性的原则,即在具体管理行为发生之际,各个管理主体之间具有统一性、协调性。由于生态系统管理最终还是由政府、组织、个人等各种类型的主体来实施的,因此,必然要体现出各管理主体的管理水平、意志达成一致。由于海洋环境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而公共物品具有不可分性、非竞争性和排他性,产权界定仍然不清晰,则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在“利益”的内在动力支持下,使用者只考虑自己、短期、当下利益的实现程度,而极少或不必考虑此种行为对海洋环境带来的“不利”之处,导致“公地悲剧”的出现。而肇事者又不必承当责任,则悲剧愈演愈烈,手段愈加变本加厉。究其原因,还是传统的农业社会固有思维方式作祟,使用主体仍然视海洋为一个天然的可以肆意利用和开发的客体。在利用的同时,虽然也采取了一定程度的监控或保护的政策措施,但人们的索取意识仍是最主要的价值趋向,表现为视海洋为一公共物品,随便滥用,无度开发、每个成员都可以向海洋索利益、根本无视海洋作为与陆地一样的一极。其实,海洋作为一极也有存在其“利益”的要求,尽管这个“利益”的内涵需要主体的人来赋予。作为开发主体的我们如果仅仅考量的还是局部、当下、眼前利益的“点”,而不考虑自身行为给海洋环境、他人、社会带来的种种“不利”之处,久之,海洋环境必然限入更严重的危机,从而丧失其提供人类资源、能源的能力。从纵向上说对利益的考量不能分散于某一个时间的“节点”上,而应视之为一个“连续”的过程,放在整体的过程之中。横向而言,必须破除条块分割而应视其为一个相互连结的网状结构,每一个部分的考量都与其他部分密切相关。我国的海洋管理法律和政策多为部门制定,部门利益突出,缺少综合统一性。从整体上看,尚未对海洋的战略地位有清醒的认识,还没有把海洋事务纳入到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战略等国家层面的战略规划中。各项海洋管理职能和职责的分散、交叉与重叠,导致管理成本增加且效率降低。在整体利益观的前提下,涉海管理部门之间应该协调统一,而在立法方面也需要出台具有“整体性”特征的法律法规,既有综合性又能针对不同区域的特征。

人类利用海洋之时,必须要视利益为一个整体,个人、群体、社会的利益都要有所考量。开发利用海洋,尽可能地从中获得更多更大的经济效益是我们的良好初衷。海洋经济开发与海洋环境保护是个“不二”的问题,要求我们真正做到以人为本、以环境为本,把经济开发的规模维持在海洋资源与环境的承载力基础之上,有序、有度地开发和利用。同时,使用高新技术,提高海洋的贡献率,尽可能地减少环境方面的污染和破坏;结合环境影响评价、创建环保模范城市等环境管理制度推进清洁生产;继续通过环境影响评价,促进企业结合新、改、扩建项目实施清洁生产,从源头削减污染;结合创建环保模范城市促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通过清洁生产和深化污染治理、进一步消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为经济发展提供新的空间。

(三)政府、社会组织、群众的联动作用

作为海洋环境管理参与主体的公众,既包括以个体形式分散存在的公众,如沿海居民和渔民,也包括以组织形式存在的社会团体,如各种环保NGO、环保社团等。1975年休埃尔在其《环境管理》一书中指出“环境管理是对损害人类自然环境质量的人为活动(特别是损害大气、水和陆地外貌质量的人为活动)施加影响”。其中“施加影响”是指“多人协同”的活动,以求创造一种美学上会令人愉快、经济上可以生存发展、身体上有益于健康的环境所作出的自觉的、系统的努力。政府、社会组织、群众同属管理主体的组成部分,尽管分属不同的群体,但其根本利益和诉求是一致的,则在充分发挥各自的主要作用的同时,如何使三者有机结合,发挥出联动的合力作用是亟待解决的课题。

1.政府的主导作用

政府能否妥善处理政府、企业和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保护环境的行动,对环境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对海洋环境进行系统管理,政府应该发挥主导作用,因为政府是环境建设的领导者、管理者和服务者。科学发展观要求,环保部门从后台走到前台,从单一转向综合,从局限于污染治理提升到为社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

当下,造成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的主体以企业居多,所以治理的着眼点应该落实在企业这一群体上。针对企业的污染行为,我国执行的工业污染防治方针基本属于末端治理范畴①(1)通过颁布污染物排放浓度标准、征收超标准排污费, 促使企业进行治理; (2)采取限期治理和关、停、并、转、迁等强制手段, 解决严重的污染问题; (3)对新、扩、改建项目实行“三同时”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控制新污染源的发展; (4)通过技术改造, 提倡并鼓励大搞原材料综合利用, 提高资源利用率, 采用先进工艺, 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 (5)推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试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对环境污染尤其是海洋环境污染起到了减轻和治理的效果,但相对于“开端”预测和过程控制监管而言,末端治理显得滞后和被动②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末端治理”中一些企业排放的有毒物质往往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或改善, 污染物在不同介质中的不停地被转移而已, 甲的污染看似不存在却转移到了乙处. 甚至一些有毒害的物质在被转移的过程中有可能与新的污染物“嫁接”从而生成毒性更高的污染物, 最终这些污染物历经“千回百转”最终还是流入大海.。由此,要求政府部门发挥主导作用进行干预和监督、管理,从源头上对各类海洋开发生产作业者的立项环评等作出系统、科学完整的审核批准。具体部门应该运用整体性思维方式,从纵(历史)与横(现实)来综合考察,充分估计企业污染程度的有无与程度等等环境因素之后才能予以通行。一旦进入生产过程,仍然要把该企业适时纳入监管范围,政府部门应该贯彻联合国环境署关于“清洁生产”要求从而节约原材料和能源,取消使用有毒原材料,在生产过程排放废物之前减降废物的数量和毒性,促使企业有效利用资源、能源,把可回收利用的原材料,直接消化在生产过程中。

2.社会组织以及企业的作用

海洋环境问题与其他环境问题一样影响广泛,政府部门尽管具有主导作用,但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民间环保组织具有自己的优越性,其灵活、群众基础广泛,可以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环境保护组织包括环保社团、环保基金会、环保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涉及的人群范围广、非营利性企业居多,尤其重要是这个群体环境意识强、环境素养高,他们的参与能起到更加积极有效的作用。企业也是作为环境管理的主体之一,其对环境保护和管理有一定的影响。企业应该自觉制订自身的环境目标、规划,开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执行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实行绿色营销、发展企业绿色安全和健康文化等。当前,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组织的发展还限于活动分散、各自为政,没有进行彼此的有效沟通与合作的状况。所以,不但要引导已经存在的环保社会组织加强他们与政府的联系与合作,而且要针对海洋环境的特点、海洋环境的问题特点进行环境保护组织的培育与提升。同时,加强环保组织对海洋环境的知情权、参与权等机制建设,在海洋环境监管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3.群众的重要作用

海洋环境作为一种公共物品,群众既是其消费者,也是监督者,所以该群体的海洋环境信息知情权、参与海洋环境决策权、海洋环境索赔权和海洋环境监督权等都需要真正实现,才能发挥与政府、社会组织之间的合力作用。海洋环境保护也是生态文明的题中之义,而海洋环境管理尤其需要群众的力量,尤其表现在海洋环境的监督问题上。基层群众的范围广、对环境的变化等具有直接的敏感性,则如果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将会对于海洋环境保护发挥巨大作用。当前,群众海洋意识不强,海洋环境的素养不够,缺失保护环境的能力,参与环保事业的机制不健全,由此而来的任务必然是动员群众参与环保事业、提高群众的环境意识和素养、增强群众环境保护的能力。其中尤为重要的是采取多种形式,拓展群众在环保领域有序参与空间和健全相应机制,如此,群众参与海洋环境管理才真正具有可能性。

四、整体性在海洋管理实践中的落实

整体性提供了一种思维方式,它可以被运用于现实的海洋环境管理实践当中。就我国海洋环境的现实而言,笔者认为,应该着重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整体性理念先行

海洋环境的特殊性尤其要求人们具有整体性的理念。在实践当中,不论是管理部门还是非政府部门以及个人或其他组织,在对海洋有所“行动”之时,必须首先确立整体观,即前文提及的整体利益观、海陆一体观等。只有如此,才能保持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也能保持其完整性。

(二)具体整合方法

第一,从层级上整合:将不同层级的管理部门进行整体整合,纳入到一个大的系统之中,便于协调和管理;第二,把功能相近或者相似的管理部门进行有机整合,减少行政缝隙,提高行政效率;第三,整合政府部门与非政府部门之间的力量,例如加强与 NGO、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之间的合作与协调。

(三)制度保证是关键

海洋环境复杂多样,管理主体、管理内容也存在着一定变量。为使我国海洋环境管理取得更好效益,从制度上给予保障迫在眉睫。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与海洋发展的现实情况以及出现的一系列海洋环境问题相比较还远远未能满足要求。现有的法律法规还应在体系方面予以完善、相应的配套措施也应出台。同时还应从全球视野出发,把中国的海洋事业发展纳入全球海洋事业发展的轨道之中,出台一些具有全球战略意义的法律法规,这些都需要国家海洋环境监管部门目标一致整体考量。再者,我们还应该确立奖励或者补偿制度,对在海洋环境管理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地方或部门予以嘉奖,反之则予以惩罚,甚至要求其对海洋环境进行补偿。除了正式的法律制度之外,一些风俗、习惯、文化方面的宣传引导页非常重要。例如,海洋环境、海洋文化的教育养成制度也需要确立,目的在于培养全民族的海洋意识,提高海洋文化素养,最终使海洋环境保护从被动的管理上升到群众的自觉行为。

[1] 周世峰, 秦诗立. 海洋开发战略研究[M]. 杭州: 浙江大学出版社, 2000: 19-21.

[2] 蔡岩红. 我国海洋环境管理条块分割存在结构性缺陷, 专家建议设立国家海洋委员会[EB/OL]. [2013-12-20]. 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11-06/07/content_2720343.htm?node=20908.

[3] 世界资源研究所联合国环境规划署. 世界资源报告(1992-1993) [M]. 北京: 中国环境出版社, 1993: 109-111.

Integrity: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Chinese Marine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SUN Jinbo
(College of Law and Politics, Wenzhou University, Wenzhou, China 325035)

Compared with Chinese land environmental problems, our marine environmental problems have following main characteristics: particularity, variability, complexity and so on. Government subjects diversified, the subjects’ relationship complicated, different subjects’ interest demand diversified, the government modes and government means fragmented, and other “Non-Entirety” features are main characteristics of our marine environmental management. To meet the reality of serious damage of our marine environment, the key solution is to make use of the thought of government subject entirety. The pattern of entirety thought requires us to adhere to the integration concept on coastal and terrestrial, wholeness profit concept, management means, linkage effects among the government subjects to government the marine environmental problems.

Integrity; Marine Environment; Management

C93.0

A

1674-3555(2014)03-0021-08

10.3875/j.issn.1674-3555.2014.03.003 本文的PDF文件可以从xuebao.wzu.edu.cn获得

(编辑:周斌)

2013-05-28

2013年度温州市哲学社会科学立项规划课题(13wsk066)

孙金波(1971- ),女,黑龙江大庆人,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传统文化,环境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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